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中的失信联合惩戒与信用修复措施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南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科技大学特聘教授。

原文出处:
法治现代化研究

内容提要:

境外投资管理中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涉及投资责任风险、企业社会责任、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模式。法律依据体现为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境外投资主体责任风险与投资企业失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归属。责任风险主要指企业境外投资中,因违反东道国法律或国际规则中企业社会责任而产生失信违法行为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为劳动权、人权、环境权等方面。对此,《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了适用对外投资失信主体的情况与范围,确定了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责任追究与实施方式。信用修复的法律规制,体现为信用修复权利及其修复模式,涉及信用信息主体异议和申诉流程,以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通过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明确各类信用信息期限,失信惩戒期限。信用修复模式包括失信记录信用修复、失信主体主动修复与信用的救济修复。“主动修复”包括“履行修复”与“整改修复”。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主要通过公司治理进行,其中的合规管理也是投资企业信用修复的一项重要方式。


期刊代号:D416
分类名称:国际法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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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总量迅速增长。2023年,中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30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1.4%,连续11年稳居世界前三。历年对外投资存量已达2.8万亿美元,遍布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连续6年保持世界前三。①同时也应看到,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外部投资环境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上升,政治、经济、法律、安全、经营风险叠加,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所面临背景依然严峻。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中面临各类投资风险频发、投资决策与风险管理不善的情况,并存在投资责任风险与投资失信行为等问题。

  自2017年起,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因逆全球化潮流的出现,中资企业境外投资的风险性明显增大,欧美国家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查日趋严格。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资料显示,仅2017年,全球就新出台了18项对投资限制和加强监管的措施,这些限制大多以国家安全和战略性资源保护为名开展。②

  一、企业境外投资中的责任风险问题

  (一)投资风险与责任风险的关系

  近年来国内企业对外投资中面临的各类投资风险呈类型多样的趋势,尤其是安全审查风险、贿赂腐败风险、劳动用工风险、环境保护风险、政府干预风险等。③这些外来风险的产生与对外投资企业的责任风险密切相关。境外投资的责任风险是因投资企业未能有效识别与应对投资风险而产生。因此,“投资风险”与“责任风险”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投资风险主要因企业的外部因素而发生,而责任风险主要因企业自身的不当行为而导致,或因企业未尽责防范与处理风险而产生。境外投资中的责任风险实质上为企业的自身风险,具体包括管理风险与经营风险。前者系指公司治理、合同管理、企业责任等风险,而后者则包括工程、产品、采购、融资、财务、环保等风险。针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自身风险和市场风险,从公司治理角度确立企业风险管理机制具有必要与可行性,并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风险管理机制,充实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将风险控制在所能预见与承受的范围内。

  (二)责任风险的原因分析与防范措施

  企业境外投资中的责任风险,是指以下两类情况下企业所面临的不利后果:第一类情况是指企业因投资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未按公司治理原则进行管理,而导致投资经营项目失败的责任后果承担的问题。这种责任承担的原则是企业股东根据公司治理本身的问责制,或者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失误与经营管理不善而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所应追究的相应责任。第二类情况是指企业境外投资中因违反东道国有关企业应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或违反国际投资规则中社会责任或人权责任而产生企业失信违法行为之不利后果与法律责任的承担。这种情况下责任后果的依据来自投资企业外部,包括东道国的强制性规定与通行国际规则与惯例。以上第二类情况为企业的外部责任风险,也包括投资者因违反或不符东道国投资准入与投资经营的相关法律要求而产生不利后果的承担,如退出市场、终止项目、行政处罚等投资限制措施。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则更易发生责任风险问题,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是其进行境外投资中的重要职责,主要通过建立公司内部治理规则和外部监管措施的配套机制予以实现,并以内部监管为主导,外部监管为条件。④

  投资风险与责任风险的关系则表明:境外投资是一种商业行为,企业必须了解境外投资的风险与效果,并决定是否进行此项投资,应加强风险防范与公司治理,以便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并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完善风险管控以及责任承担机制。⑤其中境外投资的合规管理,是通过所规定的企业行为规范与程序要求而对投资经营进行的管理。这种合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境内申请行为的合规要求,如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真实合法等;二是对境外投资行为的合规要求,如应对环境风险、腐败风险、劳工风险、社会责任等。

  (三)境外投资中对失信违法行为的防范措施

  为有效管控境外投资风险与防范境外投资中的失信违法行为,《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第(3)款特别规定了相应的管控措施,重点是通过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虚假投资与违规投资行为。⑥主要措施包括:第一,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防范虚假投资行为;建立境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制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健全境外合规经营风险审查、管控和决策体系,降低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风险。但是,也不能将“失信”与“违法”两者完全等同,尽管两者之间存在交叉重合之处。应当明确“失信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关系与边界,并在惩戒程度与适用范围上加以一定区别,即使两者间存在互相转换关系。一般而言,社会信用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两个方面,并兼具经济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前者适用于商事交易,后者着眼于公共利益。与此相对应,违反信用原则的失信行为的范围包括了违反约定义务与相关法规的各类行为。不过,国内也有学者认为:“失信”与“违法”毕竟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偏于不诚实、违反自己的承诺;后者偏于违反国家制定的规则。⑦

  二、境外投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及其依据

  (一)失信违法行为与企业社会行为的冲突

  企业境外投资中如违反东道国要求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或违反国际投资规则中的人权责任,则构成企业的失信或违法行为而面临相应不利后果与法律责任的承担。这种责任后果的依据来自投资企业的外部,包括东道国的强制性规定与通行国际规则与惯例。对于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虚假投资行为,如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或通过虚假投资转移资本,则应承担不同于一般责任风险的特别法律责任。

  早在1976年,经合发展组织(OECD)就发布了《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要求跨国企业应当从事“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并强调企业实行全球供应链的合规管理。该文件已在多年的国际投资实践中逐步成为跨国企业进行跨国投资活动的准入门槛与习惯规则。此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又于2014年发布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ISO19600),而世界银行则通过发布《诚信合规指南》,将欺诈、腐败、串通、胁迫等行为列为明令禁止的不当失信行为,并对违反该指南中合规要求的企业予以相应惩罚措施,如禁止参与国际投资中招投标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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