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理论一般认为,作为实现人权保障的责任原则具体可以派生出主观责任原则与个人责任原则。所谓主观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有认识或认识可能性时,才能基于行为对行为人进行责任非难;与之相对,所谓个人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原则上只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①对于个人责任原则来说,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来保障其实现的。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历来都被认为是刑法学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题,因果关系的判断对于定罪与量刑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刑法学中围绕因果关系的判断存在各种各样的理论学说,如我国刑法学中就有基于哲学因果关系而提出的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还有一个半因果关系说等;②大陆法系刑法学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等;③英美法系刑法学中有近因说、事实因果关系说、法律因果关系说等。④这些学说的存在,表明在因果关系判断领域存在着非常激烈的理论争议,但是在这些激烈的理论争议背后,还是存在着最低限度的共识,也正是因为存在最低限度的共识,才使我们在有关因果关系问题方面展开讨论和对话成为可能。⑤ 通过整体考察各种不同的因果关系理论,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最低限度的共识——条件关系。如大陆法系的德国刑法学中的通说理论条件说就认为条件关系就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⑥目前德国刑法学中最有影响力的客观归责理论同样也是以条件关系为基础的,⑦而日本刑法学中有关因果关系的通说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则是以条件关系为基础,然后再进行相当性的判断;⑧英美刑法学对于因果关系有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双层次区分,其中事实的因果关系主要是在进行条件关系的判断(but-for标准)。⑨条件关系是刑法中因果关系判断的起点和事实基础,可以说离开了条件关系就无法讨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在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中,虽然有少数学者已经开始关注条件关系问题,但是近年来,学界的研究主要还是聚焦于刑法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具体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学说层面的讨论,对于作为刑法因果关系基底的条件关系以及条件关系判断问题的专题研究还很不充分。⑩基于对因果关系理论中已有研究的归纳,本文将分别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归因判断与归责判断、必要条件判断与充分条件判断三个不同的视角对条件关系及其判断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对这个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 一、作为事实判断的条件关系 (一)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休谟在《人性论》中谈到:“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is)与不是(is not)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应当(ought)或一个不应当(ought not)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难以察觉的,实则却关系极为重大。因为这个应当或不应当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判定,就必须加以评述和说明;同时对这件看上去是完全不可思议的事,即这种新关系是如何从与之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中推导出来的理由,也该予以说明。”(11)这就是著名的从“是”无法推导出“应该”的“休谟难题”,也是我们认识和讨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问题的思想基础。 一般来说,事实判断的本质是确定客体的真实情况,其以判断客体为取向,需要在认识过程当中保持客观立场,尽量不受主观情感的影响。而价值判断的本质是对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评价,以判断主体为取向,因此价值判断受到主观情感的影响,换句话说,价值判断反映特定主体的主观情况。(12)从定义上看,事实判断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而价值判断是对事实的主观评价,价值判断需要以事实为基础,而后依据不同的价值选择进行评价,所以事实判断是价值评价的前提与基础。 在广义因果关系判断中同样存在着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分,因果关系中的事实判断主要是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判断,而因果关系中的价值判断则是行为人是否应该对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的判断。基于这一区分,广义因果关系判断中逐渐发展出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归因与归责的分类。 (二)条件关系属于事实判断 1.条件判断的价值无涉 从人们最初主张条件关系的条件说的起源上看,其受到19世纪的自然科学主义方法论的影响,以自然科学的思考方法为基础,正如日本刑法学者川端博所说:“想要将自然科学意义下之因果关系概念,原封不动地套用在社会科学之刑法学领域中,就非得采取条件说不可。”(13) 条件关系是依据自然规则、科学理论等因素客观上确定某一条件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其形式表达就是条件关系公式,并未涉及判断不同原因之间对于结果产生的作用的价值大小,而且即使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必要条件关系,也只是认为行为是结果的原因,至于是否成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考察。同时,自然科学被认为是价值无涉的,条件关系具有纯粹逻辑或者纯粹形式的品格,在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结果的原因时,不带有任何价值评价,因此,“条件关系判断就只是一种价值无涉的事实判断”。(14)经过条件判断,不同的行为当中哪一个可以被评价为构成要件的行为,仍然有待确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在这一阶段仍未完成,即“条件关系成立,只是一种一般的事实判断,它说明一个行为与结果、若干行为与结果、若干行为和自然现象与结果之间存在‘无此则无彼’的联系,却不能说明一个行为相对于其他行为或一个行为相对于其他自然现象是否与结果有更密切的联系,也没有说明它对于结果负担客观责任的份额,仍然不可能甄别它是不是构成要件的行为”。(15)正因为如此,条件关系才因其价值无涉的特性被视为事实归因的适格判准。(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