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涉及发明、实用新型、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统称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技术类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类型中技术复杂程度最高、市场价值较大、与科技创新的联系最为直接的部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直接关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的营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技术类知识产权中,发明、实用新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保护,技术秘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则规定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其中,2016年1月1日施行的《种子法》较早引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4月23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增补规定惩罚性赔偿,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则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出总括性规定,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对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补充规定了惩罚性赔偿。9年多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审判实践中实施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其原因为何、对司法政策有哪些启发,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为此,本研究从实证角度出发,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文书作为样本库,试图勾勒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状态,探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从司法政策层面提出解决实践问题的思考。① 一、实证分析样本及方法说明 本研究首先以检索方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筛选出既包含当事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也包含法院针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进行具体评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考虑到不同知识产权法和《民法典》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时间不同,本研究进一步筛选裁判年份在对应法律施行后的案件。截至2025年6月15日,获取的初步样本为专利案件674件,植物新品种案件65件,商业秘密案件37件。经核查,进一步剔除以下情形:一为仅笼统地提出“请求加重处罚”“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但实质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二为仅在质证意见或答辩意见中提及“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三为重复、无关的案件。最终形成的有效样本包含专利案件244件,植物新品种案件55件,商业秘密案件32件。上述样本为本研究数据处理与分析的基础。 本研究对三类案件的以下要素进行统计分析:裁判时间、审理法院以及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进一步统计以下内容:当事人是否明确主张惩罚性赔偿基数、倍数及计算方式,判决实际适用的倍数与支持的赔偿数额,以及判决是否将法定赔偿数额作为基数。对于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统计其未予适用的具体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认定不构成侵权、一审程序中未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未能证明存在故意或情节严重的情形、计算基数无法确定、计算方式不明确、因施行时间问题不适用相关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以及其他情形。 二、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数据 (一)涉惩罚性赔偿案件随时间变化情况 如图1所示,在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虽然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第73条第3款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业秘密领域增设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但在《民法典》施行前的2016年至2020年间,仅检索到9起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其中7起为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自2021年起,三类案件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数量显著跃升,2021年和2022年总数量分别增至47件和96件,不仅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数量大幅增加,植物新品种与商业秘密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2022年至2024年,三类案件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年均数量稳定在90件左右。

图1 涉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量随时间变化情况 (二)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分布情况

表1展示了专利、植物新品种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不同审级的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量及其支持情况。在全部331件当事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案件中,35件支持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请,整体支持率为10.6%。其中,植物新品种案件的惩罚性赔偿支持率最高,为25.5%;商业秘密案件的支持率次之,为25%;专利案件的支持率最低,仅为5.3%。②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专利案件中,超半数以上是因为重复侵权而被认定构成“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