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印证始终是学界的一个焦点问题,但围绕印证的争议也在不断增加。就理论界来说,一些人对印证持批判态度,有人认为印证会导致冤假错案,①还有人认为“印证证明最突出的风险就是虚假印证”。②而有人则针锋相对,认为没有实证研究证明印证是错判的根源,相反,印证还可以降低错判风险。③而就实务界来说,有人认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裁判者普遍应用印证方法来裁判案件。例如,根据一些实务人员的实证研究,“不管是一审审判机关还是二审审判机关,相互印证证明模式,都是审查判断证据、分析认定事实时被普遍采用的裁判标准。”某基层法院在一审刑事案件中应用印证的比例达到了93.26%,而某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书中直接使用“相互印证”字眼的比例则达到了87.78%。但他们同时也认为,虽然实践中应用印证的比例很高,但印证也会导致冤假错案。④但也有实务界同仁主张要“坚守印证模式”,其认为印证不但不是错案的“罪魁祸首”,而且还是预防错案的重要保障。⑤ 可见,不论是理论界、实务界内部,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之间,他们关于印证的立场竟然相差如此之大。这不禁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印证究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元凶,还是预防错案的重要保障?我们该如何理性面对这个问题,进而正本清源,对印证进行正确的定位。而要回答该问题,就必须搞清楚印证与“真实”的关系。具体来说,印证能否传导“真实”,即当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时,证据以及证据所支持的结论为真的可能性是否得到了提升,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印证的“导真性”(truth-conduciveness)问题。 而就笔者目前阅读所及,中文学界还没有出现以“印证的‘导真性’”为主题的系统性研究。⑥而已有的一些关于印证与“真实”之关系的研究,往往只有论断而没有具体展开,并且彼此的观点也往往是对立的。如陈瑞华认为,“证据相互印证是有效验证证据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方法”;⑦李建明也认为,“正确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限度,即依据这种相互印证关系能够确认被印证的证据之真实性,能够使案件事实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⑧也就是说,他们都认为印证是验证“真实”的一种方法。而谢小剑则认为,“这种证明模式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取向,却可能不利于发现真相,侵害被告人的权利。”⑨吕宏庆也认为,“印证理论在强调增强结论与增强证据真实性、证明力方面存在互为前提的问题”,而这似乎就陷入了一个循环。⑩由此看出,他们对印证导向“真实”的可能性持怀疑或保留态度。可见,学术界关于这一问题还存在较大的分歧,而这就需要我们对此给出一个解释。 这个问题不仅在中国语境下具有特殊的意义,其还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从直觉上来讲,单个看来并不可靠的证据,当把它们整合起来并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整体时,往往就能得到可靠的结论,并且它们自身也变得可靠起来。“如同一幅拼图的各个部分一样,如果孤立地考察各项研究成果,那么,各项研究成果自身只能说明很少的问题,或者根本不能说明问题,不过,一旦把这些研究成果整合起来形成一幅整体图景,就将比各个组成部分的总和更能说明问题”。(11)这样一种直觉是否具有认知合理性,我们也需要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鉴于此,系统探究印证与“真实”的辩证关系就有必要提上议程了。印证是否有助于传导“真实”?这是一个关于印证的元问题,也是我们在讨论其他相关问题时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1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印证是通过何种方式实现这一目的的?实现这个目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印证的传导“真实”的功能是否具有认知合法性?这些问题都是本文将要回答的。 二、“印证”概念的重构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想要了解某件事情时,我们往往会采用这样一些方式:向别人打听、去咨询专家、去查询相关书籍等。当我们从各个来源获得各种信息后,单独来看这些信息,它们并不具有很高的可信性。但是当把这些信息放在一起,发现它们完全一致或者构成了一个连贯的故事时,这时我们就有理由相信这些信息或这个故事是真的。这样一种直觉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例如,当一个理论的各个部分相互融贯时,我们就有了一个理由相信它是科学的理论;当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能够互证时,我们就有理由相信文献所记载的东西是真的;当一个案件中的证据能够形成一种锁链时,我们就说案件事实得到了证明。那现在我们要问的是,这样一种直觉具有认知合法性吗?在这些例子当中,是什么使得单独来看并不可信的信息变得更可信了呢?这些问题都跟本文所讨论的印证有关,因此我们有必要先探究清楚印证到底是什么。 (一)分析“印证”的视角转换 通常来说,有两种理解事实认定的视角,一种是传统的外部视角;一种是新近的内部视角。事实认定的外部视角是一种外在观察者的视角,即一种第三人称的视角,其以结果为导向,注重真相。“习惯上,人们总是站在审判制度之超然观察者的立场上,审视证据规则的。主要关注的问题是:审判应受到规制,以便最好地实现其目标。在人们所认为的各种目标中,最主要的一个是在事实争端中发现真相。”(13)外部视角的特征可以被简洁地刻画如下:(1)它支持审判系统之观察者的视角;(2)它是结果或目标导向的;(3)它把真相之发现作为审判系统的首要目标;(4)它集中于审判系统的可靠性;(5)它通过结果论证来评估证据规则;(6)它设想法律认识论与经验科学存在紧密的联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心理学。(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