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以DeepSeek为代表的国产大模型发展迅猛,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跃迁,加速数据资产化进程。在此背景下,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产权制度构建与市场化流通机制完善已成为重要议题。2022年1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明确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个方面构建中国特色数据基础制度,创新性提出“三权分置”制度,旨在破解数据要素流通中的权属困境。其中,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逻辑起点,“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置正是这一逻辑起点的核心实践形式。三权分置通过分离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既突破传统所有权中心主义思维,又聚焦数据使用价值动态实现,为破解数据要素流通中的权属困境提供关键政策指引。 现有研究多停留在政策解读与现象描述维度,尚未深入剖析三权分置系统性赋能数据要素流通的内在机制。在此背景下,如何将政策构想转化为现实,使数据三权分置切实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成为当前亟待突破的理论瓶颈;如何在确保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有效平衡各方权益并破解流通困境,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实践难题。基于此,本文以“三权分置破解数据要素流通困境”为核心命题,构建融合产权制度与市场实践的分析框架,系统阐释其中的现实困境、体系建构与推进路径。 一、文献综述 数据要素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价值释放依赖确权和流通协同推进。其中,前者是破解数据要素流通难题的制度前提,后者是实现数据要素价值转化的关键环节,基于此,文献综述围绕这两个维度展开。 (一)数据确权的理论争议与演进路径 保障数字经济快速和高质量发展,数据要素市场的顶层设计、完善的基础性制度体系等举措成为关键。“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三权分置制度,旨在破解数据要素流通中的权属困境。因三权分置在现行法律框架中缺乏明确依据,学界对数据确权尚有争议,故亟须厘清三个问题:一是数据是否需要确权,二是数据如何确权,三是如何理解数据三权分置。 1.数据确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争议 在是否需要确权层面,学界分歧主要围绕数据确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展开。从必要性角度看,反对观点基于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强调数据的非排他性和可共享性,认为确权可能导致交易成本上升和市场壁垒形成[1];肯定观点认为合理的产权设计通过权利分割与限制能够有效避免“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2],在保障市场效率的同时平衡各方权益。事实上,在现代法律框架下,任何权利的设定均有边界与限制,其核心在于平衡个体权益与公共福祉。因此,清晰、合理且注重利益平衡的数据产权制度,能为数据要素的高效配置与价值释放提供稳定可靠的制度环境。 从可行性角度看,部分学者认为数据因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特征难以被纳入传统的民事权利客体范畴[3]。但越来越多观点认为,尽管数据特性导致确权时难以直接套用传统产权理论,但这些特性不构成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实质性障碍[4],相反,这些特性恰恰体现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独有价值,必须通过创新性的制度设计予以规范。这类创新性制度设计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基础,有助于减少数据流通和使用中的不确定性,促进数据产业生态系统发展[5]。事实上,传统物权法理论中物权客体的特征,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被突破。在数字时代,数据确权更多着眼于数据主体的支配、许可使用、流通转让、担保融资等行为,并确保这些行为产生的权益获得法律认可与保护,最终推动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与高效利用。 2.数据确权的核心路径与实践困境 在如何确权层面,既有学理探索始终围绕“适配数据非传统属性”展开,形成法律形式演进与法律实证构造两大路径,但均陷入困境。法律形式演进类理论试图将数据纳入传统产权框架。其中,物权进路将数据拟制为“物”,却因数据无体性、非排他性与物权客体属性冲突,导致“占有即支配”逻辑失效[6];知识产权进路因数据缺乏“独创性”,导致其权能设计与数据“复制流通增值”本质脱节[7];数据特别权进路虽主张新型权利,却仍沿用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架构[8]。法律实证构造类理论以实质理性为起点,对不同类型的数据权利展开构造。但该理论基于多元价值立场构建法权,难以形成统一框架体系,无法有效协调数据相关权益[9]。同时,该理论所构造的数据权利还受到既有法教义学中“秩序—体系”约束[10],若数据权利构造脱离现有立法、司法、学术共识及社会观念,不仅难以在当前社会习惯与固有认知中获得认可,也无法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和引导实践功能。两种学理路径的局限性凸显了数据确权亟须适配实践需求的制度创新。 “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三权分置回应了这一关键需求,吸收整合了英美法系权利逻辑,突破了大陆法系传统物权理论中“所有权—用益物权”二元结构。具体而言,三权分置弱化所有权概念为持有权,以确认数据控制的合法性,避免资源垄断;同时吸收英美权利束理念,构建“持有权—加工使用权—经营权”的并列对抗关系,突破传统派生关系[11]。此外,三权分置以数据加工使用权为核心,既突破物权进路的属性冲突、知识产权进路的独创性门槛,又解决实证构造类理论的约束问题,最终实现既有法教义学传承与数据实践适配的统一,为数据产权配置提供兼具理论根基与实操性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