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与重组:南宋初期六部寺监的改革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光辉,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 武汉 430062)。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南宋初期,中央政府对元丰体制进行了重组改革。在六部层面,经过长贰互置、郎官以繁兼易、裁吏员并诸案,六部结构得以优化,行政效率提高。在寺监层面,寺监并归职掌相近的六部诸司,避免职责交叉、多头管理;绍兴年间重设的部分寺监职能有所改变,主要用作增加官员迁转阶次,其与六部的统辖关系得以固定。在诸司库务层面,职掌相近的诸司库务合并,原隶属于被裁撤寺监的诸司库务转隶六部,由六部直接统辖,六部成为集管理与执行一体的“大部”。南宋初期对中央行政体制的改革,聚焦于优化行政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理顺机构间关系、转变寺监职能,进而达到完善运行机制的目的,不仅奠定了南宋王朝运行的制度框架,在中国古代行政演变史上也具有重要意义。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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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炎南渡后,南宋一直处于战时或准战时状态,这种国是使得南宋与北宋有诸多不同,对元丰改制后所形成的中央行政体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有学者认为南宋是宋代中央行政体制演变的第三阶段,“此阶段继续进行从北宋后期开始的中央行政管理新、旧机制的转换工作,并最终确立了新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制”。①虽然《宋史·职官志》对南宋初期高、孝两朝中央行政机构的改革略有介绍,不过,其着重考察的是南宋初期三省的演变情况。②对于中央行政机构的变化,只提及六部官员,六部、寺监、库务机构的演变情况并未言及,所载六部“兵休稍稍增置”也不大符合当时情况。目前学界讨论较多的也是南宋中枢层面的三省、枢密院,③对于六部、寺监以及诸司库务,多点到为止,并未细究。只有部分学者探讨了中央行政机构的地理位置及单个中央行政机构的职权问题,④但未考察南宋高、孝两朝六部、寺监、诸寺库务的重建过程、结构优化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变化。南宋初期,六部、寺监、诸司库务的整合,使得中央行政体制的运行机制与元丰体制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在中国古代中央行政体制演变史上也具有重要意义。故本文主要考察以六部寺监为主的南宋中央行政体制的重组变化,思考其对后世的影响,进而把握南宋国家治理的特色。

  一、六部诸司的重组

  南宋政权是在北宋政权及其机构被摧毁下成立的,政权建立的基础是赵构的兵马大元帅府,帅府僚佐及地方官是新政权的中坚力量,北宋朝中人物较少,导致中央行政机构严重缺员。甚至建炎三年(1129),右谏议大夫郑瑴还在向高宗建言:“平江、常、润、湖、杭、明、越,号为士大夫渊薮。天下贤俊,多避地于此。望下此数州,令守臣体访境内寄居待阙及见任宫观等京朝官以上,各具官资姓名申尚书省选择,简拔任使,庶几速得英才,以济艰厄。”⑤此议为高宗采纳,随即诏令三省限期一个月执行。而且,南宋建立之初“典章文物一切扫地,百司庶府殆为虚设”、“百官庶府之事多尚废阙”。⑥由此可见,南宋初期中央行政体制的重组,其实是从无到有的重建,而不是在北宋基础上的省并。本文所谓的省并与重置,只是相对于北宋的“建制”而言的。

  从除授中央职事官角度来看,建炎初期中央行政体制的框架基本沿袭了北宋晚期的制度,六部寺监职官均有除授,只不过六部寺监职官多兼任,正除很少。一直处于巡幸状态的南宋朝廷,最关心的是减少财政开支、提高行政效率。建炎元年(1127)七月,李纲任相不久就向高宗上奏指出:“艰难之际,虽多故,当省官以责事功之实……文臣六曹尚书、侍郎事简者不兼置,给事中、中书舍人之类可阙其半。寺监长贰、六曹郎官,以繁相兼;学官馆职之类,比旧制减半。”⑦李纲认为,战争时期应该省官以责事功,省财以为经久之制。中央官员可兼者则兼,六曹尚书、侍郎事简者不互置,六曹郎官、寺监长贰以繁兼易,学官、馆职减半,如此中央官可省。从李纲所奏可知,南宋时期的中央行政体制变化是战争一手促成的,只要南宋一直处于战时状态或准战时状态,其机构建置就不可能恢复到元丰改制后的情况。

  在李纲建议下,高宗下诏“台省寺监官,减学官、馆职之半”。⑧此后程俱、胡安国等人仍呼吁改革中央行政体制,只是着眼点有所不同,程俱希望省并机构,⑨胡安国希望精简文书运行程序。⑩建炎三年(1129)四月之前,南宋王朝因一直处于一种“巡幸”状态,虽然改革呼声强烈,但无力更无暇对中央行政体制进行全面重组。建炎三年四月宋廷平定苗刘之变后,南宋中央暂时有了喘息之机,开始对中央行政体制进行通盘改革。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文书流转程序,更为了集中权力解决军政事务,宰相吕颐浩建议合中书、门下为一,史称“三省合一”。(11)与中枢体制变化相适应,宋廷同时对六部、寺监、诸司库务等中央行政机构进行了重组改革,调整了各机构间关系,行政结构得以优化,进而提高了行政效率,减少了财政支出。

  南宋中央政府对六部的整合,从六部长贰互置、诸司郎官的省并以及六部诸司吏员、诸案的调整三个层面展开。易言之,南宋初期六部的重组并不涉及机构建制,更多是职官选任层面的调整,此举优化了六部内部的行政流程,导致其运行机制有别于元丰体制。

  一是六部长贰互置。南渡初期,六部除吏部外,其余各部长贰互置,史载“诸曹长贰互置,惟吏部备官”。(12)所谓“互置”,指的就是六部长贰官要么置尚书,要么只有侍郎,长贰官只有一员。绍兴年间,针对官员资历问题,又恢复了元祐时期实行的权尚书、权侍郎法,但尚书、侍郎互置制度基本没有改动。隆兴元年(1163),宋孝宗在谏议大夫王大宝等奏请下,诏:“六部长、贰,除尚书不常置外,置户部侍郎二员。”(13)隆兴改制在建炎体制基础上有所微调,隆兴元年虽未规定尚书、侍郎互置,但明确表示尚书不常置,平时所置六部长贰官当以侍郎为主,尚书只有在特殊时期才设。

  南宋初期六部尚书、侍郎互置,不仅可以减少财政支出,还减少了一个行政层级,进而提高行政效率。元丰改制后,尚书与侍郎职掌相近,侍郎为尚书副手,辅佐尚书处理相关政务。就职掌范畴而言,尚书与侍郎所负责的事务有所重合,不过二者依据事务的重要程度与规模大小进行分工。《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应敕式条例该载未尽或有疑虑,及诸处创陈乞申取指挥,并应议可否改更措置、按劾官吏等事,并尚书与夺判定可否;所有条例常程熟事,则侍郎判决;其余行遣文书,并从四司员外郎书呈尚书。”(14)可见,尚书处理一些条例记载未尽或更改措置之事,条例记载的常程细事由侍郎处理。

  元丰改制后,尚书、侍郎两者的关系更多体现在公文的签署环节。(15)六部内部公文上呈长贰,“侍郎签过,尚书判准,应奏上者直奏上”。(16)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侍郎的存在只是徒增一个行政层级,为的就是和尚书相互制衡。南渡初期尚书、侍郎互置,使得原先分属尚书、侍郎的两处程序合二为一,进而提高行政效率。可见,六部长贰互置,优化了六部内部的运作流程。此点在公文上有所体现,《两浙金石志》所录《宋桐栢崇道观尚书省帖碑》,行首为“行在尚书户部”,签押分别为秘书省秘书郎兼权沈押、员外郎韩差、侍郎曾押、侍郎方押、尚书阙。(17)乾道二年(1166),秘书郎兼权户部郎当为沈洵、户部员外郎韩某差出在外,户部侍郎为曾怀、方滋二人,户部尚书并无除授,故阙。可见,此帖碑虽只有尚书户部郎官、侍郎的签押,仍有法律效力。这方面的例子还有不少,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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