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全国人大作出了《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5·28决定”),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成效显著,香港从由乱到治,迈向由治及兴,香港国安法的目标可算顺利实现了。①香港国安法通过以来,香港法院在其判例法中发展了一套关于如何解释和适用香港国安法的法理原则;2024年3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又通过了《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使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得以落实。②作为法学工作者,我较为关注关于香港国安法的判例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作为香港本地立法对于香港国安法的补充。本文将分别探讨这两个课题。 一、香港国安法的判例法的建立和发展 香港国安法实施初期的最重要判例,便是终审法院在2021年2月就下级法院准许黎智英保释候审裁决的上诉判决。③在本案中,终审法院除澄清了香港国安法第42条关于保释的规定如何适用之外,还对香港国安法应如何解释、它与香港基本法的关系等问题作出了权威性的论述。终审法院指出,法院在解释香港国安法时,应重视其制定的背景和立法目的,并就此可参考全国人大在审议“5·28决定”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香港国安法草案时,有关官员所作出的说明。 就法院的合基本法性审查权的范围来说,终审法院考虑了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终审法院指出,就国家安全问题立法,属中央事权,香港国安法是“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所以可合法地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8条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从而在香港实施。 法院因而裁定,④香港法院无权审查香港国安法的个别条文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包括香港基本法中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因此,虽然被告人就香港国安法第42条是否因可能与香港基本法相抵触而应作出“补救性”的解释提出有关论据,法院认为这些论据是不能成立的。 就保释问题来说,终审法院认为,原审法官在决定给予黎智英保释时,⑤未有正确理解香港国安法第42条的含义。原审法官在本案中应用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唐英杰保释案的判例及其处理保释的方法,⑥终审法院认为该案判词中对第42条的理解是错误的。高等法院当时认为,这条条文基本上没有改变香港原有《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中关于保释的规则(尤其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G条中的有关规范,即除非有被告人潜逃、再犯案或干扰证人等风险,否则准予保释),所以基本上法院在处理香港国安法案件的保释问题时,仍可沿用香港原有法律中关于保释处理的法律原则。终审法院认为这观点是不对的,它指出,香港国安法第42条第2款很明显地就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来说,排除了原有法律中关于在一般情况下准许被告人保释候审的推定;第42条第2款就成功申请保释来说,设定了更高的、更严格的要求和标准(即“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在获保释后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终审法院同时裁定,在处理保释问题时,香港法院应适用的法律,乃基于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原有法律的有机结合:法官应优先考虑香港国安法第42条第2款所订出的较严格的标准,如果根据这个标准,被告人可获保释,法官仍需进一步考虑香港原有《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中关于保释的规定,并根据该条例指明的考虑因素,作出是否给予保释的最后决定。 终审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准许黎智英保释的决定,并把案件发回原讼法庭。原讼法庭在再考虑有关情况后,终于决定黎智英不予保释。⑦ 除了保释的问题外,香港法院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初期处理的另一个程序性问题便是陪审团审讯的问题。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如律政司在高等法院向被告人提出香港国安法方面的检控,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案件在高院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而非由一名法官会同陪审团)审讯。这是对原有法律制度的一个较大改动,因为根据香港原有法律,所有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的刑事案件,都是由一名法官会同陪审团负责审理的,被告人的罪名是否成立,是由陪审团而不是由法官决定的。 在“唐英杰案”中,律政司司长发出了不采用陪审团审讯的证书;被告人唐英杰对此提出司法复核,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驳回了提出司法复核的许可申请,上诉时上诉法庭维持原判。⑧唐的律师的论点是,原则上唐有权在高院获陪审团审判,此权利不容无理剥夺,律政司司长在本案的决定在程序上有瑕疵:在发出有关证书前,应给予唐一个申诉的机会,即给他机会说明律政司认为应不用陪审团的理由并不成立。法院指出,陪审团并非公平审讯所必须,而且香港国安法第42条要求法院及时审理案件。法院裁定,律政司司长无需在发出有关证书前给予唐申辩的机会。根据香港法律和判例法,律政司有权决定刑事案件在哪个层次的法院进行检控。例如,如果在区域法院审讯,便不会有陪审团。律政司在这方面的决定权属其检控酌情权的范围,一般来说不受(例如,以程序上的瑕疵为理由提出的)司法复核。法院参考了英国的判例,认为律政司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决定在没有设陪审团的法院进行检控,也属检控权的范围,亦即香港基本法第63条提到的“不受任何干涉”的刑事检察工作的范围。因此,不采用陪审团的决定,一般来说不受司法复核,除非涉及律政司的不诚实或恶意的行为。 在“唐英杰案”中,唐被控香港国安法第21条的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第24条的恐怖活动罪,这是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处理的第一宗涉及这两种罪行的案件。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唐罪名成立,⑩判入狱九年。(11)案情是唐在2020年7月1日(香港回归纪念日)驾驶携带包含所谓“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标语旗帜的电单车在市区奔驰,冲过警方设置的三个路障,并在冲击第四个路障时撞伤三名警员。从法理角度来看,本案中最值得留意的是以下几点。(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