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脑机接口与情绪可负责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柯晓宇,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青年研究员。

原文出处:
哲学分析

内容提要:

一个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对自己的情绪负责是西方道德责任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可负责性的心理条件是运行良好的情绪系统,这不仅包含了良好的功能状态,也包含了情绪的自主性。精神疾患的情绪系统是失调的,因此不满足可负责性的心理条件。作为新兴情感调控技术的代表,情感脑机接口被誉为未来最有希望治愈情感障碍的治疗方式。这是否意味着情感脑机接口可以使人满足情绪可负责性的心理条件?对于不同的情感脑机技术来说,答案是不同的:深部脑刺激可以恢复良好的功能状态,但可能对自主性造成一定影响;基于脑电图的情感脑机可以强化自主性,但在恢复良好的功能状态方面十分有限。


期刊代号:B2
分类名称:科学技术哲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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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感(affect)是塑造人类决策和行为的重要心理状态,它是情绪(emotion)、心境(mood)等不同情感状态的统称。与心境等状态不同,情绪是一种具有意向性(intentionality)的情感状态。①情绪的“意向性”指的是它总是关于某个对象,而这个对象即它的“意向对象”(intentional object)。同时,情绪包含了主体对其意向对象的某种特定评价,这种评价通常源自主体对其意向对象的某种认知或理解方式。例如,愤怒包含的可能是主体认为其意向对象做了某种冒犯之事。②由于这种意向性,情绪成了道德责任归因中的一个重要维度——我们可以去评价一个人对某事的愤怒是值得赞扬的,还是应当被责备的。评价一个人的情绪与评价他的行为一样,是将这个人视为负责任的主体的表现。这种道德责任归因一般只有针对具有意向性的心理状态才有意义,因此诸如心境等不涉及任何对象的弥散状态通常不在道德责任的讨论范畴中。

  一个人的情绪在什么条件下可被视为一个负责任的主体所发出的,在近些年备受学者们的关注。③讨论归责的条件非常重要,因为并不是所有情况下产生的情绪都可被归因至主体。通常认为,尽管情绪不一定源自理性的认知,但是一个可负责的主体所产生的情绪应是与他的认知或价值判断具有某种联系的。这种联系的必要心理条件是运行良好的情绪系统。因此,情绪系统失调的人群常常被排除在可负责性的讨论之外。

  情感脑机接口(Affective brain-computer-interface)是一种新兴的情感调控技术,它通过融合人工智能算法、情感计算、神经调控等,对人的情感进行监测和调控。尽管这项技术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它在近几年迅速发展,并被许多研究者认为是未来最有希望治愈情感障碍的技术手段。④

  如果情感脑机接口能够有效改善甚至治愈情感障碍,这是否意味着它能使人满足情绪可负责性的心理条件,使精神疾患重新作为道德行为主体而生活?本文认为,应对不同的情感脑机技术区分看待:深部脑刺激可以恢复良好的功能状态,但可能对自主性造成一定影响;基于脑电图的情感脑机可以强化自主性,但在恢复良好的功能状态方面十分有限。

  一、情绪可负责性及其心理条件

  有关情绪责任的探讨源自西方道德哲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什么条件下某个行为或态度可以被归属于某个人,并据此成为别人对其进行道德评价的基础?比如,当一个人对某个种族感到轻蔑时,在什么条件下这个轻蔑可以被归属于他,并据此成为别人谴责他的基础?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只有当行为或态度真实地反映了本人的评价性判断(evaluative judgment)时,他的行为或态度才可以被归属于他,因为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或态度实际上是去评价他所持有的评价性判断。而只有当行为或态度与评价性判断之间具有理性联系(rational relations)时,前者才真实地反映了后者。⑤这是因为理性联系的存在可以让我们将行为或态度追溯至本人真实的价值判断。比如,如果感到轻蔑与本人所持的歧视性判断之间没有理性联系,换句话说,如果这个人不是出于歧视性判断而感到轻蔑,那么别人就无法合理地认为他要为此负责。因此,理性联系使行为或态度具有了可负责性。

  史密斯(Angela Smith)认为,理性联系的建立需要某些心理能力:比如,一个人要能够对为什么有某种情绪作出解释、说出该情绪与评价性判断之间有什么联系等。⑥正常情况下,情绪状态能够反映出真实的内心价值判断,并且两者之间存在着理性联系。例如,当一个人视正义为重要的价值,他自然会在看到不义之事时忍不住感到愤怒。他的愤怒可追溯至他本身的价值观,并且与他对这件事的评价性判断之间具有理性联系。但是,当一个人的情绪系统失调时,他的情绪状态无法反映真实的评价性判断,因此理性联系会失去其心理基础。史密斯指出,当一个人患有抑郁症或其他类似的情感障碍时,他的精神状况会深深影响他在道德规范层面的动机和态度,这时候我们便没有理由要求他对自己的动机和态度作出合理的解释,也不应将他视作应该对自己的情感状态作出合理解释的道德主体。⑦换句话说,处于这样的心理状况下的人不满足情绪可负责性的条件。由此可见,情绪可负责性的心理条件是运行良好的情绪系统。

  一个运行良好的情绪系统应是具有良好的功能性的,也就是史密斯所谓的不存在情感障碍的状况。与情感障碍相对,良好的功能性主要指的是良好的心理和社会功能,这在精神病学的诊疗中有明确的定义。比如,在抑郁症的治愈标准中,诸如《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ilton Depression Rating Scale,HAMD)等规定了功能性所包含的几个方面,包括对工作和爱好的兴趣、是否能进行日常的社交活动和基本任务等。这些量表如今已是精神病学领域内衡量治疗成效好坏的“金标准”,被广泛应用于抑郁症的诊疗中。

  对于可负责性来说,一个运行良好的情绪系统也必须具有自主性,这一必要条件蕴含在可负责性的概念中,但并未被明确指出过。我认为,一个自主的系统所产生的情绪应是源自个体在没有被操控的情况下自发形成的价值判断。人们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自发形成个性化的情绪反应,并通过自我监测不断地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情绪系统,作出相应的调节。这就是为什么情绪反应倾向具有个体差异——对于相同的对象,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情绪反应。同时,情绪调节机制也是由一系列自主的决策组成——人们会根据自己的价值体系、调节策略储备和经验主动调控自己的情感。⑧例如,某人看到一个人摔倒的样子很滑稽而感到好笑,但因意识到对他人的不幸感到好笑是不道德的,于是控制发笑;又如,一个人因遭受挫折而感到低落时通过主动调节使自己开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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