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工人”理论是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提出的经典理论。这一理论立足19世纪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过渡的历史语境,以劳动主体为核心视角,阐释了分工协作劳动形式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关联。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尽管分工协作的具体形态因劳动资料的智能化发生深刻变革,但“总体工人”作为价值创造主体和阶级关系载体的核心规定性并未改变,资本与劳动的对抗逻辑依然深嵌于技术迭代的结构之中。赫拉利的“无用阶级论”试图否定部分劳动者的价值创造作用及其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主体地位。在此背景下,马克思的“总体工人”理论为系统驳斥“无用阶级论”、理解当代劳动主体的演化逻辑、透视技术变革下生产关系的延续与变迁,乃至探索服务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技术社会形态,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理论资源。 一、“总体工人”的出场逻辑:分工协作与商品价值创造 从工场手工业到机器大工业时代,分工协作作为基础的劳动组织形式,与资本主义生产的诞生和发展紧密交织。一旦劳动者被纳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其个体劳动便融入“总体工人”的协作体系,成为社会化大生产链条中的有机环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通过对商品二重性的剖析,明确指出商品价值的本质是凝结在其中的人类无差别劳动。在分工协作体系下,构成商品价值创造实体的,正是“总体工人”的结合劳动①。这种结合劳动将分散的个体劳动整合为具有系统性的社会劳动,并通过劳动者之间的协同作用,催生出超越个体劳动简单加总的集体力与社会性属性,对商品价值量的形成与增殖过程发挥了直接作用。 (一)分工协作作为孕育“总体工人”的基本劳动组织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通过对协作及资本主义分工协作的考察,结合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的具体历史情境,阐释了劳动主体从片面化个体向有机结合的整体(“总体工人”)演进的历史逻辑。 从劳动组织形式的起源看,协作是人类生产活动的基础。马克思将其定义为“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1]378。在人类文化初期,协作就已经存在,并且在劳动过程中占统治地位,其基础为生产条件公有制以及氏族和公社的组织形式。进入阶级社会后的协作以直接的统治关系和奴役关系为基础,大多数建立在奴隶制之上[1]388。 真正推动“总体工人”概念形成的,是工场手工业时期兴起的分工协作。分工作为协作的特殊形态,以劳动的专业化划分和深度协作为特征,构成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典型劳动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合,直接催生了“总体工人”的出场——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出卖劳动力,分工协作则导致了劳动主体的片面化与其社会性结合的统一。 在工场手工业阶段,分工协作在有限的技术条件下,塑造了“局部工人”与“总体工人”的共生结构。此阶段主要有两种分工协作模式:其一,不同种类的独立手工业者受同一资本家调配,在同一场所协同生产同一产品,如马车制造业将各类工匠集中于同一工场;其二,从事同类工作的手工业者被集中雇佣,生产流程被拆解为独立操作,由不同工匠并行完成,如制针业将20道工序分配给20名专门工匠。在分工协作中,工人因长期固定从事单一局部职能,其劳动力异化为特定职能的“器官”,成为“局部工人”;而“总体工人”就是众多“局部工人”的有机组合,相较于只能执行单一职能的“局部工人”,总体工人“具备了技艺程度相同的一切生产素质,同时能最经济地使用它们”[1]404,展现出协作产生的集体生产力。 进入机器大生产时代,机器逐渐取代人力成为生产的主导力量,分工协作的形态也随之表现为“各个局部工作机的结合”[1]436。与工场手工业时期工具高度依赖工匠技艺的情况不同,机器大生产将操作技巧与工具属性转移至机器本身,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单个工人局部技能的重要性,使其沦为机器体系的“有意识的肢体”。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科学、巨大的自然力、社会的群众性劳动”[1]487的物化成果,机器的运行本质上仍依赖社会化的结合劳动。技术物化对个体技能的排斥与社会结合劳动的根本依赖性的矛盾促使分工协作在更广泛和深入的层面上展开。因此,“总体工人”作为整合智力与体力劳动、协调机器体系运转的关键主体,在新的生产形态中持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核心作用,而分工协作始终是“总体工人”得以形成并发挥其功能的基本劳动组织形式。 (二)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总体工人”的结合劳动 在分工协作的劳动组织形式下,商品价值的创造必须置于“总体工人”的框架内理解。马克思指出,商品价值作为共同的社会实体的结晶,本质上是生产过程中耗费的人类劳动力的对象化。单个工人的局部劳动仅能完成商品生产的特定环节,无法独立创造出具有完整使用价值与价值的“一般商品”[2]。换言之,“转化为商品的只是局部工人的共同产品”[1]411。即使在机器主导的生产领域,马克思也明确强调:“机器不创造价值,但它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由它的服务所生产的产品上。就机器具有价值,从而把价值转给产品来说,它是产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1]444因此,商品价值的终极源泉始终是工人的活劳动,在分工协作条件下,活劳动的具体形态就是“总体工人”的结合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