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秦至孙吴的财产税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圣明,历史学博士,厦门大学历史与文化遗产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以现有史料看,秦时已出现财产税,西汉武帝、成帝及新莽时亦曾征收财产税,但针对普通民户制度化的财产税征收则肇始于东汉,后被孙吴承继。基于史料考辨,可以看出财产税在东汉建立前后的显著差别及财产税征收渐次制度化的过程:武帝、成帝、王莽时的财产税征收具有权时性,多是应对财政短缺的临时举措,而东汉后的财产税征收则体现出日常性,不受财政状况的影响;从武帝到东汉,财产税的征收逐步突破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限制,而向普遍区域、普遍人群扩展;东汉前针对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财产税征收,分别在课税财产范围、征收方式上与东汉后存在较大差异。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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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秦汉时期的财产税,①有以下几种观点:贾丽英指出岳麓书院藏秦简(以下简称岳麓秦简)中的“訾税”表明战国秦国已存在财产税;②高敏认为里耶秦简中的“赀钱”表明秦始皇时已有财产税的征收;③张中秋主张财产税“赀算”自汉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起与算赋同时开始课征;④陈明光指出“訾算”当是最早明确规定按家庭总资产价值计征的税项;⑤谷霁光认为汉武帝时出现了按户资出钱的“资赋”;⑥杨振红主张武帝时的算车、船、缗钱属于财产税,其一直延续至东汉结束,从未被废止;⑦王彦辉指出秦时不存在财产税,西汉时有临时性的财产税,东汉以后财产税的征收才逐渐常态化;⑧平中苓次认为汉代经常征收财产税;⑨好并隆司主张汉代为满足财政需要,曾临时性地征收财产税,但平时不存在这种税目;⑩郭浩亦认为财产税在汉代并不是一个固定税目,绝大多数财产税的征收都是在国家财政吃紧的“非常之时”,多属法外之赋。(11)

  以往学界对秦汉财产税的认识伴随新材料的公布呈现阶段性变化:在里耶秦简与岳麓秦简公布前,传世文献中汉景帝时期及其之前的“訾算”被认为是财产税征收的标志;待到简牍材料中“赀钱”“訾税”称谓出现时,财产税的课征时间则被相应前移。对财产税有关材料中的相互抵牾之处,论者多以调和的方式去处理,将之归结为制度内部的调适。例如,于琨奇认为秦汉按家赀多寡征收的赋为户赋,并指出“算赀”即户赋,在此基础上,其谓户赋是一项有固定征收率且通行全国、历时四百余年的赋税。可是,为解释不同时期税率变化的原因,他又指出户赋是一种临时性赋税,具有临时性、突发性与增收量的随意性。(12)于先生试图剖析两种相互“矛盾”的现象:一是“訾算”的制度化;二是不同时期财产税征收表现出的非制度化特征。不过,若基于财产税征收已经制度化,将临时性征税解释为因财政用度不足而短时提高税率,为何在财政更为紧张的东汉时期,此种临时性之举很少见于史籍记载?再如,贾丽英将岳麓秦简“訾税”、景帝诏“訾算”、王莽“訾三十取一”、东牌楼东汉简和走马楼吴简中的“訾”视为一脉相承的“訾税”征收,而将“以訾征赋”“增赀就赋”“户品出钱”看作户税课取。(13)然而,这种将税民訾两分的做法并不能完全解决既存矛盾。仅从税赋针对家訾征收出发,较难看出“以訾征赋”“增赀就赋”同财产税有怎样的区别。“訾三十取一”乃战争时期临时筹措军费之举,并非常态化的制度,(14)王莽时有多次类似举措,税率各不相同。就课征形式及背景而言,该举措更多承袭的是武帝时的“以訾征赋”而非“訾算”。凡此,尚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综合而言,关于秦汉时期的财产税,已有观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财产税什么时候出现;二是财产税征收是否成为常制及什么时候成为常制。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围绕这两个问题,对秦汉乃至孙吴的财产税继续展开讨论。

  一、“訾税”“赀钱”与“訾算”

  岳麓秦简“识劫案”中出现了“訾税”,略录相关简文如下:

  [敢](谳)之:十八年八月丙戌,大女子自告曰:七月为子小走马义占家訾。义当责大夫建、公卒昌、士五(伍)、喜、遗钱六万八千三百,有券,匿不占吏为訾有市布肆一、舍客室一。公士识劫曰:以肆、室鼠(予)识。不鼠(予)识,识且告匿訾。恐,即以肆、室鼠(予)识,为建等折弃券,弗责。先自告,告识劫……●建、昌[]、喜、遗曰:故为沛舍人。织(贷)建等钱,以市贩,共分赢。市折,建负七百,昌三万三千六千六百,喜二万二千,遗六千……●问:匿訾税及室、肆,臧(赃)直(值)各过六百六十钱……●鞠之:……匿訾税直(值)过六百六十钱……识恐谓:且告匿訾。以故鼠(予)肆、室。肆、室直(值)过六百六十钱。得。皆审……(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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