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研究始终以概念为基本工具,概念承载观念,漫长的学术研究史从其呈现方式看都是概念史,因此无论是反思或调整既有研究方法,还是回应人文学科在当下的处境,都可以从其概念的生成规律及价值有效性入手。这当然不是新话题,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的“精神科学”和“新康德主义”哲学就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差异出发,围绕概念特征论证人文学科的存在意义,并影响了各学科的范式确立与知识生产。时风所及,“五四”以后新兴的中国文学领域也广泛讨论过“文学与科学”“文学科学论”或“科学的文学建设论”等话题①,只是论争虽多,落实为知识生产的方法论却较为单一。就古代文学理论而言,当时确立并影响至今的研究大致有两种进路,即以观念萃取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建构和以还原解读为核心的批评史董理②,相比之下,接续“文学科学”的讨论,对古文论概念的生成方式及价值证成规律的探究尚不充分。后者可称为古代文学批评的知识论研究,它既关注作为知识前提的认识论原则,亦关心具体批评知识的生成、使用与流传,体用兼及,以期整体确认古文论的知识型。由此出发,梳理彼时“精神科学”“文化科学”和“文化哲学”对人文学科概念本质的论述,并借鉴卡尔·曼海姆受此影响提出的“知识社会学”,可以明确古文论概念的“情境知识”属性,为知识的研究提供理论前提。 一、人文学科概念的价值有效性 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因有感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被视为认识的普遍原则乃至唯一原则,德国哲学家日渐关注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关系。其中狄尔泰提出的“精神科学”和李凯尔特的“文化科学”都旨在揭示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不同,至卡西尔又以“符号形式哲学”笼括一切认识,用“文化哲学”还原人的“生命原初性”,赋予人文科学更本质的地位。在他们的体系中,概念差异被视为区分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核心,概念的价值有效性也成为人文学科追求的主要目标。 狄尔泰于十九世纪末提出的“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旨在对抗科学主义在人文领域的滥用。大致来说,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遵循“假设——归纳——验证”的基本程序,即先将客体视为静态的认识对象,人从中识别出可辨识的事实片段,再辅以判断、定义和推理等逻辑形式,最终生成各领域的知识。但这一认识程序只适用于自然科学领域,却不能拔高为获得知识的唯一手段,因为它不仅事先规定了认识对象是可拆分且重复出现的,还必须假定人的认识活动完全不受时间、记忆、经验和情绪等特殊情境的干扰。如果用这种方式处理以人的活动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科学,便要求忽略历史事件的一次性和不可重复性,将事实从时间之流中抽离,再归纳共性得出规律,而这同样需要预设古人和今人、个体和全体的认识方式完全等同才能实现。狄尔泰指出,由于作为认识对象的自然不仅包含物理实在,也包含精神实在,如此获得的仅仅是适用于物理实在的“说明”(Erklären)的知识,而非适用于精神实在的“理解”(Verstehen)的知识。人首先并非通过逻辑能力认识自然,而是靠“体验”(Erlebnis)把握自然,体验是一段时间序列,当“专注”打断了体验,引起人的特别重视,遂产生可供人理解的“意识事实”,“专注牢牢抓住了一瞬间,从而使本质上流变不羁者固定化”,而后才紧跟着出现“使被体验物客观化”③的逻辑判断,并形成认识。包括物理事实在内的各种内在交织的体验构成“精神关联体”(Zusammenhang),这种关联体“一方面是在个体心理存在物中给定的,另一方面是在历史过程和社会状态中给定的”,研究者“以不同的方式将它们结合在一起,由此便产生了各种有关精神科学系统的理论”④。可见所谓理解的知识,正是由探究个体与历史和社会同时给出的“存在物”并发现其中的内在关联体得来的。又因“精神科学将人类——历史——社会中的无限广大的外在现象归因于造成这一切的精神生活”⑤,而把客体视为静止对象的设定仅是精神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归纳——验证”的手段无法处理范围更广的精神科学领域的问题。这就是狄尔泰“精神科学”的大旨,它明确了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异,为后来以寻求普遍理解为核心的诠释学奠定了基础。不过对于从“意识事实”出发如何确保精神科学的普遍性,他的论述却并不充分:个人体验中被固定的“意识事实”是探究结构关联体的出发点,揭示这些关联体可获得对于历史和社会的普遍性理解,但个人体验又离不开由历史和社会条件所给定的生活情境,因此难免有循环论证之嫌⑥。 想要证明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一样有价值,除了“归纳——验证”方法外如何确保认识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是必须回答的问题。十九世纪末“新康德主义”西南学派的代表人物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提出与自然科学相对的“文化科学”(kulturwissenschaften),从科学表达所依赖的概念生成方式入手,区分事实概念与价值概念,据以解释文化科学如何获得普遍性。他认为科学的起点是用概念精确地“描述”现实,力图“把现实以及它的全部细微末节‘如实地’纳入概念之中”,但从原则上说这是不可能的,因为经验的现实是一种茫无边际的杂多,它由“连续的差异性”所构成,当我们试图从杂多中分解出单一的部分以纳入概念、并用该概念“反映”现实时,永远不可能做到精准地划分,因此“认识不是反映,而是改造”,“与现实本身相比,认识总是一种简化(Vereinfachen)”⑦。为了保证认识符合真理,概念对现实的改造活动就不能是主观随意的,需要遵循某种科学的原则,才能把现实中的本质成分与非本质成分区别开来。科学活动的目标是用概念揭示现实的本质成分,所以概念的形成方式就是科学方法的实质。不难看出,李凯尔特从现实的杂多性出发与狄尔泰视“意识事实”为认识起点相似,都旨在揭示“归纳——验证”的自然科学手段的局限性,但明确以概念的生成方式判定科学的类型,则为不同类别的科学都设定了相同的认识前提。 然而西人长期遵循亚里士多德开创的传统,习惯将概念视为描述种属共相的标记,因而它天然是普遍的,始终与特殊和个别的事物相对立。与之相应,利用概念表达普遍性亦被视为认识活动的主要任务。立足普遍概念才能形成真正的科学,特殊和个别事物不是科学研究的对象,所以“从对象的单一性和特殊性方面去阐述对象的科学是没有的”⑧,这就是“自然科学知识的逻辑本质”⑨。不过现实的“连续相异”决定了它始终由特殊和个别之物组成,自然科学同样只能根据单一事例形成概念,却不加反思地把这个概念视为类的概念,并用在所有同类事物身上。由于现实本身无法被任何一个普遍化的概念完全涵盖,为了揭示其中的个别性和特殊性,人们还需要那些“对一次性的、特殊的和个别的东西做出表述”的“个别化概念”⑩,而发掘“个别化概念”以揭示真理,就是最广泛意义上的“历史科学”的任务。因为历史和现实都是在时间中展开的,都具有不可重复的一次性,所以“个别化概念”无法通过“归纳——验证”得来,只能来自研究者的“直观重现”,即依据他对历史与现实的整体理解,从时间之流中截出独具意义的“个别现实”作为材料,再用概念表述之。李凯尔特强调这是一个“概念化”而非“普遍化”的过程,“概念化”同样可以达成普遍性,但这种普遍性不是所有对象完全一致的那种普遍性,而是基于整体理解赋予个别现实以意义,从而获得价值层面的普遍性。当然按他的设定,个别现实本身都是相异的,纯粹异质性的现实不能被任何科学研究,只有其中那些可被理解的个别现实才能作为意义的载体,才具有“文化价值”,“通过文化所固有的价值以及通过与价值的联系,可叙述的、历史的个别性概念才得以形成”(11)。具有文化价值的事件就是“文化事件”,“如果把文化事件看作自然,亦即把它纳入普遍概念或规律之下,那么文化事件就会变成一个对什么都适用的类的事例(Gattungsexemplar),它可以被同一个类的其他事例所代替”(12),所以文化事件各有各的特点,各有各的价值,这种“价值的实质在于它的有效性(Geltung),而不在于它的实际的事实性(Tatsächlichkeit)”(13)。价值的有效性决定了个别历史概念的普遍意义,探究这些概念的科学就是“文化科学”,其努力的目标是“形成一种客观的、系统排列的文化概念”(14),从而建立起“有效价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