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实施中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的合理平衡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

原文出处:
港澳研究

内容提要:

在香港国安法实施中,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基本人权之间达致平衡是重要的议题。香港国安法依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制定,将人权保障原则贯穿于法律文本、实施,以及香港国安条例的制定过程中。通过对司法判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揭示香港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保释等环节,运用相称性原则,审慎处理国家安全与香港居民权利的平衡,发展出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律解释方法与国安案件审理模式。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的探索与实践,回应了香港的现实需求,亦为普通法系在全球性安全挑战下如何调和安全与自由的价值冲突提供了参照。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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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国安法实施五年来为合理平衡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积累了实践经验,也为普通法国家和地区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上,不同国家有各自的文化与价值判断,但只要秉持客观、理性的学术立场,便不能否定香港国安法实施五年来对稳定香港社会秩序、恢复法治环境、重塑政治文化以及保持经济高度自由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当然,香港国安法实施机制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梳理香港国安法实施过程中平衡国家安全与人权的实践,研究未来如何更好兼顾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从而在法律体系内平衡多元的价值冲突。

  一、香港国安法法律文本中国家安全与人权的平衡

  香港国安法在立法过程中以宪法和基本法的人权保障原则为依据,注重协调国家安全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既确保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同时强调在法治轨道上维护国家安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贯穿在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国家安全是现代主权国家优先追求的目标,只有在国家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享有最基本的人权。香港国安法第2条规定,香港基本法第1条和第12条构成基本法文本体系中的“根本性条款”①,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违背这两项规定,明确了处理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关系的前提。实践表明,香港国安法的实施不仅没有改变基本法确定的人权保障标准,而且为更好地实现香港基本法规定的居民权利和自由提供了保障。安全与自由的平衡是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即使因国家安全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也是严格依照法治原则与程序进行的,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精神,也符合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例如,香港基本法第30条规定,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可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被限制。可见,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居民权利和自由并不冲突,只要限制是必要的,符合比例原则,就可以融合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内。

  香港国安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要求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香港国安法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属于中央事权,制定香港国安法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中央对香港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区在中央授权下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对特区民众而言,香港国安法第6条明确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香港同胞中的中国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宪法义务,非中国公民也必须遵守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法律,特区居民在参选或就任公职时还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

  与此同时,香港国安法中规定了完善的人权规范体系,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香港国安法第4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区居民依照香港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保护。香港国安法第5条要求以法治原则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同时规定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依法享有辩护权等其他诉讼权利和“一罪不二罚”等原则。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普通法的生命在于司法实践。香港国安法实施五年来将法律文本中的人权保障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保障实践,并依据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健全完善国家安全相关法律,为在个案中寻求国家安全和人权保障间的合理平衡积累了经验。

  二、香港国安法在立法实施中寻求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为落实香港基本法第23条、全国人大“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第7条的规定,香港特区立法会制定了《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以下简称为“香港国安条例”),并于2024年3月23日刊宪生效。香港国安条例将香港国安法第4条规定的人权保障原则贯穿始终,首先在第1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自身建基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弥补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漏洞的同时,积极回应香港社会各界关于人权保障的合理关切,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据香港基本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香港国安条例清晰定义“国家安全”的概念,以维护国家安全定义的统一性、明确性与权威性,防止出现滥用国家安全概念的现象,以求实现国家安全和人权保障的合理平衡。香港国安条例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将国家安全定义为“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一方面,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只有国家的统一标准,具有国家属性;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体现出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原则。相比之下,英国的《2023年国家安全法》以及美国众多的国家安全法律中并未为国家安全作出明确的界定,导致对国家安全概念的滥用。在《2023年国家安全法》法案审议过程中,开放民主(open democracy)等组织批评该法案可能侵害公民自由,认为该法案不当扩张了政府权力,其条文表述相当空洞。

  在罪名、量刑及标准、诉讼程序等规定中,香港国安条例以明确的条文表述限定自身适用范围,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寻求实现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的合理平衡。香港国安条例针对部分罪行设定了较高的入罪门槛。例如,香港国安条例第6部在规定境外干预罪时,设定了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和意图带来干预效果三个条件,只有三者全部符合才会触犯境外干预罪,以免发生误坠法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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