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日本学者大渊忍尔将敦煌写本P.2861与P.2256拼合,通过文献比对,拟名为南朝梁宋文明《通门论》。①写本前半部分转录了南朝刘宋高道陆修静于元嘉十四年(437)所撰《灵宝经目》,这份经目在《云笈七籤》卷4中仅存序文一篇。②《灵宝经目》所著录的道经共分两组,一是《元始旧经紫微金格目》十部(十篇目)三十六卷,其中二十一卷已出,十五卷未出;二是葛仙公所受教戒诀要及说行业新经十一卷。前者学界一般称为“元始旧经”,后者学界一般称为“仙公新经”,二者合称“古灵宝经”。大渊氏的这一重要发现极大地推动了古灵宝经的研究,研究古灵宝经无不以此经目为基本材料。然而,由于敦煌写本《灵宝经目》存在抄写讹误,对于其中“第五篇目”的校读目前仍然存在争论。本文先引述各家校读观点,次对其中重要问题“未出一卷”进行辨析,最后给出我们的校订方案,以求教方家。 一、“第五篇目”诸说 在评述诸家对“第五篇目”的校读之前,需要了解敦煌本《灵宝经目》“元始旧经”这一组的著录体例。一般是先列《元始旧经紫微金格目》(以下称《旧目》)著录的篇目名及其卷数,次说明其“已出”(已经出世)还是“未出”(犹隐天宫)③,若“已出”则再以“卷目云”著录其出世后的全称。除《旧目》所载,其余内容为陆修静之著录,④旧目名(即篇目名)与卷目名分别是同一部古灵宝经的简称和全称,二者有部分文字重合。如第四篇目著录“自然五称文一卷,已出,卷目云太上洞玄灵宝大道无极自然真一五称符上经”。在每一篇目(部)著录完后,会说明以上属第几篇目,并云“皆金简书文”。此外,每一篇目末尾有宋文明对该篇目附加的简短注释。 如前所述,大渊忍尔最早对敦煌本《灵宝经目》进行整理,其中“第五篇目”校录如下(番号均为笔者所加): A1智慧上品三(“三”,当作“大”)戒三卷,二卷已出。卷目云: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二卷,未出一卷。 B1篇(当作“卷”)目云:太上洞玄灵宝智慧上品大戒威仪自然二卷,已出一卷。 C1目(“目”前当脱“卷”字)云:太上洞玄灵宝金箓简文三元威仪自然真一经一卷。 D1目(同上)云:太上灵宝长夜九幽府玉匮明真科。 右一部六卷,第五篇目,皆金简书文。宋法师云:合六卷,明戒律之差品。⑤ 除个别字的校订外,大渊氏基本按照写本的原貌照录。大渊氏认为卷目所题“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有二卷,此两卷中还有一卷未出,故疑“智慧上品大戒三卷,二卷已出”中“三”为“二”之误,“二”为“一”之误,⑥如此才符合第五篇目六卷之数。小林正美的校读与大渊氏基本相似。只是小林氏认为“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二卷,未出一卷”是指“智慧上品大戒”三卷中的一卷不知名的经典未出,又认为B1中的“二卷,已出”为衍文,如此方合六卷之数。⑦林佳惠也在大渊氏的校读基础上进行调整,将A1“未出一卷”乙至“二卷已出”后;指出B1开头脱漏旧目名以及“已出一卷”;将B1末尾“已出一卷”与C1开头连读,C1亦脱漏旧目名;将C1末尾“一卷”与D1连读,D1脱漏旧目名及“已出”二字。⑧如此,亦合六卷之数。 王卡对大渊氏的校订有较大幅度的修正,其校录如下: A2智慧上品大(原误作“三”)戒三卷,二卷已出。卷目云:《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二卷,未出一卷。 B2篇(疑作“卷”,此前疑有脱文)目云:《太上洞玄灵宝智慧上品大戒》。 C2威仪自然二卷,已出。一卷目云:《太上洞玄灵宝金箓简文三元威仪自然真一(衍“一”字)经》;一卷目云:《太上[洞玄]灵宝长夜九幽府玉匮明真科》。 右一部六卷,第五篇目,皆金简书文。宋法师云:合六卷,明戒律之差品。⑨ 王卡认为A2中的“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等于《旧目》中的“智慧上品大戒”,共有三卷,两卷已出,一卷未出。又将大渊那里B1“太上洞玄灵宝智慧上品大戒”(王卡默认其为一卷)与“威仪自然二卷已出”断开,后者与C1连读,并对C1作不同标点,同时将D1与C1连读。已出的“威仪自然二卷”即包括“太上洞玄灵宝金箓简文三元威仪自然真经”一卷,“太上[洞玄]灵宝长夜九幽府玉匮明真科”一卷。如此,总卷数依然为六卷。“威仪自然”与紧接其后的卷目名“太上洞玄灵宝金箓简文三元威仪自然真经”倒数第三至六字相重,且“威仪自然”与仪式有关,“太上洞玄灵宝智慧上品大戒”乃戒律,二者不是同一部旧经。故王卡在“威仪自然”前绝句,是正确的,纠正了大渊氏、小林氏的错误读法。后来,郜同麟在A2、B2的基础上,指出“智慧上品大戒三卷,二卷已出”是指“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太上洞玄灵宝智慧上品大戒”各有一卷已出,而A2所谓“未出一卷”乃是指“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原有两卷,有一卷未出。⑩ 王卡之后,对第五篇目作深入研究的是刘屹,其校录如下: A3《智慧上品三戒》三卷,二卷已出。《卷目》云:《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二卷。未出一卷,《篇目》云:《太上洞玄灵宝智慧上品大戒》。 B3《威仪自然》二卷,已出。一《卷目》云:《太上洞玄灵宝金策简文三元威仪自然真经》。一《卷目》云:《太上[洞玄灵宝黄箓简文三元威仪自然真经》。 C3《明真科》一卷,已出。《卷目》云:《太上洞玄]灵宝长夜九幽府玉匮明真科》。 右一部六卷,第五篇目,皆金简书文。宋法师云:合六卷,明戒律之差品。(11) 刘屹吸纳了王卡将“太上洞玄灵宝智慧上品大戒”与“威仪自然二卷”断开的观点。不同的是,他将“篇目云太上洞玄灵宝智慧上品大戒”属上读,认为“未出一卷”为“太上洞玄灵宝智慧上品大戒”。又根据陆修静《太上洞玄灵宝授度仪》只引了“金、黄二箓”,不引后来的《中元玉箓简文》(学界一般认为乃后世补撰),且《灵宝中盟经目》亦著录有《灵宝上元金箓简文》一卷、《灵宝下元黄箓简文》一卷,故认为“威仪自然二卷”当指“金、黄二箓”。因“太上洞玄灵宝长夜九幽府玉匮明真科”在后世的著录中与“自然威仪”并不相涉,卷目名也不相关,故在C3前拟补“明真科一卷已出卷目云太上洞玄”等字。后来刘屹得到了一份德藏吐鲁番出土的“灵宝经目录”残篇,恰有“明真科(缺文)右一部六(缺文)”,再次印证了他拟补旧目名“明真科”的合理性。(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