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演化:清代江南土地市场与赋役制度再讨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思渊,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上海 200240)。

原文出处: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明清时代江南地区的赋役制度和地权结构的演化与适应过程,构成了一个整体的政治经济体系,以这种分析框架对明清社会经济史进行观察与解释可称之为“协同演化”。明清之际的一系列赋役改革使得地方社会基于多样化的社会联系,形成多种类型的税粮集合体。这些税粮集合体大规模控制土地,也主导了公共事务。明清官方文献一直批评“一田两主”是赋税征收与地方秩序中的弊病。但与此同时,“一田两主”的地权结构长期广泛存在于明清乡村社会。税粮催征中,“一田两主”虽然始终未在清代的典章制度中获得正式认可,但通过担任圩甲、册书等形式嵌入于地权流转与税粮催征。这意味着,明清时期的乡村社会经济与地方行政之间实际形成了某种相互适应的机制。这一政治—经济结构在18世纪稳定下来,影响了地方社会的土地控制和公共组织。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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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是“协同演化”

  如果有某个视角能够最为直接地观察明清时代王朝统治原理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复杂关系,可能便是赋役制度与土地市场。本文将用“协同演化”的分析框架解释,明清时代的赋役制度与地权结构如何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之中发生演变,并相互适应。明清时代的地权结构以赋役制度为基础;同时,赋役制度的变化又与地权结构的发展“押韵”。这样的政治—经济结构,嵌入于明清时代的社会秩序之中。

  在解释“协同演化”这个有点奇怪的说法之前,我想先回溯明清社会经济史奠基性的研究之一——傅衣凌先生对于福建永安赔田的研究。①众所周知,傅衣凌先生在分析永安赔田契约的过程中将“一田两主”作为理解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地权结构的核心议题。从此,这也成为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在解释永安赔田契约时,傅衣凌先生援引了三条材料。其中一条是嘉庆《南平县志》记载了“苗主”“赔主”“佃户”所构成的“一田两主”地权结构,另一条是顾炎武的《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援引漳州府方志材料,说明了“一田三主”的地权结构。

  “田底—田面”的地权结构成为此后理解明清南方乡村社会经济的一种基础认知。此后的契约文书研究中,也将上述材料中所提及的“赔主”“大租主”等不承担田赋且获得大部分田租的一方概称为田面主,其享有的土地权利为田面权。相应的,“苗主”“小租主”等承担田赋且获得小部分田租的一方则概称为田底主,其享有的土地权利则为田底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几条史料都将“一田两主”或“一田三主”的地权结构视作一种赋役制度上的弊病。这些材料都来自地方志,显示了明代后期地方官与地方政治精英的立场。《南平县志》在述及康熙前期的土地清丈时写道:

  赔主乘其不知,或诈荒以抵饰,或侵占以欺瞒。甚有兜谷私收,而租银分文不纳,独累苗主驮赔者不休。若不清丈,则苗主永无知田之日矣。况刁赔恶佃,往往更换土名,经清丈则名虽更换,田难改移,且计亩定苗,粮无虚隐,民不驮赔,官易征解,此清丈之不容已也。②

  《天下郡国利病书》所摘录的漳州府材料也讲了类似的道理:

  甚者大租之家,于粮差不自办纳,岁所得租留强半以自赡,以其余租带米兑与积惯揽纳户代为办纳,虽有契券而无资本交易,号曰“白兑”,往往逋负官赋,构词讼无已时。③

  也就是说,对于明清之际的地方官员与地方士绅来说,地权结构首先是一个赋役制度问题。他们所担心的是由“一田两主”而“逋负官赋”。在此之后,基于这一立场批评“一田两主”问题的文献也屡见不鲜。这就造成我们对于明清地方政治的一个普遍印象:“一田两主”式的地权分化在政治上是负面的,乃至不合法的。这是地方官眼中的“弊病”。

  另一方面,近年来的经济史研究日益显示出,从明代后期开始,田面权分化的地权结构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除了原本材料比较集中、研究也较充分的徽州、江南、江西、福建、广东等地之外,华北以至蒙地、新疆都能找到田面权分化的证据。④如寺田浩明所描述,“在日常概念的形成过程中,却表现出土地上有田面、田底两种权利并列存在,或者一田上有两个主人等将两者彻底并立的看法,并且普遍到不可思议的程度”。⑤

  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如果地方官始终将“一田两主”视作一种“弊病”,他们又是如何在日常行政中与这种“弊病”相安无事两三百年的时间?近来的法律史研究已经说明,清代地方官对于地权结构分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地权诉讼都采取非常务实的态度。地方官虽然未必会正面支持有关田面权的权利主张,但也会承认田面权交易所形成的各类书证,并将其纳入司法实践。⑥

  那么在赋役制度运作中,清代地方官是否形成了某些适应“一田两主”地权结构的制度运作呢?“协同演化”正是为了回应这一问题而提出的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提问:“明清时代赋役制度与地权结构之间有怎样的互动关系?”我们难以找到直接的证据予以说明。但如果将问题转变为:“明清时代的赋役制度与地权结构如何在一个整体的政治经济结构演变过程中相互适应?”我们便发现明清时期的确存在着这样协同演化的历史过程,特别是在17、18世纪之际的江南。

  “协同演化”是从演化生物学所借用的词汇。在演化生物学中,协同演化指的是共存于一个生态环境中的两种生物,随着生态环境的变化而各自演变出相互适应或相互竞争的性状。我想用这一概念强调的是,赋役制度与土地市场是在一个更大的政治经济结构之中发生着节奏相近的演变。赋役制度从未直接因应土地市场而进行改革,反之亦然。因而赋役制度与土地市场之间并不是一种“冲击—反应”式的互动关系。赋役制度、土地市场与其他经济系统共同构成了一个更为整体的政治—经济结构。在这个结构之中,某个体系的变化都会引起整个结构的改变。与之相应,这个结构之中的其他体系也会发生演变以适应整体结构的变化。

  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学术脉络中,赋役制度史与地权结构研究各自存在一些关键议题,例如从“一田两主”问题发展出对于明清地权结构的一系列研究;又如一条鞭法研究开启了对于明清赋役制度演变的丰富解释。“协同演化”的分析框架则揭示出,这些关键议题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例如随着明代后期田面权的日渐发展,田面主成为乡村社会中整合土地资源的核心群体。也正是在明代后期一条鞭法改革之后,土地日益成为核算赋役征派的主要基准。这时,通过哪些人获取土地信息,从而令赋役征派可核算、可操作,这就是地方政府必须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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