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租与恤佃:清代租佃关系中的互动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龙登高,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上海交通大学访问教授;马帅,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生;刘紫卓,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生。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租佃关系的性质与特征历来备受学界关注,但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微观互动机制受限于史料未能得到充分挖掘。新发现的江西九江余氏家族《豆流水簿》包含连续40年翔实的收租记录,在此基础上自主构建数据库,首次对租簿结构进行量化分析,得以还原常态下的主佃关系及其形成的微观基础。地主与佃农并非单纯的经济利益对立者,在相对平稳的社会环境下,二者之间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关系。佃农在纳租、欠租和还租之间具有选择空间,地主亦常采用地租折扣、欠租让清等“恤佃”的减免举措,主佃关系呈现出相对稳定与缓和的情形。地主与佃农在博弈中共同维系租佃关系的长期稳定,形成了具有包容性与灵活性的互动机制。租佃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主要形式,促进土地要素通过地权市场的流转与配置,实现主佃双方的可持续经营。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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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佃制度作为理解传统中国地权关系的核心纽带,历来是学界研究的焦点。早期研究大多聚焦于地主的“暴力催租”和佃农的“抗租拒租”等刚性举措,①主要揭示租佃关系中阶级对抗的激烈面向,形成主佃关系不甚融洽甚至矛盾激烈的印象。②近年来,一些研究则转向对其经济意义的探讨,指出租佃作为地权交易的一种形式,对生产力发展和农业经济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价值。③租佃关系的复杂性得到承认,其中的缓和因素也被逐步揭示出来。④但是,上述研究仍较少触及租佃关系中主佃互动的底层机制,租佃制度长期稳定发展的内在机理尚待进一步研究。

  相较于诉讼文书,收租簿作为一种“动态的租佃契约”,连续记录了主佃之间常态化的经济往来与社会互动,为观察租佃制度在日常情景中的实际运作提供了系统而连续的一手材料。它不仅是地租交纳的记录工具,更承载了主佃双方长期的互动轨迹,相对完整地呈现了租佃关系的实践形态。现有针对收租簿的研究主要关注地租率和地权分配指标的变动趋势,探讨租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层面的宏观特征。⑤然而,受限于现有收租簿的结构与规模,目前对其中所反映的主佃微观层面行为逻辑与决策机制仍关注不够,尤其缺乏对具体情境中双方互动策略与约束条件的深入分析。推进这一方向的研究,将有助于从微观互动层面深化对租佃制度实际运行方式的理解。

  本文以新发现的江西九江城隍余氏家族《豆流水簿》为主要材料,自主构建量化数据库,分析地主和佃农的微观行为,揭示清代租佃关系中双方的互动关系。《豆流水簿》时间跨度长达40年,系统收录了166户佃农共计6119次的纳租记录,数据翔实、连续性强,为从微观层面探讨租佃关系的形成机制提供了重要契机。与既有研究所使用的收租簿多以土地地块为单位进行记录不同,⑥本文使用的《豆流水簿》以个体佃户为基本记录单位,持续追踪其纳租行为,从而为观察主佃双方的行为逻辑与长期互动模式提供了独特视角。这种以人而非地为核心的记录方式,也为分析主佃关系中双方的行为选择与长期互动提供了独特的材料基础。基于该材料的分析,本文以“欠租”与“恤佃”为核心线索,深入考察清代租佃制度中所蕴含的包容性与灵活性,力图揭示主佃互动中形成的良性、稳定关系及其背后的运作机制。租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要交易形式,构成多层次地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土地要素得以有效流转与配置,不仅维系了长期稳定的租佃结构,也为地主与佃农双方的可持续经营与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一、《豆流水簿》相关信息与数据库构建

  (一)余氏《豆流水簿》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心所藏“九江城隍余氏家族文书”中收录有数册收租簿。结合该批文书中的公文、诉讼与账簿等其他资料可推知,余氏家族世居江西九江城隍余村。该村地处湖口、都昌两县交界,因“山环如城,土阜若隍”的地貌特征而得名。当地农业以稻、豆种植为主,兼作油菜、芝麻等作物,其中大豆及其制品的生产尤为突出。例如,当地盛产以大豆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豆参”,其制作工艺源远流长,可追溯至明末,“豆参工匠技艺相传,名师百人”。

  《豆流水簿》是余氏家族遗存收租簿中时间跨度最长、保存最为完整的一册。该租簿立于乾隆五十九年(1794),持续记载至道光十三年(1833),系统反映了余氏家族在这40年间对“豆租”的管理与征收实况。《豆流水簿》共收录166户佃农总计6119次的纳租记录,内容涵盖佃农家庭成员的姓名及亲缘关系、所耕土地位置及每年应纳租额等基本信息,并在主体部分逐年翔实记录了各户的纳租时间、纳租作物、实缴和欠租数额。尤为珍贵的是,租簿还对地主在佃户纳租与欠租不同情境下所采取的态度与应对措施予以记载。如此时间连续、规模可观且内容高度结构化的租佃记录,在有关租佃事务的研究中出现和应用尚属首次。其所呈现的清晰、翔实的信息,为深入解析清代租佃关系中各方主体的行为逻辑与互动机制提供了珍贵的原始资料。

  《豆流水簿》中的佃农呈现出较为显著的个体差异。纳租最多者在40年中总计交纳了101.5石地租,每年平均纳租达到253.8升。纳租最少者则仅在9年间交纳63升地租,每年平均纳租仅7升。平均来看,佃户每年向余氏地主交纳的地租约为88.74升。

  “豆租”是一种定额实物地租。纳租数额由地主与佃农事先约定,佃农通过交纳大豆来完成纳租义务。租簿中出现了多种不同种类的大豆,其中以黄豆和黑豆为主,同时也有少量牙豆、泥豆和花红豆等其他类别。记录的纳租数额与佃农交纳大豆的种类无关,各类大豆在纳租时被视为完全等价。

  除数额基本固定外,佃户纳租在其他方面展现出较强的灵活性。首先,纳租的时间没有严格定例。夏季交租是佃农的主流选择,约93.2%的纳租记录发生在5-7月,纳租产品多为黄豆与黑豆。但仍有约6.8%的纳租记录发生在一年中其他各个月份,此时纳租产品转而以泥豆为主(一种冬季收获的大豆类作物)。其次,虽名为“豆租”,但对于佃户实际纳租的产品同样没有严格限制。除豆类外,部分佃农亦会交纳其他种类的产品,如粟、荞麦等粮食作物,豆腐、鸡等副业产品,以及布匹、茶盅等手工业制品等。上述产品各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大豆的数量,计入佃户所纳“豆租”之中,并不影响对佃户纳租和欠租情况的记录。如佃户作梅在道光元年的纳租记录:“道光元年,(作梅)入粟四斗八升,折豆三斗。”⑦此时大豆近似扮演了“一般等价物”的角色。租簿中各类纳租产品及其与大豆之间的折算比例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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