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谓阐释,说到底是对文本意义的理解阐释,文学阐释的基本含义就是对文学作品意义的理解阐释。与历史、法律等阐释相比,文学阐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这些特殊性的确认和认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基本问题:一是对文学作品意义的特性如何理解,以及文学作品意义阐释有什么特殊性,属于文学意义阐释本体论问题;二是文学阐释如何契合文学作品意义特性,以及要达到什么样的阐释目标,属于文学意义阐释观念论问题;三是怎样对文学作品的意义进行阐释,以及如何达到所要追求的文学阐释目标,属于文学意义阐释方法论问题。以上三个方面彼此密切相关,是文学阐释论研究中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在当代文学阐释论研究中,虽然对文学作品意义阐释问题多有关注和讨论,但这些讨论仍不太集中和深入,学理逻辑不太清晰,难以形成比较系统和明晰的理论认识。本文拟对此进行一些梳理和辨析,集中对上述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文学作品意义阐释问题研究有所推进。 一、文学意义阐释本体论问题 文学阐释的对象是文学作品,阐释目标是探寻和揭示文学作品的内在意义,对文学作品意义特性如何理解,以及这种意义阐释有什么特殊性,属于文学意义阐释的本体论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理解文学作品意义的自在性或客观性特点,二是如何理解文学意义阐释的生成性或建构性特点,这两个方面各有侧重,密切相关。 首先,从文学作品意义的本体存在方面来看。前些年张江先生对“强制阐释”提出批评,认为强制阐释的主要问题在于不从文本出发而是从阐释者主观意图出发,不是着眼于阐释和确证文本自在含义,而是以阐释者的主观预设强制裁定文本意义和价值,由此形成“强制阐释”的根本弊端。在此之后,张江先生提出“本体阐释”,强调文学阐释应当以文本自在性为依据:“文本的自在性是指文本自身的确当含义是自在的。这个确当含义隐藏于文本的全部叙述之中。叙述一旦完成,其自在含义就凝固于文本,他人,包括作者无法更改。文本的自在性对文本的阐释以规约,对文本自在含义的阐释是阐释的基本要义。”①于是论者构想了“本体阐释”的三个层次和三重话语,以及应当遵循的阐释路线,试图从阐释方法论入手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然而,文学阐释不仅关涉阐释方法论,更关涉文学意义本体论,文本的自在性和自在含义属于文学意义本体论范畴。在笔者看来,仅仅强调文本自在性和文本自在含义可能还不够,因为不只是文学作品阐释,几乎所有文本阐释都无不要求以文本自在性和文本自在含义为依据,否则都有可能导致“强制阐释”。如果我们承认文学阐释具有不同于其他文本阐释的特殊性,那么就需要在强调文本自在性和自在含义的基础上,进一步认识文学作品意义的特殊性。 可以说,任何文本都是包含内在意义的本体存在,具有自在性和自在含义,文学作品如此,历史、法律、新闻等实用类作品文本也如此。但比较而言,文学作品文本及其内在意义具有不同于其他实用类作品文本的独特性,只有充分认识这种特殊性才能更好推进文学阐释论研究。文学作品通常被认为是艺术创造的产物,一方面,它是作家借助艺术虚构、想象和幻想等创造出来的,融入了创作主体极为丰富的人生经验和情感等因素,因而是一个蕴含丰富的意义世界;另一方面,文学作品还是一种语言艺术文本,具有十分浓厚的修辞性或艺术性特色,由此带来语言艺术的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内在张力,因而希利斯·米勒才特别强调文学文本的“修辞性”阅读与批评。虽然文学文本跟其他文本类型一样,都具有文本自在性和客观性,但就文学意义阐释而言,还是应当看到文本自在含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具体而言,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一是文学作品意义的非实指性。比较而言,历史、法律、新闻等实用类文本所表现的内容及其意义通常是实指性的,因而对此类文本的理解与阐释,可以去求证其实指对象为何人、何事、何物等,从而探寻其确定性的意义指向。而文学作品表现的内容及其意义则是非实指性的,有些文学作品的写人叙事或写景状物看上去跟客观事物类似,但本质上并非实指,而是艺术虚构与想象的产物,不能跟客观事物或生活真实对应起来进行理解阐释;抒情言志类文学作品,虽然跟作者的人生情感经历具有内在联系,但也不能把两者简单地等同或对应起来理解阐释;至于那些完全以浪漫想象创造出来的文学作品,更无从考证它跟现实世界之间的对应关系,其内容及内在意义的非实指性特点就更加突出。总体而言,由于文学作品在根本上是艺术想象的产物,其表现内容和内在意义是非实指性的,因此就不适合对其作实证性的理解与阐释,这无疑是文学意义阐释的特殊性和突出特点。 二是文学作品意义的非确定性。实用性文类一般使用常规语言及其表达方式,追求意义表达的明晰和准确,越是意义明确没有歧义,越是能够使人准确理解和认识就越好。然而文学作品的语言表达和内在意蕴要复杂得多,一方面,表现内容本质上是虚构和想象的,另一方面,语言是修辞性和艺术化的,如运用比兴、象征、隐喻等艺术方法,以及形象化、意象化等呈现方式,因此文学作品的意义往往含蓄、朦胧,充满不确定性,是多义性的。按照中国古人的看法,越是“言有尽而意无穷”就越是好作品。西方学界也有类似理论,罗兰·巴特把文学作品区分为“可读的文本”与“可写的文本”,②前者指那些意义单纯明确、一看就可以明白的作品,后者指那些意义不确定、可以引起多种阅读理解的作品,显然后者才是优秀的文学作品。此外还涉及对作者写作意图及其文本含义的认识,实用性文类的作者意图及其文本含义的确定性不言而喻,而文学作品有没有确定性的作者意图和文本含义则令人怀疑。卡勒曾经说过,加拿大批评家弗莱在《批评的解剖》中,以少见的刻薄言辞嘲笑这样一种文学批评现象:“认为文学文本就像一个馅饼,作者‘勤勉地往里面填入大量的美的东西或美的效果’,而批评家们则……得意洋洋地将填入的东西一个一个地抽出来,边抽边说:‘啊!我多棒哪!’”③应当说,完全否认作者意图和文本含义的观点是偏激的,但过于拘泥于作者写作意图以及文本内在含义的确定性,也不符合文学作品多义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