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崇祯时期考成法流程考论

作  者:
时坚 

作者简介:
时坚,四川文理学院政法学院副研究员(达州 635000)。

原文出处:
史林

内容提要:

考成法是明代万历初期张居正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天启、崇祯年间明朝强化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考成法的原理为通过控制官员的升迁速度来强化行政效率、确保财政收入,当官员无法按时完成征税目标时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逾期补征则可通过开复取消处分。通过开复流程的分析可以看到明末户部在整个考成法执行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以及户部在考成与考课之间试图寻找一种务实的执行方式。


期刊代号:K24
分类名称:明清史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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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成法是明代万历初期张居正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给晚明的财政制度、官僚制度带来了巨大影响,因此相关研究成果颇为丰硕。①然而,既有研究大多比较关注考成法实施的政治背景,并且在处分内容的分析上也多停留在解释条例层面,没有深入讨论考成法执行的具体流程,尤其是当官员因考成法受到行政处分之后的开复(撤销行政处分)问题,至今尚无专论。众所周知,政务运行的具体流程对制度实际状态的准确把握至关重要。②同时,开复的实际运行情况也与考成法的效果——即给征税官员的政治压力息息相关。因此基于以上两点,本文力图阐明崇祯时期考成法中开复的具体执行流程,分析户部等各部门官员在考成法中所扮演的角色及考成法对负责征税的官员的具体影响,进而讨论考成法严格执行的过程中中央户部的行为逻辑。

  一 考成法的处分原理及对考课制度的影响

  考成法,即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行政任务,根据行政任务的完成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行政奖励或处分的一种人事制度,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更多注重处分。万历初期,内阁首辅张居正主导实施考成法,并以此扩大内阁权力,使内阁凌驾于六部之上,原本类似秘书机构的内阁俨然变成百官之首的宰相机构。③但张居正在万历十年(1582)六月去世不久,即遭政治清算。此后,虽然执行考成法的记载散见于诸史料,但其执行效力和影响力已经大打折扣,呈现出形式化的倾向。④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天启年间。万历末期,由于东北女真政权崛起,明朝动员了大量人力、物力投入到战争中,出现了饱受争议的“辽饷加派”。⑤与此同时,西南腹地的四川、贵州又发生了大规模的土司叛乱,即“奢安之乱”。奢安之乱从发生到结束达十年之久,其规模与影响虽比不上东北女真政权,但平定期间依然消耗了明朝政府的大量资源。明朝当时的财政已经捉襟见肘,不得不挪用辽饷作为平定奢安之乱官军的军饷。⑥崇祯初期的户部尚书毕自严感慨:“今日辽饷之五百余万,黔饷之百余万,已括尽海内之藏。”⑦在此背景下,天启时期的户部新饷司郎中杨嗣昌⑧、户科都给事中尹同皋⑨等人皆认为恢复万历时期的考成法并严格执行,迫在眉睫。而户部尚书李宗延参劾知府十数人一事则成为考成法严格执行的标志。⑩从此以后,考成法的执行力度逐渐加强。

  考成法具体处分内容,据天启四年(1624)尹同皋的上奏及崇祯四年(1631)户部尚书毕自严的上奏整理而成表1:

  

  表1整理的是纳入考成法监督下的京边年例银,但其实天启、崇祯时期的考成法几乎涉及当时所有的税收项目,比如民运银、辽饷土地加派、辽饷盐税、辽饷关税等,除了这些在财政收入中占比例较大的税种外,还包括茶课、金花银、捐纳等。这些受到考成监督的项目虽然在处分细节上各有不同,但皆以京边年例银为蓝本制定,在史料中可以看到很多类似“照京边例查参”“照京边钱粮事例”这样的表述。(11)此外,从天启四年到崇祯四年处分标准有个明显变化,到了崇祯四年,朝廷要求税收完成率必须要达到97%以上,责任官员才能免除处分。换言之,这时的中央已经几乎要求地方百分百地完成征税任务,其执行之严格,可见一斑。

  明代的行政处分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一般可以分为“革职”“降级”“罚俸”。“革职”又可分为“革职留任”“革职离任”“革职为民”等。而受到“降级”的处分后,下调俸禄的同时在原职位上“戴罪督催”,或需要到吏部调职。“罚俸”大致包括扣除俸禄或停止发放俸禄(住俸)。一般而言,官员只有在触犯极为严重错误时,才会受到“革职”处分,“降级”“罚俸”在考成法的执行中比较常见。虽然从字面上看,“降级”“罚俸”似乎仅是经济层面的处罚,但其实对官员的仕途会有不小影响。

  明代官员的通常晋升主要通过“考满”来完成。考满制度下,官员每三年任期会收到“给由”(一种证明书),然后到吏部接受业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平调或返回原职,最终根据三次、九年的总体评价决定该官员陟黜。(12)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三年任期”的计算方式。据《明史》,“考满,论一身所历之俸”。(13)嘉靖时期的《吏部考功司题稿》中保留了很多当时官员考满的奏疏,对考满官员的相关描述基本存在一种固定格式,即“历某品俸某年,考满给由”,(14)所以其计算方式并不是“在某职位做了多长时间”,而是论“拿了某品级的俸禄多长时间”。并且,这里的俸禄指的是正俸,所以当俸禄因“降级”而下调或停止发放都会推迟考满的日期,换言之,会影响官员升迁所需要的时间。此外,明代考课的另一项核心内容是“考察”,“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15)明代考察分为六年一次的京官考察(京察)和三年一次的地方官考察(又称大计),后者一般是在朝觐之后举行。考成法结合大计实施之前,地方官通过吏部、都察院考核之后,即可返回任官之地继续工作,而在考成法严格执行的崇祯时期,地方官还要通过户部考成的评定,才能确保自己的官途不受影响。(16)如把考成法作为朝觐考察中新加入的考核项目理解,那么在此之前,地方官只要通过具有依靠主观评价的“人格主义”的考察后便可回去复职,而在明末考成法强化的背景下,官员必须同时通过“人格主义”的考察与“治法主义”的考成,(17)才能在朝觐考察中确保仕途无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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