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近年来新闻官司不断。新闻官司涉及到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新闻媒介、社会知名人士、企业法人甚至政府官员,因而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门话题。在众多的新闻官司中,新闻媒介和文章作者往往成为被告,被诉侵犯别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媒介和作者则辩称这是正当的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表现。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法第131 条、第146条和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02条和第120条,都是根据宪法作出的具体的规定,使得公民的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纠纷发生后,有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条文可依据、可遵循。虽然我国宪法第40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没有操作性很强的法律条文来保证宪法这一原则条款的具体落实,致使法院在处理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时,只能依据民法、刑法,而不能在保护舆论监督方面有所作为。这也是新闻界、法律界和社会其他各界呼唤新闻法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只有新闻法才能为舆论监督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作出具体的规定。 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特点,新闻工作者是国家干部,党的喉舌,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往往以为有无边权力,有时对别人缺乏事实根据地评头论足;新闻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一味地迎合某些“读者的兴趣”,极力挖掘名人的社会新闻,制造轰动效应;还有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淡漠,导致在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过程中有意无意地侵犯别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因此也需要尽快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律来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行为,避免在新闻报道和评论中诽谤他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 因舆论监督而引起的新闻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完全一样。上海社科院魏永征在《被告席上的记者》一书中指出因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新闻所引起的纠纷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两重性。不仅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而且反映了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处理这类民事纠纷时不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更要体现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权利的精神。由于当事人包括政府机关和官员以及知名人士,这必然要涉及到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许多方面:政府政策、政府行为、公务员的行为以及有关公共利益的社会事务,这不同于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或法人与法人之间普通的民事纠纷。 为了使公民和媒介更好地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在处理这类新闻纠纷时,应体现或确立以下几项原则。(一)公正评论和善意原则;(二)作为宪法权利得到优先保护;(三)监督公众人物的权利;(四)新闻自由原则。 一、公正评论和善意原则 围绕着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国际上通行“公正评论与批评”的法律保障制度,举凡政府机关、慈善组织、商业机构教育单位及其他受到大众注目的机构和人物或与其有关的政策措施,大众传播媒介和公众都可以通过媒介予以报道和批评,这样的评论如何有偏激、失当,发表意见的人在诉讼中最强有力的辩护就是“公正评论”,这一点只要能得到证明,法院就会考虑减免发表意见者的责任,以至于不予追究,有些国家称这样的保护措施为实现言论自由的报道或批评的“特许权”和“优先权”,意即在涉及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在没有恶意的前提下,为保障充分的意见表达,法律优先考虑对公正评论权利的保护,其次才是有关个人或法人的人身权利。 公正评论和善意原则有两层含义:1)基本事实属实,2)没有恶意。符合这两点就不应看作损害名誉权,而是正当的舆论监督。基本事实属实是指新闻报道和评论基本客观地反映了事物的本来面貌,而不是无中生有。这里讲“基本事实属实”也暗含了某些细节的不准确。因为新闻作品强调一个“新”字,记者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完全反映事物的本质和全貌,不可能对事物的任何细节做到准确无误,况且事物还是处于不断运动和发展状态之中,失误是难免的。但是客观上的细节出入不能改变事物的性质,不能颠倒黑白,指鹿为马;否则基本事实就不属实,而是失实了,这造成的名誉权损害要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恶意是指新闻报道的出发点是为了高尚的目的和善良的愿望对公共事务及人物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应该是建设性的,友好的态度,为了有利于改进工作,有利于解决问题,革除社会弊习,推动社会向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而不是为批评而批评,甚至是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狭隘利益寻找借口贬损和诽谤别人,否则就违背了善意原则。 1988年7月20日,《人民日报》刊出一篇署名曾坤、 史林杰的报道,题为《喀什市建管局领导软弱无能,奚弘怠工乱告状成特殊公民》说奚弘“搅和”,“看谁不顺眼就告谁”,“领导怵她强词夺理,怵她撒泼耍赖……”此文一出,各界哗然,世人皆知新疆喀什出了个“告状专业户”。单位当即勒令她书面检讨,然后组织职工对她施以围攻、辱骂,决定“将奚弘清除出干部队伍”。奚弘维护工人权益遭受压制,人民日报点名批评,部分内容缺少事实依据,造成严重后果。奚弘起诉《人民日报》及曾坤、史林杰侵犯公民名誉权。这起被称为中国“新闻第一案”的民事诉讼,立案跨度达八年,于《民法通则》实施十周年纪念日的第二天,即1997年1月2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人民日报和文章作者承认报道内容有些缺少事实依据,用语不当,向当事人道歉,并赔偿和补偿原告精神和经济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