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挟书律”新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孟宪实,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唐史、敦煌吐鲁番学研究(北京 101100);周依雯,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先秦文献研究(天津 300350)。

原文出处: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挟书律”,是秦朝丞相李斯推出的一部法律。秦朝要解决私学问题,决定采取强硬手段,通过焚毁天下图书来实现,所以历史上也称作“焚书”。汉代开始,概括焚书为愚民,不无道理,所以影响深远。其实,“挟书律”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百家私学官学化,要百家思想为我所用,并非要彻底铲除百家。具体做法是焚毁天下图书,只在中央保留一份,即博士官所掌图书,并不在焚毁之限。这颇有朝廷垄断文化资源的味道,但在诸子之学遍天下的时代,造成的文化伤害可想而知。秦朝很快崩溃,“挟书律”并没有执行很久,加之民间用“壁藏”的方式进行反抗也很普遍,所以“挟书律”带来的实际损害是有限的。从后来的历史观察,暴力焚书遭到历史的否定,而“挟书律”也开启了学术思想的官学化历程。


期刊代号:K21
分类名称:先秦、秦汉史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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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焚书坑儒”是秦朝统一中国后的重大事件,历史影响深远,秦始皇因此遭到历史的长期批判。所谓“焚书”,指代的是“挟书律”,是秦朝推行的一部法律,也是一种文化政策,而用“焚书”不用“挟书律”,定性清楚且通俗易懂,为后世研究带来根本性引导。比较而言,“坑儒”讨论较多,而“焚书”无从辩解,毕竟“燔灭文章,以愚黔首”的断言早已深入人心。然而,“挟书律”的出台背景、具体内容,尤其政策目的,可讨论之处尚多。谨申个人意见,以求方家指教。

  一、“挟书律”的出台背景

  秦始皇“焚书”是后来的通俗说法,用当时的法律用语表述是“挟书律”。这项法令的推出是公元前213年,即秦王三十四年,这是统一六国之后的第九年。汉承秦制,直到汉惠帝四年(前191)正月“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汉书》注释,应劭曰:“挟,藏也。”张晏曰:“秦律,敢有挟书者族。”①《资治通鉴》胡三省注,在引用《汉书》注释后,加一句“今始除之”②。如此可知,秦始皇颁布“挟书律”,到汉惠帝时正式废除,前后长达22年。秦始皇死于秦王三十七年(前210)七月,秦二世即位,转年即发生陈胜、吴广起义,秦朝大乱。秦二世为皇帝共三年,前207年秦亡。挟书律颁布月份不清,若以秦亡为界,约为7年。若以陈胜、吴广起义为界则5年。虽然法令正式废除是汉惠帝时期,真正执行只能限以秦朝。

  秦朝为什么出台这样的法律?对秦朝统一之后的重要事件进行排列,不能认为这是一个偶然事件。公元前221年,秦统一齐国,至此,统一六国的历史进程结束。六国被统一,从韩国开始,到齐国结束。统一六国,可以认为中国的统一大业基本完成,史书常把这一历史进程称之为秦“初并天下”③。事实上,并六国仅仅是秦始皇统一大业的一部分。

  前221年,称皇帝。推行郡县制,全国设三十六郡。“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④前220年,修建全国驰道。《汉书·贾山传》,贾山著《至言》一文,举秦始皇事劝解汉文帝,提及秦“为驰道于天下,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滨海之观毕至。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厚筑其外,隐以金椎,树以青松。”⑤前219年,封禅泰山。东巡。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前215年,东巡至碣石,刻石颂功。“始皇乃使将军蒙恬发兵三十万人北击胡,略取河南地”⑥。

  战国时期,楚国之南,散落多种政权,先秦史籍中常见的淮夷等,在秦朝统一的强大攻势面前,无不解体,成为秦民。《后汉书》有载:“秦并六国,其淮、泗夷皆散为民户。”⑦到公元前214年,秦朝攻取南越,“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⑧。南方移民岭南,北方修筑长城。秦朝的统一中国的事业终告完成,秦朝创建的版图基本定型。

  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之后,秦朝的统一大业又持续了八年,常有把秦统一时间点置于公元前221年,显然是错误的。当时中国的统一范围,大于战国七雄。当然,这里的统一,首先是空间上领土的统一。统一的另一个方面是制度统一。战国七雄,在继承西周分封制度的基础上,迈过春秋,再历战国,各国的制度虽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各有所求,制度存在差异是理所当然的。秦朝统一六国,包括岭南各地,建立统一的制度也是必然要求。在推行统一制度的过程中,书同文、车同轨,统一度量衡等,后世历史均少见歧义,肯定评价是主流。但是,在最为重要的地方制度统一即郡县制问题上,朝廷之上却发生了争议。《史记·秦始皇本纪》有如下记载:

  丞相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群臣皆以为便。廷尉李斯议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始皇曰:“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⑨

  这是发生在公元前221年的事,六国统一刚刚完成,关涉统一之后采用什么制度的重大问题。当时的丞相是王绾,而李斯是廷尉。王绾的建议,应该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也是众多大臣的共识。事关重大,所以秦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由群臣集体讨论。“群臣皆以为便”,说明王绾的建议获得了多数大臣的赞同。如此,反对的意见就属于少数。分封子孙,至少是西周传统,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王绾的建议,也是具体解决问题的建议,即“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王绾并不是主张全面恢复分封制,只是针对距离遥远的燕地、齐地和楚地才有分封诸子的建议。

  李斯和秦始皇都不同意王绾的建议。分析李斯和秦始皇的意见,一致之处不必说,强调的重点存在差异。李斯主张的关键是分封子弟不是成功的经验,西周的历史表明子弟的后代关系变得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最后是“周天子弗能禁止”,导致政治悲剧发生。李斯认为“置诸侯不便”,而郡县制下,“诸子、功臣”容易控制,政治上比较安全。秦始皇同意李斯的看法,更有深入之处,即从稳定天下、保障和平的角度出发,认为“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这一因果分析抓住了本质,侯王的存在,即政治主体多元,是导致战争不休的原因,而这与后人的观念是一致的。战争是政治斗争的延续,侯王之间的政治斗争演变为战争,是常见的事态发展,而天下却不得不陷入战争灾难。郡县制保证中央到地方政治权力是统一的,政治实体一元化而不是多元化,从而成为和平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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