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的人民民主专政及其规范解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门中敬,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

原文出处:
清华法学

内容提要:

国家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建设国家的手段方式,是重要的理论命题。在社会主义制度或无产阶级领导这一特征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本质一致,但在宪法表述语和限定语这一方面,二者的规范内涵并不一致,前者更加强调人民民主的方式和手段,后者更加强调阶级斗争的方式和手段。从人民民主专政的规范内涵来看,人民民主专政的表述已经内含了“人民民主”这一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也即人民民主与专政的结合是通过落实人民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实现的。从人民民主专政的规范价值来看,要从根本上实现人民民主和专政在方式和手段上的统一,就必须摒弃外化于民主法治的方式和手段,落实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性成就“三者有机统一”,从而解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方式和手段上如何各自和统一发挥作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期刊代号:D411
分类名称:宪法学、行政法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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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①坚持宪法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不动摇,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实施宪法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不能有丝毫动摇”“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②要求,应当在规范意义上展开对人民民主专政的规范内涵和规范价值的研究,以期在制度规范层面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落到实处,为构建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提供学理助力。

  一、国家性质的宪法表述语辨析

  我国自清末颁布第一部成文宪法《钦定宪法大纲》以来,大体颁行过17部宪法性文件。③这17部宪法性文件无一例外都在第1条规定了国家性质。其中,封建帝国时期的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规定的国家性质为帝国,④民国时期的宪法性文件规定的国家性质为民主国或民主共和国,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宪法性文件,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是“无产阶级专政”,⑥1949年《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⑦权威观点认为,新中国成立后的5部宪法性文件虽然在国家性质的表述语上存在差异,但在内涵上基本一致,本质上并无不同。如龚育之认为,“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⑧刘山鹰认为,1954年《宪法》规定的是“人民民主国家”,在其内涵上与人民民主专政基本一致,只是少了“专政”。⑨但是,即便在政治内涵上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两者在表述语尤其是限定语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表述语上的差异

  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表述语上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前者没有明确提及“无产阶级”,而是强调“人民民主”,后者则直接明确了无产阶级的专政地位。由于“人民民主”也是由无产阶级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所以在政治内涵上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国家性质的表述背后隐含着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在阶级还存在的社会,⑩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关系是如何既“专政”又“民主共和”的?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给出的答案是:中国共产党所建立的共和国是不同于西方民主共和国的,并创造性地将其命名为“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国家(11))。

  “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理论和政治表达习惯,但与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西方政体理论明显不同。按照16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布丹(Jean Bodin)在《国家六论》中提出的政体理论,政体的形式因主权的归属而有所不同,一人掌握主权的称之为君主政体,主权归少数人掌握的称之为贵族政体,主权归多数人掌握的称之为民主政体。(12)按照我国的人民主权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纳的也是一种共和体制,这与让·布丹的共和政体理论在形式上是一致的。但是,按照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第1条“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之规定,以及按照我国的政治表达习惯,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本质,体现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因此,我国的国体理论是一种体现阶级属性的共和理论。

  这也可以回答,为什么我们的国体和政体是分开的?据学者考证,国体和政体是中国古已有之的词汇,是伴随近代西学东渐而演变的一组政治学概念,其传入是外国来华传教士和中国教徒共同努力的结果,经历了概念传入、认识模糊、认识逐渐清晰和本土定义四个阶段。国体和政体二元论出自日本学者穗积八束,后被梁启超所采纳。(13)毛泽东阐明了国体和政体概念的本土定义。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资产阶级总是隐瞒这种阶级地位,而用‘国民’的名词达到其一阶级专政的实际。”(14)同时,毛泽东还指出:“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15)

  从毛泽东关于国体和政体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表述,主要解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而解决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则由政体来解决。但无论如何,相较于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表述已经内含了“人民民主”这一政权构成的组织形式问题,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下文讨论的国家性质在表述上的限定语差异中,可以更加明显地观察到两者的差异。

  (二)国家性质在表述上的限定语差异

  详细解读1949年《共同纲领》第1条可以发现,“人民民主专政”有一个重要的限定语:“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这里的各民主阶级,按照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的观点,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毛泽东出于吸收民族资产阶级中的优秀分子进入国家政权以发挥其积极作用的目的,不再强调马克思所秉持的“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6),而是将民族资产阶级纳入了“人民”的范围。另据学者考证,从中共中央和联共(布)中央的沟通情况来看,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共中央一直重视向联共(布)中央和斯大林解释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区别,认为“与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和东欧的人民民主制度相比,在阶级属性上,人民民主专政虽然也坚持工人阶级的领导,但却将民族资产阶级作为合作对象,作为政权的一部分;在政治制度上,中国坚持多党合作,并且有资产阶级政党参与其中;在具体政策上,新中国对资本主义的态度是既利用也限制,支持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的发展。”(17)例如,1951年5月1日《人民日报》曾刊登彭真《世界和平民主阵营中的伟大的中国人民》一文,强调“今天中国的政权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权,还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因为它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革命联盟,所以它既不是代议制,也还不是苏维埃制,而是人民代表会议制。经验证明,这是中国现阶段最好的政权形式”。(18)尽管其后毛泽东在会见米高扬时提到“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但在其后,毛泽东并没有重复这样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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