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之刑事检察理论框架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志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

原文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讨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开放心态充分吸收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在比较的参照系中展现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也是检察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领域,对于理解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及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从刑事检察发展史看,可以大致概括出以控诉为核心的刑事检察模式和以监督为核心的刑事检察模式,这两个模式均对我国刑事检察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以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分水岭,我国刑事检察模式开始呈现出显著的变迁,自主性逐渐增强。在刑事检察方面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上,应当以刑事诉讼目的为基本理念,抓住制约关系与监督关系这两条主线,履行好“监督、审查、追诉”三项职责。以此为底层逻辑,可以构建“总论—办案—监督—管理—素能”五编制的教材体系。


期刊代号:D415
分类名称: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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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创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在第二十六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上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从以俄为师、兼收并蓄,到立足本土实践构建特色模式,我国检察制度走出了一条自主创新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我们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伟大创造,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内在的合理性和显著的优越性。”②而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离不开在刑事检察方面的知识体系构建,因为,在“四大检察”职能当中,刑事检察起步早、权能多、比重大、程序最为完善,是检察机关的最基本职能和核心业务。

  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相比,刑事检察是检察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领域。其他三大检察完成了逻辑自洽的理论描述就大致等同于具有了自主的知识体系,然而,刑事检察则必须在比较视野中辨识异同,从检察机关发生史、制度发展史的角度把握刑事检察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离开了历史的纵深、比较的视野,自主性无异于自说自话。正是因为检察制度最早脱胎于刑事检察,所以,刑事检察的概念、话语与知识体系对于检察学与检察理论影响巨大,或者说,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与刑事检察直接相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于检察机关的新定位,③不管是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还是公益保护人、法律守护人的角色描述,均与刑事检察有所对应。④“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权应当以代表公共利益为职责使命,以司法权与监督权的交互融合为基本属性,以检察审查为核心内容,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检察权新的历史定位与时代坐标。”⑤且不说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提起公诉与开展刑事诉讼监督,仅就审查而言,也主要是从“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提取的公因式。因此,刑事检察是理解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的一把钥匙,彰显了新时代检察权的标志性特征。

  刑事检察从其知识构成上说与很多横向领域或上位学科交互,涉及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察法、监狱法等众多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与多个学科的教义学研究存在知识交叉,但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刑事诉讼法。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界正在聚焦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加快构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推动刑事诉讼现代化发展。⑥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专门机关,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并独占“提起公诉”环节,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配置与诉讼角色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的不同形态。因此,刑事检察工作是区分刑事诉讼法域或国别特色的重要标签。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刑事检察因应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职权内容、机构设置以及工作格局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呈现出更多本土性特征和新时代特色,这些内容有的已经被纳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的正被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热烈讨论,所以,讨论刑事检察方面的知识体系也必然影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一、刑事检察的两种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⑦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要坚持面向世界,以开放心态充分吸收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推进法学知识交流互鉴。自主性与开放性对立统一,内在统一于知识体系构建的总体目标。如果固步自封、封闭僵化、自说自话、孤芳自赏,这样的自主知识体系只能沦为知识的孤岛,而无法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主即不受他人支配,其假定的场域并非与世隔绝的单一主体,而是在比较的参照系中展现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并进一步将话语优势传播辐射开来。德国社会学家卢曼指出,“诸社会系统系由沟通所构成,而沟通则递归地指涉其他沟通,并借此建构起它们固有的意义、它们固有的衔接能力,我们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⑧这也意味着自主性必须以他者为镜像观照,在与他者的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中才能辨识出自身,成为关系中的实在。因此,自主性预设了开放性。自主知识体系通过与环境的沟通确证自身,获得定型,并经过制度竞争沉积下来、汇入世界优秀法治文明。这是由知识生产跨时空的普适性追求所决定的。“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唯有走出中国文化与中华文明的时空限制而迈向世界,为人类贡献新的思维、理论、命题与概念,才更能体现中国自主性。”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也概莫能外。

  刑事检察职能是现代检察制度的初始设定,从现代检察制度的起源地法国的情况看,国王代理人制度的确立结束了刑事诉讼由被害人自行提起的历史,实现了从“自行起诉”向“国家(国王)公诉”的飞跃,及至1808年法国《重罪法典》(即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检察院上令下从的金字塔型权力结构,并将刑事公诉权交由检察官独占;《重罪法典》所包含的这一系列原则和制度构成了现代检察制度的基石。⑩在德国,1532年颁布的《卡罗林纳法典》(卡尔五世刑事法院法)“促进了刑事司法从私法范畴中脱离并走向公法化,为欧陆纠问制司法及与之相配的职权主义检控模式在德国的巩固和普及打下了坚实的历史基础”。(11)通说认为,德国检察乃是继受法国法、以法国检察为样板设立的,不管是1846年德国第一个现代检察院的诞生,还是1877年随着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颁布,检察制度在全德趋于统一,均以刑事检察为唯一职能。(12)英国经历了一个刑事案件由私人起诉向国家机关起诉的发展过程,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由警察机构承担公诉职能,直至1986年成立皇家检控署才真正实现了由警察控诉向检察控诉的转变,这也被视为英国现代检察机关的诞生。(13)美国检察制度直接源自英格兰传统,同时受到苏格兰、法国、荷兰等大陆法系法域的影响,实现了以本土特性为基础的多元文化传统的综合,及至19世纪末,美国联邦和州检察系统基本成型,(14)而刑事检察亦是其最为主要的职能。日本的检察制度是明治初年以法国法为样本建立的,其后受到了德国法的影响逐渐成长起来,进入大正时期以后,完全建立了日本式的检察制度,(15)刑事检察为其单一职责,即“就刑事案件实行公诉,请求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并监督裁判、裁定的执行”以及“对任何犯罪都可以进行侦查”(《日本检察厅法》第4条、第6条),狭义上的检察权只针对刑事案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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