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不动产交易先买权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慧鑫,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历史系讲师。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明代存在诸多“产动归原”案例,清初多地形成“产动归原”及“见卖得赎”习俗,促成清代不动产交易中,原业几乎享有与亲邻相等的先买权,部分地区甚至先于亲邻,且延及上上手之原业。以先买权为基础,衍生出声索权、分享转卖的增值、索取上业礼及画字钱等。雍正八年,清廷首次立法限制原业借先买权阻碍交易,然而直至清末及民国时期,不少地方仍保留原业先买权相关遗俗。究其根源,与中国传统社会根深蒂固的恒产恒心观念关联甚深,原业被视为失产者,原业先买权有物归原主之意,体现清朝官方和民间应对日益频繁的土地流转、维持田地产权稳定的努力。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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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产能否自由买卖、自由买卖程度如何,是衡量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判断土地所有权性质以及古代社会性质和特点的主要参考。①亲房、地邻及原业等享有优先购买权,常被视作阻碍土地自由买卖的因素。既有研究对亲邻先买权的讨论较为充分,但对原业先买权的讨论尚有不足。②

  周远廉利用乾隆刑科题本,较早关注到清前期民间土地买卖中有“先尽亲邻、原业”之俗,画字银、脱业钱也延及原业的事实。③李三谋等注意到,清代土地买卖中原田主享有优先购买权,并对原业索取脱业钱作出新阐释,认为封建社会私有土地产权转移受亲族、原业“传统的连带性”制约,脱业钱正是原业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结果和补偿。④李三谋等对脱业钱的解释,与日本学者岸本美绪有相通之处。岸本美绪将原业获取上业礼的原因,归结为原业对土地交易正当性的承认,与寺田浩明所说“管业来历”体系一致。虽未进一步阐释原业先买权涉及的系列问题,但其对原业身份的界定说明,已然注意到原业和不动产⑤转卖的内在关联。⑥

  值得注意的是,张研认为原业画字钱、喜礼、脱业钱等土地交易附加价是原业主对土地所有权属的认证。陈恩虎对皖中喜礼的研究旁及上手喜礼,认为上业礼不仅体现原业在田宅交易中的权利认证作用,而且体现出买主对原业先买权和回赎权的尊重和补偿。⑦但他们均未明确原业获取土地交易附加价的关键在于不动产发生转卖,亦未深入讨论上手喜礼与原业先买权之间的逻辑关系。张建民认为,《大清律例》卷9《户律·田宅·典买田宅》中绝卖后告找告赎与“产动归原及先尽亲邻”完全不同,关注到“产动归原”。⑧

  “产动归原”指不动产流转应该回归其原业,即上手业主,是对原业先买权的高度概括。清代乃至民国时期,原业先买权广泛存在于陕西、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江西、安徽、浙江、江苏、福建等地。由于不动产交易涉及多重买主卖主,容易产生混淆,⑨而且民间实际做法与律例多有龃龉,学界对此讨论有限。笔者利用民间文书,立足于不动产交易链的宏观视角,围绕原业先买权及其衍生的系列问题,作进一步考论。

  一、清代不动产交易文书中的“原业”

  清代官民文书中,“原业主”简称“原业”,但具体所指不完全一致,在不动产买卖场合,大多指现卖主之上手业主,亦有指现卖主本身。前者是相对于现卖主而言,后者则相对于现买主而言。本文所论“原业”,除特别说明者外,均指现卖主之上手业主。如“甲有地若干曾卖与乙,乙于受业后转卖与丙,乙对丙为卖主,甲对于乙为上业主”。⑩如果丙将同一不动产再次转卖与丁,则丙相对丁为现卖主,乙相对丙为上手业主。现卖主之上手业主,除原业、原业主之名外,还有老业主、上业人、上手、上首、上售等称呼。综合各种文书所见,不动产流转过程中,原业地位及衍生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优先购买权,体现在交易完成前。不动产买卖契约中,表达亲房或亲邻先买权时,原业并列其间。如湖北应山县“先尽亲族、原业,俱称不买”、湖北汉阳县“先尽原业、亲族人等,无人承买”。(11)还有江苏东台县“此田未卖之先,(先)尽亲房、原业,倘有争论等情,俱系出笔人理直,于承业人无干”。(12)河南罗山县“先尽亲房、原业”。(13)湖南宁乡县“尽问亲房老业人等,俱称不受”等。(14)在陕西雒南县,“买卖产业,除尽让亲族、地邻外,并须尽让老业主,必老业主亦不愿承买时,始能卖与外人”。(15)福建部分地区,原业主先买权甚至在亲房之前。(16)

  即便不是纯粹的买卖关系,亦需遵照相关约定。如湖北江夏县“此铺屋三进,本系先年徐府陪嫁姚五太婆嫁奁之产……先向姚徐两姓人等出卖,无人承买,是以请中出卖与葛德满价买”。与一般买卖关系不同的是,原业主在此还充当证人,“如有傍(旁)人借端异言……均有姚五太婆、徐月槎并璞青、组青、甸青诸位是问”。(17)

  论者每引明清契约“先尽亲邻”之书写格式,并将其视为宋元土地买卖立账取问亲邻制度遗俗,(18)原业与亲邻并列,表明原业先买权普遍存在于民间不动产买卖。同治九年(1870),陕西兴安府紫阳县发生一起与原业先买权相关的土地纠纷讼案,现卖主吴通榜在原业王中林外出之际将不动产转售他人,王中林归家后,基于原业身份,以吴氏“未与商议尽买”索讨脱业礼资,以致互控。(19)

  其二,声索权,又称主张权或论说权,即对相关不动产交易提出异议的权利,一般体现在成交后。从契约文书形成较稳定的表述格式看,原业对相关交易提出异议的情况并不罕见,且其异议不容忽视,以至卖主需对买主作出承诺,以消除顾虑,保证交易顺利完成。在河南息县,人们给老业主(原业)起了颇为形象的名称——地老娘。(20)老娘是河南多地方言,或写作姥娘,即姥姥、外婆。在“甲卖于乙,乙卖于丙,丙卖于丁”的交易链中,甲之于乙是业主,之于丙则是老业主,即地老娘;依序推之,乙是丁的老业主,甲之于丁就是上手业主之业主。从原业主张权利“不限定多寡”推知,应属于获取转卖增值性质的利益,类似黄安县“昌价”。

  相关契约文书对原业声索权多有记录,如江苏泰州“倘有上首、门族争论,俱系出笔人理直”。(21)江苏东台县“倘有上售、房族争论,俱系出笔人理直,与承业人无涉”。(22)湖北松滋县“倘有亲疏、原业人等借端讲论”、(23)“凡原业人等借端异说,俱与余承认,不与买主相干”。(24)湖北枝江县“倘有亲族、原业人等借端异说,俱在卖主一并承任”。(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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