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朝万历纲法与商专卖演化及其终结

作  者:

作者简介:
罗冬阳,东北师范大学明清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明清史(吉林 长春 130024)。

原文出处:
史学集刊

内容提要:

从唐朝后期开始,基于商专卖在效率上优于官专卖的认知及其传播,盐政纳入了市场机制和商业资本,盐法进入间接专卖的商专卖时代,商专卖成为主流,并逐步扩大和深化。明朝建国后,开中法虽然被纳入实物—劳役财政体制,但是因为其利用了票据和延时支付,商专卖获得了进一步发展。随着食盐消费市场的扩张,在文官政府、势要、盐商的多方极限博弈中,投托势要的内商,利用在司纳银开中余盐,完成了资本积累,在嘉靖朝实现了运销权的独占。万历年间,由于朝廷的压榨,造成食盐运销权进一步集中到大内商手中。纲法就是对大盐商世袭垄断食盐运销权的法律确认。入清后,作为商专卖极致的纲法同样是不完全契约,在家天下官僚政治中,并不能保障垄断商人合理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无法实现商业资本持续积累并经由资本市场转化为产业资本。


期刊代号:K24
分类名称:明清史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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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政一词,按学界惯例,指国家的盐务行政,包括与食盐生产、流通、消费、税收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职官等。在广义上,盐政与盐法同义。本文将盐法视为与盐业经营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的集合,是盐政的组成部分。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是以行政为中心,法律和制度只是行政之工具。同时,国家治理既反映国家意志,又受制于资源和文化等诸多条件,而法律和制度往往是意志与限制条件作用的产物,有其内在的演变逻辑。因此,将盐法视为盐政的一部分也意味着一种研究和解释路径,即从国家意志和限制条件的互动来追寻盐法的演变。①唐中叶以降盐法的演变,主要是商专卖的发展和变化,其基本内容、演变的阶段及其特征,学界已基本研究清楚,②而其所反映的政商关系以及如何对其加以评价,却尚无定论,主要分歧体现在如何认识和评价“就场专卖”向“盐商占窝”演变的必然性及其崩溃等问题。如唐中叶复行盐业专卖后,属于商专卖的“就场专卖”并非一蹴而就,而且官专卖在后世亦有局部反复。那么,为何商专卖会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再如该如何认识盐引作为国债券与“就场专卖”演变为“盐商占窝”的关系等。本文基于学界成果和笔者心得,尝试就上述问题作一解答。

  一、就场专卖的市场理想

  考历史文献源流,《周礼·天官·冢宰》记载,冢宰下属有“盐人”,“掌盐之政令,以供百事之盐”。③“盐之政令”即盐制、盐法,而“掌盐之政令”即掌盐政。《史记》载姜子牙始封于齐,“便鱼盐之利”为其“修政”要务。④唐穆宗长庆二年(822),韩愈的《论变盐法事宜状》,可见“盐”“法”联用。⑤《旧唐书·第五琦传》记载,第五琦任户部司金郎中时,“创立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⑥“盐”“政”合用,则始见于唐虞世南《北堂书钞》:“司盐都尉掌盐政。”⑦但“掌盐政”一词则在唐以前出现。唐宋以降,盐法成为公文书和政书中的常见词。而盐政一词则稍晚,在宋代才开始流行。明代出现了盐政的专门立法汇编——《盐法条例》。可见,唐宋以降,传统国家的盐务立法和管理大为加强,并具有连续性和渐进性的演化特征。这与安史之乱后中国社会整体历史发展变化的主要趋势一致。就盐业而论,商专卖已成为主流。商专卖亦大致可区分为“就场专卖”和“盐商占窝”两个阶段。前者典型代表为唐大历年间(766—779)由刘晏主持的“就场专卖”,后者典型代表则是明万历年间(1573—1620)最终在两淮运司确立而后被清朝继承的“纲法”。

  对刘晏推行的就场专卖法,清康熙时(1662—1722)广西思明府教授高熊徵(1636—1706)曾撰《广西行盐议》一文,对其推崇备至。其文云:

  考古盐法之善,无过刘晏。其理盐也,不过于出盐之乡置盐户,所煮之盐鬻于商人,任其所之。至江岭间去盐乡远者,转官盐于彼贮之,故盐得常平。今各县有各县之引,不得任其所之也。专行官引,禁绝私盐,则非矣。商绝盐贵,然后减价鬻之也,盐何以得常平!且晏之理财,必委士类,今商皆积贾,惟利是罔,即佥土商,亦岂尽得其人。不得其人,则徒滋纷扰,法虽甚善,利害仍相等耳。⑧

  刘晏所推行的“就场专卖”在中国传统盐政史上是一大创新,开商专卖之先例。高熊徵对其予以高度评价,最重要的着眼点是商专卖初期并未划定销售区,盐商之间存在竞争,可以有效抑制盐价过高,并且为政府供应盐商罕至的偏远地区食盐的定价提供依据。而清代划定盐区,禁止越界销售,并且禁绝私盐,导致盐商间的销售竞争不复存在,政府干预也就失去了合理的定价依据。从纯逻辑看,这种评价是有道理的,但对照史实,则是没有依据的。其实在推行商专卖后,唐朝盐价就快速上涨,从每斗10钱急涨为110钱,贞元四年(788)又上涨为310钱。而边缘地区的盐价更为昂贵,“至有淡食者”。⑨考诸史实,商专卖的最大优势在于提高了盐政汲取财政资源的效率。

  盐业专卖创自春秋时期的齐相管仲,战国时商鞅行于秦国,秦灭六国后推行于天下。汉兴,弛山泽之禁,盐业放任民营,汉武帝时复行专卖,东汉改为征税制。三国西晋又实行盐业专卖,东晋南朝复采用征税制,而北朝则专卖与征税更替不常,隋、唐前期为无税制。⑩唐玄宗开元九年(721),唐代盐业开始实行征税。肃宗“乾元元年,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徭。盗鬻者论以法。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11)第五琦的专卖法,与管仲、商鞅、汉武帝所行者,都属于官专卖,即民制、官收、官运、官销。而刘晏所行者则与此异,将后两个环节改变为商运、商销。也就是说,刘晏盐法创新的核心是在食盐运销环节引入了商业资本。

  在食盐运销环节引入商业资本,能大幅度避免官专卖的弊端,提高盐业经营效率。这既是刘晏之后盐业经营的成功经验,又是经过朝堂论争后形成的理性认识,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集中反映了这一点。唐穆宗长庆二年(822),“户部侍郎张平叔议榷盐法弊,请粜盐可以富国,诏公卿议其可否。中书舍人韦处厚、兵部侍郎韩愈条诘之,以为不可,平叔屈服”。(12)韦处厚诘难分为十款(十难),《册府元龟》收录六款,《唐会要》存其末段。(13)其与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的主张和事理基本一致。韩愈认为,商专卖与官专卖相比较的好处大致可以归纳为五点。第一,商人可提供灵活的金融服务。百姓贫多富少,除城郭居民外,有现钱买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和米谷交换。商人经营灵活,无物不取,甚至可以提供赊欠,待秋收时结算。而官营必收现钱和足尺的绢布,经手人员为规避风险,只能不卖盐给没有现钱或没有成匹足尺绢布的百姓,食盐销售规模必然大减,“坐失盐利常数”。第二,商人零售规模更为灵活,可以照顾到分散居住的僻远居民,而有赢利考核压力的官营则无法做到。第三,商人与消费者间是自愿的买卖关系,很难强买强卖。官营则有销售和赢利的定额考核,且官民地位不对等,有时会有强买强卖的现象发生。第四,与商营相比,官营既无法扩大销售规模,又无法精减人员,却要在盐价外多出车费和脚费,而商营则已经将其消化在已有盐价之中。第五,由商营改为官营,就会造成既有盐商失业,如无妥当善后,必然引发社会动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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