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成法是明代万历初期张居正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天启、崇祯年间明朝强化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考成法的原理为通过控制官员的升迁速度来强化行政效率、确保财政收入,当官员无法按时完成征税目标时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逾期补征则可通过开复取消处分。通过开复流程的分析可以看到明末户部在整个考成法执行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以及户部在考成与考课之间试图寻找一种务实的执行方式。
表1整理的是纳入考成法监督下的京边年例银,但其实天启、崇祯时期的考成法几乎涉及当时所有的税收项目,比如民运银、辽饷土地加派、辽饷盐税、辽饷关税等,除了这些在财政收入中占比例较大的税种外,还包括茶课、金花银、捐纳等。这些受到考成监督的项目虽然在处分细节上各有不同,但皆以京边年例银为蓝本制定,在史料中可以看到很多类似“照京边例查参”“照京边钱粮事例”这样的表述。(11)此外,从天启四年到崇祯四年处分标准有个明显变化,到了崇祯四年,朝廷要求税收完成率必须要达到97%以上,责任官员才能免除处分。换言之,这时的中央已经几乎要求地方百分百地完成征税任务,其执行之严格,可见一斑。 明代的行政处分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一般可以分为“革职”“降级”“罚俸”。“革职”又可分为“革职留任”“革职离任”“革职为民”等。而受到“降级”的处分后,下调俸禄的同时在原职位上“戴罪督催”,或需要到吏部调职。“罚俸”大致包括扣除俸禄或停止发放俸禄(住俸)。一般而言,官员只有在触犯极为严重错误时,才会受到“革职”处分,“降级”“罚俸”在考成法的执行中比较常见。虽然从字面上看,“降级”“罚俸”似乎仅是经济层面的处罚,但其实对官员的仕途会有不小影响。 明代官员的通常晋升主要通过“考满”来完成。考满制度下,官员每三年任期会收到“给由”(一种证明书),然后到吏部接受业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平调或返回原职,最终根据三次、九年的总体评价决定该官员陟黜。(12)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三年任期”的计算方式。据《明史》,“考满,论一身所历之俸”。(13)嘉靖时期的《吏部考功司题稿》中保留了很多当时官员考满的奏疏,对考满官员的相关描述基本存在一种固定格式,即“历某品俸某年,考满给由”,(14)所以其计算方式并不是“在某职位做了多长时间”,而是论“拿了某品级的俸禄多长时间”。并且,这里的俸禄指的是正俸,所以当俸禄因“降级”而下调或停止发放都会推迟考满的日期,换言之,会影响官员升迁所需要的时间。此外,明代考课的另一项核心内容是“考察”,“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15)明代考察分为六年一次的京官考察(京察)和三年一次的地方官考察(又称大计),后者一般是在朝觐之后举行。考成法结合大计实施之前,地方官通过吏部、都察院考核之后,即可返回任官之地继续工作,而在考成法严格执行的崇祯时期,地方官还要通过户部考成的评定,才能确保自己的官途不受影响。(16)如把考成法作为朝觐考察中新加入的考核项目理解,那么在此之前,地方官只要通过具有依靠主观评价的“人格主义”的考察后便可回去复职,而在明末考成法强化的背景下,官员必须同时通过“人格主义”的考察与“治法主义”的考成,(17)才能在朝觐考察中确保仕途无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