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功能异化与规则再造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海燕,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法学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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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D415
分类名称: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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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下简称“无独三”)制度因允许法院判决无独三担责及法院可依职权追加无独三参诉,其程序机理不同于大陆法系的辅助参加制度和美国的第三人引入制度。既有研究成果碎片化现象明显,难以系统阐明其理论自洽性、制度正当性与规范妥适性。本文以制度功能为分析视角,通过阐释其应然功能,考察规范设定与实践运行层面的功能异化及其原因,最终提出制度规则再造方案,以推动理论发展并消解实践乱象。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功能定位

  (一)无独三制度的多元功能

  无独三制度主要蕴含三项功能:一是权益保障功能,是指通过赋予无独三充分程序权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以符合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该功能的设定是实现无独三权益保护的关键路径。二是一次性解纷功能,是指通过一次诉讼尽可能解决所有关联纠纷,以提高诉讼效率,其理论依据在于诉讼标的的牵连性以及程序保障下的裁判效力扩张。三是预防功能,既包括通过裁判拘束力避免对关联纠纷作出矛盾判决,也包括通过第三人参与诉讼,提前发现并阻却虚假诉讼,实现对合法权益的前置性保护。

  (二)无独三制度多元功能的位阶排序及理由

  多元功能共存于制度功能体系中,其存在方式并非可等量齐观,而应区分层次与位阶。不同的功能排序会使以此为基础建构的制度规则表现各异。权益保障功能属于基本功能,应居多元功能体系的第一位阶;一次性解纷及其他功能则属受基本功能支配的扩展功能,排在第二位阶。该排序的理由如下:1.立法目的的必然推论。无独三加入本诉实现合并审理,其利益方能得到有效保障。立法目的决定了将无独三引入本诉进行合并审理的必要性,也决定了合并审理过程中无独三参与的实质性。2.事前保护优先的应有之义。事前保护与事后救济共同构筑了无独三权益保护制度体系。事后救济的有限性、例外性决定了事前保护机制的建构应成为无独三权益保障的重心,这也决定了该制度须具备权益保障功能,其他功能并非该制度体系的固有要求。3.功能逻辑的内在要求。权益保障功能以公平为主要指引,属目的性功能;一次性解纷功能更关注效率,属工具性功能。工具性功能的发挥应受目的性功能的引领与限定,不能因过度强调效率而损害程序正当性与无独三权益。权益保障功能的实现能够涵盖预防功能的考量因素,更具基础性。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功能呈现与异化

  (一)无独三制度功能的规范呈现

  无独三制度蕴含的三种功能在我国法规范层面均有体现。我国无独三制度的立法旨趣之一是通过合并审理实现诉讼经济,法规范对一次性解纷功能的偏好体现在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追加无独三及可判决无独三担责,这使职权主义色彩本就浓厚的无独三制度又增加了让无独三担责这一特色。相比之下,法规范对无独三权益保障功能的表达不及一次性解纷功能明显,但也赋予了无独三一定程序权利。现行法规范未再对无独三参诉程序权利进行正面规定,而是进行了反面列举,从形式上淡化了对无独三程序权利的保障。在规范嬗变中,无独三权益保障呈现逐渐弱化态势。

  (二)无独三制度功能的实践样态

  无独三制度功能的实践运行样态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查明事实。法院依职权追加是无独三参诉的主要方式,占比53.79%。法院在依职权追加无独三参诉时会明确指出其目的在于查明事实。在法院认可无独三起诉资格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生效判决书和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分别占比62.33%和33.88%,这从结果层面反向印证了无独三参诉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二是让无独三担责。实践中本诉当事人申请法院追加无独三参诉的积极性较高。原告申请追加无独三参诉的目的在于增加一个责任主体以利于债权实现,被告申请的目的则在于通过引入无独三作为潜在责任主体以减轻或转移自身责任。在一审程序无独三参诉的案件中,法院判决无独三担责的占比22.24%。无独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让无独三担责的作用。

  (三)无独三制度功能的异化及后果

  无独三制度功能的异化包括规范功能对制度应有功能定位的异化与实践功能对规范功能的异化两层含义。该异化表现主要有三:一是法院偏好依职权追加无独三;二是无独三担责现象常见;三是无独三程序权利保障弱化。规范设定与实践运行对诉讼经济的偏好影响着无独三制度功能的发挥,使一次性解纷功能成为该制度功能体系中的主导性功能,而彰显无独三制度本质的权益保障功能则被压制为辅助性功能。该功能异化将产生以下后果:1.法院偏好依职权追加无独三会引发对无独三的诉讼突袭,损害程序的安定性;2.无独三担责现象常见会突破一次性解纷的实体限度,动摇制度的正当性根基;3.无独三程序权利保障的弱化有违权责相称原理,会给无独三权益带来系统性风险。

  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功能异化的原因

  (一)实用主义对民事纠纷解决理念的渗透

  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理想主义与实用主义两种法治观念的对立。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在法治价值、原理、制度、程序和技术等方面都渗透和弥散着实用主义观念。如何应对案多人少难题成为评价民事诉讼运行效果的重要指标,导致一次性解纷理念大行其道。为了程序扩容、扩大诉讼所能容纳的纠纷体量,法院常将无独三制度作为诉的合并与依职权扩展审理范围的工具。这导致一次性解纷功能在实用主义盛行下被前所未有地强调与凸显,反映在规范上是权益保障功能的“此消”,即法规范未赋予无独三明确法律地位且少有程序权利之规定;映射在实践操作中则是一次性解纷功能的“彼涨”,即法院会基于查明事实和让无独三担责的务实考量追加第三人。无独三制度的实践逻辑是一种“放纵”的实用主义观念,其对一次性解纷的强调远超无独三所具有的程序保障水平,将一次性解纷功能推向超越其应有限度的地位,并实质性地型构包括无独三在内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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