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性质问题新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若琪,国防科技大学军政基础教育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
党内法规研究

内容提要:

在党内法规研究中,党内法规性质作为一项重大基础理论命题,最早受到学界关注并引发广泛探讨。既有研究围绕“党内法规是不是法”“党内法规是不是软法”等问题形成观点交锋,蕴含着“着眼于‘法治’面向”“侧重于‘党治’面向”“统合‘法治’‘党治’多重元素”等立场和方法的分野,尚不能完全揭示党内法规的本质。党内法规性质界定应当以区分党内法规性质与属性为研究前提,以聚焦党内法规制定者的本质特征为研究关键,以周延且唯一地体现党内法规独特性为研究目的,进而达到最大程度揭示党内法规本质特征的理论效果。在“政党制度”这一概念类“属”之下,结合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种差”,可将党内法规定性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专门规章制度”,以此更好地解释党内法规在时间之维、实践之维、世界之维的运行逻辑与发展趋向。


期刊代号:D411
分类名称:宪法学、行政法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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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法规性质是指党内法规内部固有的根本属性,决定着党内法规同其他制度规范的根本差别,决定着党内法规的价值取向、调整范围、功能定位等一系列重大命题。从理论上准确界定党内法规性质,不仅关涉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司法适用等实践问题,也对建立一套科学、独特、周延的党内法规学理论体系发挥奠基性、决定性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以“党内法规概念”这一关涉“党内法规是什么”的前提性议题为缘起,各抒主张,此后逐渐将研究焦点转移至党内法规性质辨析,并围绕“党内法规是不是法”“党内法规是不是软法”等问题发生论争,整体呈现出“着眼于‘法治’面向”“侧重于‘党治’面向”“统合‘法治’‘党治’多重元素”等立场和方法的分野,构建了一幅较为壮丽的研究图景,直接促成党内法规学界的方法自觉。然而,这些丰富的理论虽然引发了激烈的研讨,但并未形成广泛的共识,各种观点之间方法有别、立场相异,缺乏实质性对话,尚处于各说各话的分散研究阶段。本文试图梳理不同观点的论证逻辑,揭示有关党内法规性质论争的争议点,并通过廓清界定党内法规性质的决定性因素,提出“党内法规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专门规章制度”这一观点,以期为更深入的研究提供可能的路径和方向。

  一、观点争鸣:党内法规性质研究的成果评述

  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在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过程中自主探索形成的独特制度形态,是党治与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两种方式深度融合的产物。①有关党内法规性质的既有研究成果,可根据着眼点的侧重差异划分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一)着眼于“法治”面向界定党内法规性质

  由于党内法规包含“法规”这一名称要素以及党内法规体系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顶层设计,法学学者始终是党内法规性质研究走向深入的主要推动力量,这深刻影响着党内法规性质研究方法与分析范式的选择,致使相关理论争鸣大多贯穿“法治”思维,围绕“法”“软法”“法律”等关键词展开。

  1.对“法”概念的拉伸

  为应对“任何政党无立法资格”②、“政党组织不拥有立法权限”③等以国家法中心主义为学术立场对党内法规概念正当性提出的理论挑战,学界通过拉伸“法”这一概念的度量边界,实现党内法规从“制度规范”向“法规范”的“升华”,在论证逻辑上反映出两种理论立场的选择与谋略。

  一是依托理论工具,通过引入法/法律多元主义论证党内法规是“法”。持此观点的学者致力于超越“没有国家就不可能有法”④的传统认识,通过将法的制定主体扩充为“一定人类共同体”,⑤将法的本质延展为“反映共同体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的意志”,⑥将法的实施依据拓宽至“他律或者自律”,⑦将法的实效解释为“具有确定的拘束力和执行力”,⑧使党内法规作为“非正式的‘法’规范”,⑨被归入有别于国家法律的“法”范畴。此外,坚持法律多元主义立场的学者还将党内法规定性为社会立法⑩、高级法(11)、特别法(12)、实效法(13),从而视其为“法”的组成部分。但以制定法为主的法制传统决定了我国缺乏法律多元主义的先天生长环境,现实中看似为法律多元的种种现象,实则为“规范多元”。(14)为此,有学者跳出“法律”概念的窠臼,开拓“新法律多元主义”(15)、“法多元主义”(16)等分析框架,以达成将党内法规论证为“法”的目的。

  二是扎根法治实践,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或将党内法规视为“源于中国社会实践的一种独特的中国法”,(17)或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据,得出党内法规是“法”的结论。(18)这一思路虽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现实安排,但缺乏理论支撑,有学者敏锐指出其中的逻辑漏洞:“党内法规属法”与“将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二者虽有联系,但本身却是两个问题。(19)

  无论采取何种论证进路,党内法规具有法属性、属于广义法的构成,已然成为党内法规研究最低限度的共识。在完成这一论证过程中对“法”概念进行拉伸的做法,导致“法”的内容和形式趋于模糊混乱,“是法论”的观点和论证由此遭遇“意义稀薄化”(20)困境,应当对此种为界定党内法规性质而对“法”进行泛化理解的行为予以警惕。

  2.对“软法”概念的改良

  作为证成党内法规是“法”的成功典范,“软法”(21)起初主导并代表党内法规性质研究的普遍立场,逐渐成为“是法论”讨论的接续。随着相关研究趋于多元深入,学界对“软法论”解释力的质疑声不绝于耳,(22)在面对诸多理论挑战的情况下,软法论者采用直面软法论的局限性并对其予以改良的方式,对“党内法规是软法”的观点展开辩护。

  一是对软法名称的改良。为避免对“软法”进行字面理解而形成软法是软的规则之误解,软法论者尝试从名称表达上对“党内法规是软法”作出修正:基于党内法规“对国家法律法规原则和内容影响至近至深、举足轻重”(23)的重要作用以及全党“必须一体遵循、不得例外的硬要求,是不容违反、不得突破的刚性约束”(24)的规范属性,将“软法”名称改良为“坚硬的软法”,以彰显党内法规同其他政党组织、社会组织自治规范的“硬度”差异。

  二是对软法具体观点的改良。软法论者虽然秉持相同的立场,但是其内部对软法的立论基点尚存分歧。最初,罗豪才教授对软法特征的概括形成学界对软法的基本共识。(25)而后,有学者从软法理论本身着手,将判断软法的标准迁移至约束力产生的根源是否为国家强制力(26)、调节社会秩序运行的功能强弱(27)、与传统法律规则之间的特殊关系或关联性(28)等方面,进而证成党内法规是软法。

  三是对软法分析框架的改良。随着对党内法规本质的认识愈加深刻,学界觉察到软法理论在解释党内法规价值理念、调整范围、运作逻辑过程中的局限性及其对党内法规特殊性的回避,选择超越但不脱离“软法—硬法”二元框架,提出党内法规应当成为“与硬法和软法相并列的第三种法治规范”,(29)兼具“软法”与“硬法”的双重属性等观点。(30)但是“软法—硬法”作为非此即彼的分类框架,“两者不存在交融重叠之处”,(31)这是对这一分析框架进行改造的论证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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