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与多元化解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矛盾纠纷及其化解已成为社会稳定的关键基础,在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被赋予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升级以及城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日常生活纠纷呈现出更加多样与复杂的特征,其生成机制也发生了重要变化。纠纷不仅表征着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建构社会结构、道德规范与社区集体意识的重要机制[1]。既有研究主要聚焦于纠纷治理实践,在法治、情感与技术等分析框架内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纠纷治理实践发展变化的背后,纠纷的实践类型与内在样态是怎样的?这种类型、样态的特征和生成机制发生了何种变化?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回答。厘清纠纷的自身结构是理解纠纷发生的条件及其生成机制的基础,建构纠纷生成的分析框架并检验其有效性,是重新认识纠纷及纠纷治理的关键。 一、研究回顾与问题提出 学界围绕纠纷及其化解的研究大致形成了三条观察路径:一是规范演进路径,主要探讨纠纷及调解中法律的角色地位及作用价值;二是结构分析路径,关注乡土社会结构变迁传统调解资源的作用价值;三是技术治理路径,侧重技术变革下纠纷治理资源整合与机制重塑。 规范的演进路径衍生出法律一元论和法律多元论两种视角,对应的纠纷解决实践从诉讼到多元纠纷化解体系。改革开放后,为适配市场经济转型需求,国家通过强制性制度推动法律体系现代化,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强大的外生力量(公共权威)逐渐取代乡土精英社会治理功能[2]。在诉讼中心主义的影响下,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重要表征,一度成为纠纷调解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来源。然而“社会上发生的所有纠纷并不是都是通过审判来解决的”[3],实证研究表明,过度强调法律至上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帮助不大[4]。随着替代性纠纷机制(ADR)的本土传播与转化以及信访制度的出现,强调兼顾诉讼与非诉讼机制协调发展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定分止争的本土方案[5-6]。 与规范演进路径不同,结构分析路径的研究场域聚焦于乡土社会。中国传统社会孕育出的独特情理正义观,作为法律之外的“功能替代物”[2],在“非诉”的乡村社会中发挥了秩序整合的作用。这种调解主导型的解纷模式,通过统合情理法的柔性治理逻辑[7],形塑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正义实现路径。然而,随着乡村经济社会的现代化转向,生发于“半开放乡村社会”的纠纷呈现传统性与现代性叠加的复杂图景,出现了礼治和法治双重机制失灵及纠纷异化[8],纠纷调解开始转向乡村内生治理力量发掘与关系修复。通过“法礼融合”的创新路径和“三治融合”治理体系激活村规民约、乡贤伦理等传统资源,在重建地方共同体情感中实现破坏性冲动的制度规训[9]。 围绕矛盾纠纷技术治理的运行逻辑,学界展开多重维度探讨。随着数据技术的发展与演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识别已成为可能。利用收集到的矛盾纠纷内容、特征等相关数据,建立矛盾纠纷画像库,清晰直观地反映个体的需求、矛盾纠纷的动态变化趋势等信息[10]。结合矛盾纠纷风险的要素和条件,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展矛盾纠纷风险预测预警成为治理的趋势。与此同时,大数据等技术嵌入制度实现了治理体系的重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心的组织耦合、闭环流程[11]及网格化智慧平台的运作效能[12],都揭示技术嵌入对纠纷治理流程的重构。此外,技术治理双刃剑效应与伦理争议,引发了数字形式主义与强化情感治理的诸多讨论。 既有研究基于法律和传统调解资源的探讨取得显著进展,但其解释力同样面临挑战。大量研究在空间维度上聚焦乡土场域,难以回应城镇化进程中新型社会关系的治理需求。2024年末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7.00%[13],我国的城乡社会结构变化将步入相对稳定阶段。已有研究对纠纷数量更多、性质更为复杂的城市地区缺乏足够关注。在“村已不村”[14]、城市社会中人口构成发生显著变化的背景下,已有研究场域应当进行转换。一方面,纠纷分布出现了地域性转移。随着城镇化水平提升和人口城乡流动,发生在城市的纠纷数量远高于乡村,城市社会的纠纷理应成为新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调解主体发生了明显变化。警察调解纠纷的占比由早期纠纷宝塔(Dispute Pagoda)的1.1%增长至8.6%[15-16],城市社会的纠纷调解越来越依靠正式力量,当前基层社会的大量纠纷矛盾主要由警察来调解[17],逐渐形成以公安机关为“矛盾纠纷解决塔基”的新型格局[18]。公安机关受理的纠纷案件成为重新认识纠纷的重要观察对象。 已有研究尚未从纠纷本身探究纠纷的类型及其调处逻辑,缺乏富有解释力的纠纷理论模型。传统社会关系的类型与性质随着社会转型发生了显著变化,日常生活纠纷也出现了性质多样化和类型多元化特征[19],但已有分类方式却稍显单一。社会分层语境下纠纷被分为个体性纠纷与系统的结构性纠纷[20],在需求导向视角中纠纷被划分为制度需求型与情感需求型[21],以纠纷调解功能为标准将城市社区矛盾纠纷划分为服务型矛盾纠纷、管理型矛盾纠纷和制度型矛盾纠纷三种类型[22],而在社区场域中则分为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居民与单位纠纷三种具体类型[23]。此外,根据家庭成员范围及纠纷的主体特征、内容特征和处理结果的影响对家事纠纷大类进行类型细化[24]。纠纷理想类型研究是以血缘强度关系和纠纷性质(可诉性)为维度,按照强弱关系将民间纠纷划分出四个类型[25],此划分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值得注意的是,血缘关系维度意在吸纳地方性传统,未能将关系的张力充分表现出来,纠纷性质的外在指标设置为可诉性,一定程度上缩减了纠纷性质的范畴。已有类型学研究对纠纷类型的划分或集中于抽象结构,或是聚焦于微观技术,未能有效捕捉纠纷的实质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