《大宪章》是一部宪法性文件,形塑了中古英国的政教秩序、封建政制和司法治理。①相应地,《大宪章》也确认、维护了民众权利。对《大宪章》本质的讨论往往围绕“宪制”(constitutio,constitution)和“权利”(ius,right)展开。17世纪,辉格党人亨利·卡尔(Henry Care)强调《大宪章》保存了英国的古代习惯和英国人的古代权利。②18世纪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和约翰·威尔克斯(John Wilkes)争论《大宪章》的保守性和激进性。③19世纪初亨利·哈勒姆(Henry Hallam)认为《大宪章》是基本法,保护了英国自由人的人身与财产,比代表制更重要。④1870年代爱德华·弗里曼(Edward A.Freeman)进一步主张这些权利实质是对忏悔者爱德华时期习惯性宪法(conventional Constitution)的确认,英国古代宪法一直到16世纪都没有增加新的内容。⑤1870年代中后期,威廉·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将学界的关注点从权利转移到宪制转型和代表制上,⑥促进了中古英国宪法史研究的发展。⑦ 不过,权利仍是界定、认识和评价《大宪章》的重要视角。19世纪80年代,弗雷德里克·威廉·梅特兰(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不再关注《大宪章》与平民的联系,认为《大宪章》既不是对英国人权利的一般性宣示,更不是对人权(rights of men)的一般性宣示,而是细微、详尽和实践性的权利。梅特兰因而尤为关注《大宪章》中的封建权利。⑧20世纪初,爱德华·甄克思(Edward Jenks)的《〈大宪章〉的神话》整体论述了《大宪章》中的权利性质以及各等级享有权利,具有极强的开拓性和启发性。⑨威廉·夏普·麦克奇尼(William Sharp McKechnie)的分析与甄克思类似,尽管影响更大,但未更深入。⑩ 20世纪下半叶,斯塔布斯的辉格解释受到批评,(11)詹姆斯·霍尔特(James Holt)通过娴熟的史料梳理重构了《大宪章》的叙事和评价,(12)成为公认的“《大宪章》研究之王(dominus rex)”。(13)霍尔特认为《大宪章》主要宣示了男爵的特权,自由人只是一小部分人。(14)1960年代,社会史的兴起推动了法律史的复兴。1990年代,法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取得了长足进步,对《大宪章》时期的社会状况有了更为全面的梳理。(15)近来,大卫·卡朋特的《大宪章》一书对《大宪章》的社会结构做了更为准确全面的分析。(16)与此相应,边缘群体在《大宪章》中的地位也得到研究。1915年,英国第一位女性出庭律师海伦娜·诺曼顿(Helena Normanton)在《英国妇女报》(The Englishwoman)发表了《〈大宪章〉和妇女》一文,强调《大宪章》为女性提供了激励和希望。(17)20世纪60年代霍尔特也注意到妇女问题,认为《大宪章》提出不得强迫寡妇再嫁是女性解放的第一个重要阶段。(18)2016年澳大利亚律师乔斯琳内·斯卡特出版了《女性与〈大宪章〉:权利条约抑或错误条约》一书,试图审视《大宪章》中的女性角色以及宣扬女性权利。(19)约翰·贝克也指出,《大宪章》与现代人权有颇为复杂的关联。(20)但是,这些分析比较零散,有待系统梳理考辨。 中国学者长期关注《大宪章》的权利意旨,将《大宪章》与英国人权以及当代人权的发展联系在一起。(21)钱乘旦指出,《大宪章》既反映了封建贵族的意志,保护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也“包含了以后被英国人视为自由的最高原则的所有内容”。(22)侯建新总结《大宪章》的“基本精神是限制王权,巩固并扩大包括诸侯、僧侣、骑士、市民、外商、自由农民在内的广大国民的自由与权利,涉及了土地、动产、赋税、债务、人身、传统或习惯诸多问题,可视为主体权利观念积淀、发展的一次集中表现”。(23)阎照祥强调《大宪章》的核心内容是权利:“不仅重点维护了教会和世俗贵族的特权,还使用比较明确的文句,兼顾了城镇居民和商人的利益。”(24)孟广林也分析了《大宪章》的权利。(25)蔺志强则认为,《大宪章》中的自由人主要是各级贵族。(26)中国学界初步分析了《大宪章》中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但仍有待深入系统地研究。本文主要分析《大宪章》的权利主体,即他们是谁、人数多寡以及处于何种社会结构中。 一、国王的人:《大宪章》中的男爵 男爵是1215年《大宪章》的起草者、制定者和首要受益者。(27)《男爵法案》开篇规定:“这是男爵要求且领主国王批准的章节。”(Ista sunt Capitula que Barones petunt et dominus Rex concedit)《大宪章》确认了25名男爵实施《大宪章》的机制。(28)“男爵”一词有非常丰富的所指。“baro”(男爵)一词原意为“人”,英语中的“baron”源自法语词“baron”,(29)“baro”的原意部分保留在法律法语中,如丈夫(baron)和妻子(feme)。在封建法中,“人”(baro,homo)与“领主”(lord)相对,并衍生出“臣服”(hominiuin or homagium)的意义。国王的任何封臣,甚至只保有一块骑士领的人,都可以被称为“男爵”(barones)或“(国王的)人”(homines)。(30)“baro”越来越专指国王的人,如“homage of a manorial court”(庄园法庭的人)指的是王室法庭的人。(31)从诺曼征服到13世纪伯爵成为最显要的封号,“baro”也指伯爵和男爵组成的贵族群体。(32)男爵的权力基础和收入来源是男爵领,并通过领主法院管辖土地保有与封建役务。(33)威廉一世分封了11名较大男爵,另有约100名男爵。边区伯爵领地较为集中,王国内部封地较为分散。(34)在1087-1327年,英格兰大约有150个男爵领。(35)理论上男爵应该有

的骑士领。(36)实际上每个男爵领负有不同的骑士役务,多者要提供60名骑士,少者不足10名。其中,“荣誉领”(honour)是男爵领的一种,意味着领主享有更为传统的和完整的司法权,一般位于苏格兰、威尔士边境以及英吉利海峡沿岸。男爵的收入差别较大,最高者能达到1000镑,类似于伯爵。(37)西德尼·佩因特根据1160-1229年的一组数据计算出,男爵的平均收入是202镑,中位数为115镑。其中年收入超过400镑的男爵有7人,300—400镑有8人,200—300镑有3人,100—200镑有16人。男爵全体一年的收入约为32000镑。(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