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普教育关系缘何成为一种问题?  

作  者:
肖龙 

作者简介:
肖龙(1991- ),男,江苏徐州人,教育学博士,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特任副教授,从事职业教育基本理论研究,Email:xlxz1991@163.com(芜湖 241000)。

原文出处:
现代大学教育

内容提要:

处理好职普教育关系,是建设教育强国的关键议题之一。优绩主义为理解职普教育关系在“高与低”“分与合”上缘何成为一种问题提供了一个新视角。在“优绩何谓”维度,以知识化考试成绩或就业市场吸引力为代表的单一优绩标准,强化了职普教育的高下优劣之分;在“优绩何来”维度,自致性归因迷思放大了普通教育的成功光环,遮蔽了职业教育的先赋性困境、时运性遭遇与协同性难题等外部制约因素;在“优绩何为”维度,上述归因偏差,一方面致使职普地位等值更加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引发包括普通教育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的批评与贬损,最终造成二者地位差距的固化与心理相容的缺失,使职普教育关系陷入问题之中。为此,亟需打破衡量职普教育孰优孰劣的单一优绩标准;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制约性并给予必要的补偿与社会支持;推动职普教育相互尊重,特别是尊重技能、普通劳动者以及肯定职业教育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贡献,进而实现职普教育各美其美与融通共进。


期刊代号:G53
分类名称:职业技术教育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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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作为一种“问题”的职普教育关系

  职普教育关系涉及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两种重要的教育类型,处理好职普教育关系是建设教育强国的关键议题之一。无论是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职普分流问题,还是优化职业教育的类型化定位,抑或是促进职普协调发展、推进职普融通、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以及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发展等政策热点话题,其背后都离不开对职普教育关系的处理。

  一般而言,职普教育关系主要包括“高与低”“分与合”两个方面。在职普教育“孰高孰低”的问题上,2019年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1]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2]在职普教育“是分是合”的问题上,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3]《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对职普融通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指出:“以职普融通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4]从近些年的国家政策中不难看出,理想的职普教育关系需要在“高与低”“分与合”两个方面做到地位等值与相互融通。

  然而,审视现实,中国当前的职普教育关系在“高与低”“分与合”两个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仍存在明显的高下优劣之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依然互动乏力甚至相互割裂与对立。具体而言,社会中广泛存在的职普分流焦虑、对职教高考与职业本科教育的不认同、职普教育在资源配置上的悬殊以及职校生就业时遭受的歧视等现象,其背后多涉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在地位上“高与低”的问题。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在学分学籍以及管理体制上的壁垒与区隔、职普融通异化为从职业教育到普通教育的单向流动、民办普通本科院校不愿与高职院校合并转设等现实问题,其背后多涉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在互动上的“分与合”的问题。

  超越上述具体问题的表象,职普教育关系本身缘何成为一种问题,应是一个亟待探究的教育基本理论问题。为此,本研究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引入优绩主义的分析视角,聚焦职普教育的“高与低”“分与合”,从探讨职普教育地位差异及其缘由、职普教育的对立冲突及其化解两个方面厘清职普教育关系缘何成为一种问题。本研究可为理解职普教育关系这一基本问题提供一个新视角,为优化职普教育关系以及促进职普协调与融通发展提供相应理论启示。

  二、优绩主义与职普教育关系:分析框架

  近些年,优绩主义的分析视角在教育领域应用较为广泛,但主要聚焦于分析个体以及个体间的行为。作为一种分配理念的优绩主义是否适用于分析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关系?作为一个带有批判性色彩的学术概念,优绩主义可以为分析职普教育关系在“高与低”“分与合”上缘何成为一种问题提供何种新视角?厘清这些问题,可为本研究提供思考的工具与框架。

  (一)适切性分析

  优绩主义作为一种分配正义,是指根据一个人的优绩而非出身分配社会财富、地位等资源。如果用公式进行表述,优绩主义即为:能力+努力=优绩=社会财富与地位。借助新自由主义和市场机制在世界范围内的扩散,优绩主义不仅成为诸多西方国家的执政理念和施政追求,也被社会民众广泛接受与内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开始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以及积极融入全球化竞争大潮,优绩主义也日渐成为中国社会中广为流行的理念[5]。相较于按照血缘、出身以及裙带关系进行资源分配的方式,优绩主义具有较大的历史进步性。例如,优绩主义的主张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优绩主义的制度安排提升了社会运行的效率;优绩主义理念赋予个体对于命运的掌控感和改变命运的希望感,让人们相信自己能否成功、能否改变命运,主要取决于自己。然而,优绩主义也存在另外一面。从批判的视角看,优绩主义对于公正的承诺似乎并未兑现,甚至可能加剧社会的不公;优绩主义导致一部分人在自我实现的理想幻象中奔竞不息,而另一部分人不得不背负平庸的符号艰难跋涉[6];优绩主义异化了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和谐关系。

  作为一种分配理念的优绩主义是否适用于分析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关系?对于优绩主义的批判性分析是否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职普教育关系缘何成为一种问题?对此问题的回应,需要先回答下面两个前置性问题。

  一是优绩主义的适用对象是否可以从个体转变为组织甚至不同的教育类型?一般而言,优绩主义多用来分析个体以及个体间的行为,但是,随着优绩主义日渐成为人们广泛认可的基本准则、行动共识,其影响力逐渐超越个体扩展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甚至成为当前社会中占据主导的一种制度安排。尤其是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在广度和深度上推动了优绩主义的扩散。一方面,当前注重量化分数与排名的教育在践行优绩主义;另一方面,当前的教育也在或隐或显地向学生传递“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等优绩主义理念。在教育系统的加持下,优绩主义进一步嵌入现代社会结构与文化之中[7]。近些年,作为一种日益扩散的社会理念和占主导的制度安排,优绩主义不仅存在于个体及其相互关系中,也存在于组织甚至不同教育类型的关系中;优绩主义不仅影响个体对自身与他人的看法,也形塑整个社会文化对于个体、组织以及不同教育类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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