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变革下县级融媒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评价体系建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一凡,北京城市学院国际文化与传播学部教师、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191),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出站博士后;黄楚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 100102)。

原文出处:

内容提要:

搭建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是县级融媒体中心推进系统性变革的重要任务。本文以“合法性—有效性”理论作为分析框架,设计县级融媒体中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共设置5个一级指标和25个二级指标,结合德尔菲法对具体指标进行测算论证,旨在科学评估县级融媒体中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绩效水平。依此指标体系,需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达到动态平衡,才能最大限度地提升参与的绩效水平,切实发挥县级融媒体中心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的角色使命。


期刊代号:LG1
分类名称:新闻春秋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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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问题与文献回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构建适应全媒体生产传播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1],明晰了主流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行动方向。当前阶段,县级融媒体中心把握“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的核心定位,以主体角色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其参与治理的形式愈加丰富,渠道愈加多元,涵盖构建基层智慧化治理平台、承接政府购买项目、提供技术产品或应用输出等多种路径,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沟通对话、协同组织、资源链接、风险防控等重要功能[2]。鉴于这一角色转变,突破媒体传播力评估的单一评价视角,从参与治理角度切入对县级融媒体中心效能的考察,构建科学性、针对性的评价体系对县级融媒体中心参与治理的绩效水平进行科学评估,是推进县级融媒体中心系统性变革的内涵所指,亦是其适应传播环境变革和基层治理现代化需求的必然之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回顾已有研究,关于县级融媒体评价体系的讨论主要呈现两种取向:一类着眼于检验县级融媒体中心的建设成效、传播效果等层面,评估指标多围绕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这一新型主流媒体建设目标展开,重点关注内容产品的质量与实际所获得的流量。另一类着眼于对县级融媒体中心的服务能力和治理能力展开评估,如有学者提出县级融媒体中心可使用“可供性动态清单”完成纵向和横向两方面的建设效果评估[3],或结合典型个案构建基于层次分析法(AHP)的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评估体系[4],亦有研究从参与治理的视角展开分析,设计县级融媒体中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效果评估体系,将公共信息平台的覆盖率、使用率和参与度,以及公共服务满意度、基层舆论引导力和思想传播力作为主要评估内容[5]。从评价属性上看,已有的评价体系多体现为一种结果性评价而非整体性评价,多关注内容传播实践所产生的最终效果。其不容忽视的弊端在于,这种导向往往催生爆款思维,容易使媒体陷入追求短线出圈的误区,不利于推动传媒体系或传媒组织良性循环增长,且很难指引建设者找到导致该结果的复杂过程中的关键因素[6]。尤其在少数针对县级融媒体中心治理实践所设计的评价体系中,研究者多关注服务或治理所产生的效果效能,忽视了对县级融媒体中心真实参与水平的考量。这一研究视角的缺失不利于从整体看待县级融媒体中心作为治理主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

  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是一项精细化、一体化、系统化的生态重塑工程,改革过程中要时刻进行过程性的反馈和调试,以期获得最优改革成效。评价体系设计中,相较于惯用的结果性评价,过程性评价在评判效果的同时可通过阶段性反馈与调整促进目标的达成,亦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性。因此,以系统性变革为目标,县级融媒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绩效不能简单理解为治理成效,而是要反映其作为治理主体协同参与社会治理的整体行动过程。评价体系设计的目的在于,在考量其参与治理效果的同时,科学评估参与治理实践中所体现出的“参与能力”抑或“参与水平”,从而以局部要素的动态调整维持系统的长效稳定。

  二、“合法性—有效性”:有关参与水平的分析框架

  合法性(legitimacy)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作为现代政治学概念,常被用作框架,以分析政权运作、国家治理等议题。美国政治学家西摩·马丁·李普塞特(Seymor Martin Lipset)将合法性和有效性视为政治稳定的根本,指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让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而“有效性是指统治集团实际的行动,即在大多数居民和大企业或武装力量看政府的基本功能时,政治系统满足这种功能的程度”[7]。总的来看,合法性强调评价性,探讨“政治系统是否被承认”,有效性强调工具性,关注“政治系统功用如何”,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保障政治系统的稳定和政府权威的延续。在治理现代化的视野下,“合法性—有效性”框架对于理解政府治理绩效以及评价各主体参与治理的绩效水平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理论解释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8],明确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核心是共治。这一政策导向下,基层社会治理要形成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以及由其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形成体制内与体制外链接、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互补、线下治理与线上治理结合的基层治理局面。这其中,县级融媒体中心作为基层治理中的结构性和关系性主体,一面是归地方党委宣传部主管、作为基层党的喉舌的事业性媒体单位,另一面是融合了官方与民间多种属性,且其组成架构中往往纳入了企业主体等社会性成分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这些特征决定了其具备事业单位与企业双重基因,其发展规划和行动方向中需兼顾来自政府和市场的双重目标。故而,从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理论视角观之,可将县级融媒体中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在地化实践视为一种行动过程:其既要回应政府机关政策精神、与基层各职能部门协作并与社会公众连接,从而获得多方对其参与治理行为的承认与支持,遵循“合法性”行动逻辑;其参与实践也呈现为通过提升基层公共服务效能、联合多元主体实现价值共创,进而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性”过程。由此,在针对县级融媒体中心参与社会治理的评估框架中,需回应县级融媒体参与治理这一行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梳理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客观评价县级融媒体中心参与治理的真实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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