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单向意思联络下共同犯罪认定体系的构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梁选点,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助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意思联络作为认定共同犯罪的必要条件,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纽带。但在网络共同犯罪中,单向意思联络的普遍存在,冲击了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双向合意”的认定范式,给共同犯罪认定及共犯类型区分、共犯罪责判断等带来诸多困难。为此,应借鉴既有片面共犯理论关联性思考方法,弱化传统共同犯罪理论意思联络的认定属性,吸收多元理论的合理成分,构建系统的单向意思联络认定体系。该体系在认定理念上注重综合考量行为要素并关注其动态发展,在认定思路上提出按主体和行为进行分层分类的体系化分析,在认定标准上提倡主客观相统一,在认定方法上强调宏观与微观相结合。认定体系以问题为导向的实践展开,检验了其在网络单向意思联络语境下认定共同犯罪的实效性。


期刊代号:D414
分类名称: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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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以下简称“传统理论”)体系中,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主观沟通与思想勾连的关键,是孕育共同犯罪意志的核心要素,它将个体犯罪故意凝聚为共同犯罪故意,让分散的犯罪行为组合成统一整体。①意思联络不仅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分不同类型共犯的重要标尺,其程度与方式直接影响共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网络空间的虚拟化、数字化、去时空化,②使得网络共同犯罪不再有传统的特化型分工和明确的行为环节。从组织效率和反侦查角度看,犯罪参与人要么不需要,要么不可能采用双向意思联络模式,③单向意思联络足以达成犯罪合意、指导犯罪行为。这种“单向性”对传统“双向合意”冲击巨大,传统理论在网络犯罪场景下的适配性面临挑战。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对此研究明显不足。立足网络社会实际,深入研究单向意思联络对共同犯罪认定的影响及认定体系,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

  一、现实困境:网络单向意思联络对共同犯罪认定的挑战

  传统理论的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明确、双向、全面的意思联络。然而,网络共同犯罪仅需单向意思联络,即一方传递犯罪意图等信息,另一方按此意图实施犯罪,双方无双向交流反馈。④

  意思联络的本质是行为人对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达成主观认知,认识到自己非孤立犯罪而是相互配合。⑤在网络单向意思联络中,主动联络者清楚自身行为会与他人结合促成犯罪结果,是意思联络本质的体现。相较于线下单向意思联络,线上单向意思联络因网络虚拟空间的放大效应,⑥存在的范围更为广泛,在主体身份、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及程度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单向意思联络不仅给传统理论带来挑战,也使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的认定面临诸多困境。

  (一)网络单向意思联络与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冲突

  传统理论为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提供基本准则。然而,网络单向意思联络与该理论的冲突,使传统认定规则失效,导致司法实践在判断故意、行为作用时陷入困境。

  网络共同犯罪的虚拟性、跨地域性和分工精细化,使得行为人往往仅依据单方面信息参与犯罪,认知界限极为模糊,达不到传统理论对意思联络的“明确性、双向性、全面性”要求。因此,司法实践容易陷入或与传统共犯理论发生冲突或放纵犯罪的两难境地。⑦以“快播案”为例,⑧平台用户并不了解技术的具体用途,缺乏对传播淫秽视频这一犯罪行为的明确认知,无法形成对犯罪各要素的清晰约定,这显然不符合明确性要求。⑨用户与平台及其负责人之间没有相互的意思交流来明确彼此的协作关系,难以让每个行为人都清楚自己是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显然不具有双向性。就全面性而言,网络共同犯罪的各环节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行为人通常只能了解自己所参与的部分,难以知晓犯罪全貌。该案中的各参与主体只能了解自己所参与的部分而无法了解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全过程,不满足全面性要求。这导致该案按照传统理论认定共同故意的合理性存疑,共同犯罪认定及后续共犯类型划分和责任分配面临诸多难题。

  (二)网络单向意思联络与共同犯罪认定的冲突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按照这一界定,各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故意和行为的共同性,且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⑩意思联络作为一种现象,在共同犯罪中具有重要而独立的地位,(11)它是共同故意形成的必经途径,是单个相同故意有机结合并上升为共同故意的桥梁和中介,是促使各故意犯罪人达成共同犯罪心理的客观联结。(12)

  然而,在网络共同犯罪中,由于单向意思联络的模糊隐蔽、不确定性、不完整性甚至缺失,导致故意共同性、行为共同性的判断困难重重,故意和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判断也更为复杂。在故意共同性方面,传统物理空间的共同犯罪故意可通过面对面交流等方式明确形成、易于判断;但在网络环境下,意思联络模糊且隐蔽,单向意思联络由于缺乏双向互动,使故意共同性认定存在争议。(13)在行为共同性判断上,传统共同犯罪以明确意思联络和集中时空为依据,然而在网络环境中,单向意思联络下的行为具有自主性、独立性与不对称性,行为共同性认定困难。在判断故意与行为关系时,单向意思联络不确定、不完整,行为主体认知差异大,网络行为复杂多变,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二者关联性模糊。

  (三)网络单向意思联络与共犯类型区分的冲突

  准确认定共同犯罪是合理区分共犯类型的前提,而共犯类型的区分及后续责任的划分则是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的价值所在。在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对共犯类型的区分起着关键作用。但在网络共同犯罪中,单向意思联络的存在使情况更为复杂。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传播快速性,致使单向意思联络呈现片段化特点,导致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模糊,难以区分主次。

  首先,主从犯认定存在困难。网络单向意思联络下,一方为另一方犯罪创造条件,另一方直接导致危害结果,但由于信息传递单向,难以单纯依据行为顺序判断谁起主要作用。

  其次,教唆犯认定具有不确定性。网络言论开放传播广,教唆行为与正常言论界限模糊。当行为人发布的煽动性言论未指向特定人,他人受影响实施犯罪时,很难判断其是否有教唆故意以及是否构成教唆行为。认定教唆犯需考量行为人主观意图、言论内容和传播范围等多种因素,存在较大难度。

  最后,实行犯与帮助犯界限模糊。网络信息传播迅速广泛,行为与结果间因果关系复杂,传统区分标准难以适用。在单向意思联络下,实行犯与帮助犯的行为界限不再清晰。

  (四)网络单向意思联络与共犯罪责判断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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