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法治逻辑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涵伟,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院副教授,中南民族大学四部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研究员;侯熠,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北 武汉 430074)。

原文出处:
广西民族研究

内容提要:

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是推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构筑起全体国民共同认同的精神家园,是中华民族的立身之本、生命之依、力量之源。通过厘定法治促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内在意蕴,解析法治在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中的导向功能,探寻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法治困境,力图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最终走向更高层次的中华民族大团结的现代图景,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汇聚起现代文明力量。


期刊代号:D5
分类名称:民族问题研究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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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坚实的精神和文化基础”[1],在2024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再次强调,“要着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强大精神文化支撑”[2]。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不仅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有助于“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3]。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亟待多学科共创理论话语体系,尤其是从法学的视角,通过建立健全的法治理论框架,并将其付诸实践,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新格局,助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一、法治促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内在意蕴

  法治是促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重要支撑。法治基因深深融入中华传统文化,贯穿历史逻辑的始终。理论逻辑则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指导。政治与法理的关联确保了政权的合法性和治理的公正性,使得法治成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源泉。实践逻辑则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现实需求和考量。中华民族是一个多元而复杂的集体,法治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方式,有助于构建一个公民自觉参与、均等有权益的社会环境。

  (一)历史逻辑: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基因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①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智慧和精神追求。其中,以中华法系法治文化为内核的传统文化,对于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具有重要的法治基础。②纵览中国历史长卷,法治的缺失或崩坏往往如同王朝机体上迅速扩散的毒瘤,导向动荡与衰亡。当权者若摒弃法度,恣意妄为,便会导致权力失控、社会不公,最终积重难返。如,秦虽立法严密,然皇帝自身超脱于法外,严刑峻法仅用于驭民,终致“天下苦秦久矣”,各地揭竿而起,便是对失范政权的血泪控诉;隋朝时期因隋炀帝穷奢极欲,役民无度,将国家制度与律令视若无物,其后果是天下分崩,帝业顷刻覆灭;晚清,律法虚设,统治腐朽,司法主权沦丧,社会矛盾空前激化,造成革命浪潮的兴起。可见,法治一旦崩坏,则权力失序,民心尽失,原有的统治秩序便失去了合法性根基,王朝兴替与革命兴起便成必然。反之,历史上那些为后世所称颂的治世与盛世,其背后无不屹立着相对严明且被有效执行的法治体系。法治在此并非仅是刑罚,更是国家治理的框架和社会稳定的基石。西汉文景之治,看似无为而治,但并非无法,而是强调“法信于民”,官吏守法,社会安定,蓄积了强大的国力。唐代贞观之治更是典范,《唐律疏议》体系完备、量刑审慎,使得国家机器高效运转,社会秩序井然,开创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明朝《大明律》的颁行整顿了元末以来的混乱秩序,为王朝前期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法治的存废与国家的治乱、王朝的兴衰呈现出高度的正相关性。这一贯穿数千年的历史规律,雄辩地揭示出中华传统文化中深藏着悠远而朴素的法治基因。从先秦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追求,到儒家“徙木立信”对法律公信力的重视;从《礼记》中“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理想,到历代法典中对司法程序、定罪量刑的不断精密化,都表明先贤们早已深刻认识到法治基因对于国家治理的决定性意义。

  (二)理论逻辑:政治与法理的理论依循

  法治作为一种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方式,对于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阐述法治促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理论逻辑,政治与法理的理论依循是必不可少的。一是政治引领法治建设是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理论逻辑的首要依循。政治领导力量的清醒意识和正确方向对法治建设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政治引领的正确、积极与有效,法治才能得以顺利推进,保障共有精神家园的建设。二是构建法治体系是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法理逻辑的必然依循。法治建设需要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包括完善的法律法规、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效的执法机制。只有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才能真正落实法治并推动共有精神家园的建设。三是政治与法理相互促进是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理论逻辑的综合依循。政治是法治的基础,政治稳定是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前提。政治通过正确引领法治建设,夯实法治的政治基础,确保法治建设不受偏颇或利益困扰;而法理又为政治提供了合理规范和约束,保证政治行为合法合理。政治与法理相互促进,为共有精神家园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理论逻辑体系。因此,只有在政治领导下,依循科学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原则,方能构建共有精神家园,推动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和发展,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目标。

  (三)实践逻辑: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现实考量

  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应有之义。[4]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与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有着内在的联系。共有精神家园的建设不仅事关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关键路径。在这一过程中,法治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和实践进路,蕴含着促进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深刻内涵,为此提供了保障和实施的功能。一是在立法层面奠定认同之基。法律是凝聚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立法实践应重在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等核心理念制度化、规范化,以权威的法律语言界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本价值导向,为全体成员提供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与价值坐标,从源头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根基。二是在执法层面彰显公平之义。执法是法律生命力的体现。在涉及民族因素的社会事务治理中,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障各族公民合法权益。通过规范、精准、文明的执法活动,让每一个人在每一起事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增强对法治的信任与对共同体的归属感。三是在司法层面巩固和谐之本。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应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的功能,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确保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司法实践应成为修复社会关系、增进内部团结的稳固基石。四是在守法层面培育内生之德。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各族公民自觉将国家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与生活方式,使对法律的遵守,成为全体成员呵护精神家园、维系血脉亲情的自觉行动。只有在团结互助的大环境下,各民族才能真正共享发展成果,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与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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