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执法内部监督的实践检视与路径优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陶焜炜(1992- ),男,浙江警察学院法学院讲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杭州 310053)。

原文出处:
公安学研究

内容提要:

公安刑事执法内部监督,是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载体,通过控制侦查权对执法质量加以保障的一种监督形式。然而,除控制侦查权外,优化警力资源配置亦是保障执法质量的又一重要途径。也就意味着,倘若内部监督暗含有碍警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因素,则执法质量也将因此受到影响。为了检验内部监督是否存在这一缺憾,“派出所刑事案件负面清单”制度遂进入考察视野。作为一项以优化警力资源配置为目的的重要举措,此项制度在落实过程中遭遇的障碍是否源自内部监督,即成为判定内部监督是否存在上述缺憾的直接依据。当检验结果显示内部监督确实存在上述缺憾时,通过剖析此类障碍产生的原因,可将上述缺憾的成因归结为侦查权的控制逻辑业已滞后。有鉴于此,应依次对侦查权的控权取向、控权结构与控权手段加以改造,以此实现对侦查权控制逻辑的全面重塑。


期刊代号:D8
分类名称:公安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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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我国对公安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可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两种形式。相较于内部监督,围绕外部监督展开的研究呈现出更高的热度,其中“侦查监督”便是一项极具代表性的话题。然而,外部监督主要依赖于法定的制约机制,在实践中效果相对有限。①相反,内部监督在实务操作中的作用则不容小觑。②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之间的冷热反差,映射出既有的研究存在西方式的路径依赖。质言之,无论是主张单方面强化检察监督,还是将强制侦查交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观点,潜意识中都是对西方制度与经验的复制,而未充分着眼于我国的实践。当前,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载体,业已形成由公安法制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内部监督格局。③以此为基础,理论界亦围绕内部监督的质效提升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为构建公安刑事执法监督的中国模式和中国道路奠定了理论基础。此类研究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切口,探索进一步完善此项建设各项要素的可行方案;④二是聚焦法制部门实施刑事执法监督的各类方法手段,探寻有针对性的优化路径;⑤三是将数字技术作为提升内部监督质效的重要工具,探讨此类技术在赋能法制部门对执法质量把控上的应然空间。⑥可以认为,上述研究已涵盖当前所有能够提升内部监督质效的潜在视角,为实践提供了全方位的理论支撑。

  诚然,内部监督的质效最终仍需通过其功能发挥情况来加以评价。一方面,内部监督可用以控制侦查权;另一方面,内部监督还可用以保障执法质量。倘若执法质量的保障与侦查权的控制之间不存在张力,则以提升内部监督质效为目的的任意一项举措,无疑将同时为内部监督上述两重功能的发挥提供助力。反之,则需要考虑此类举措在助力其中一项功能发挥的同时,是否可能抑制另一项功能的发挥。从理论上讲,内部监督是通过控制侦查权来保障执法质量的。因而,对侦查权加以控制既是内部监督的直接目的,亦是保障执法质量的必要手段。值得注意的是,除控制侦查权外,在“警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的当下,⑦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同样是保障执法质量的重要手段。⑧是故,内部监督本身是否暗含有碍警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因素,也就直接关乎其质效。由此表明,执法质量保障与侦查权控制之间并非纯粹的耦合关系,而是存在一定的张力,且此种张力源于控制侦查权与优化警力资源配置之间存在的牵连关系。由是,为进一步提升执法质量,有必要根据警力资源配置的效果,对内部监督是否存在上述缺憾加以检视。

  一、方法的选择——以“负面清单”制度为切口

  为检验公安刑事执法内部监督是否暗含有碍警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因素,不仅需要厘清内部监督起效的方式,还需掌握可有效评价警力资源配置效果的方法。唯有如此,才能够根据影响警力资源配置效果的因素,反向推导公安刑事执法内部监督是否存在此类因素。

  (一)公安刑事执法内部监督的作用方式

  应当认识到,对公安刑事执法内部监督的考察,不可能跳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本框架。既已确定此项建设是内部监督的必要载体,则通过梳理此项建设的整体条脉,有助于更为全面精准地把握内部监督与此项建设的联系,从而为进一步揭示内部监督起效的方式提供线索。

  1.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条脉

  以全面建设法治公安为目标,中办、国办于2016年出台《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对规范公安执法办案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公安部于2019年又进一步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对执法规范化作出了更为细致且全面的部署。综合该两份文件,可将此项建设的框架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执法制度、落实机制与保障措施。具体如下:

  其一,执法制度。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纲领与大方向,执法制度通过提炼立法精神明确执法办案的侧重点,为执法者提供了行动指南。并且,执法制度同时对刑事与行政两大领域进行了规范。以刑事领域为例,刑事执法标准体系是一类典型的执法制度。这一体系涵盖了常发性案件的证据标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标准、取保候审决定的标准化程序,以及执法功能区管理与信息化应用标准等一系列与执法办案相关的标准。而“少拘慎押”相关制度则是通过重点规范取保候审适用,推行“捕前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以及积极探索推进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等系列措施,强化对轻微刑事案件及符合条件人员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力度。除此之外,冤假错案防治制度、涉规上企业案件的查扣冻措施提级审批制度,也均属于执法制度的范畴。

  其二,落实机制。作为执法制度运行的驱动装置,落实机制为执法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最直接的支撑。此类机制又可细分为以下三种:一是执法质量管控机制。此项机制的覆盖范围较广,无论是用以评价执法行为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以及评判衡量执法者与专业警种工作业绩的执法办案积分制,还是用以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倒查问责的执法责任制,均是极具代表性的执法质量管控机制。此类机制设置的共同目的,均是确保执法办案活动能够在法治轨道上有效推进。二是办案效率增益机制。作为其中典型的一类机制,刑事案件快办机制主要通过推进刑拘直诉、认罪认罚从宽等轻刑快办工作,实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疑案精办。因而,提升执法办案效率便是此类机制助推执法制度落实的基本方式。三是不利后果救济机制。该类机制的作用,是为执法不规范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提供救济,从而成为保障执法制度落实的兜底项。该类机制当前虽更多被运用于行政案件,但随着国家赔偿案件分析研判机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该类机制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空间有望得到进一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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