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足联操纵体育比赛违规认定检视与中国镜鉴

作  者:
陈艳 

作者简介:
陈艳(1991-),女,四川巴中人,博士,佛山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佛山 528225);周青山,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湘潭411105)。

原文出处:
体育与科学

内容提要:

近年来,我国操纵比赛问题逐渐显现并有所突出,体育行业内部妥善认定处理操纵比赛是深化体育治理的重要命题。欧洲职业足球发展较早,作为欧洲足球事务的管理者,欧洲足球协会联盟处理了数量众多的操纵比赛违规案件,积累了一定的操纵比赛违规认定实践经验。为此,文章梳理了欧足联操纵比赛违规认定规则的演进过程,并对欧足联操纵比赛违规认定进行了具体考察,发现:经历了规则空白、规则探索、规则优化三个阶段,欧足联形成了要件明确、结构协调、类型细化的认定规则体系;但是认定实践中也存在忽视对主观方面的认定、“间接参与”的认定较为模糊、“影响比赛”的认定过于宽泛、积极型与消极型操纵比赛违规界限不明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为研究样本,概括分析了我国操纵比赛违规认定的制度规则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借鉴欧足联操纵比赛违规认定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建议统一使用操纵比赛概念、重塑操纵比赛核心要件、列举操纵比赛违规行为样态、明确操纵比赛违规内外界限、引入操纵比赛违规技术认定指南,构建以操纵比赛定义为基础、违规类型为主干、技术认定标准为补充的认定规则体系。


期刊代号:G8
分类名称:体育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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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体育领域不断曝出操纵体育比赛(以下简称“操纵比赛”)的负面事件。2022年8月,广东省运会U15男足决赛惊现“假球”,引发全国热议;2024年1-3月,陈戌源案、李铁案等足坛腐败系列案件受到依法审判,案件查处中揭露出从足球联赛到国家队、从俱乐部到足协大量人为操纵比赛的黑幕[1]。据报道,2022年以来,公安机关已查实120场足球领域的赌球、假球比赛[2]。面对渐渐突出的操纵比赛问题,体育行业内部如何认定处理操纵比赛进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制机制,是体育自治应对复杂现实状况,深化体育治理的重要命题。欧洲作为世界职业足球运动的中心[3],其足球发展备受瞩目。受提高赌博获利机会、获取联赛分成和奖励、提升球队商业价值等诱因的刺激,足球也一直是操纵比赛的重灾区[4]。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联合会曾在12个欧洲国家抽选了3000位运动员进行调查,24%的运动员表示其所在的联赛存在操纵比赛现象,12%的运动员表示曾有人策动其参与操纵比赛[5]。作为欧洲足球事务的管理者,欧洲足球协会联盟(Union of European Football Associations,UEFA,以下简称“欧足联”)将操纵比赛视为足球运动最严重的威胁。为了打击操纵比赛,欧足联多次修改规则,扩大操纵比赛违规构成范围并处以重罚。多年来,欧足联处理了数量众多的操纵比赛违规案件,大部分案件在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以下简称“CAS”)的上诉仲裁中得到其确认和维持,积累了认定操纵比赛违规的实践经验。本文对欧足联操纵比赛违规认定展开检视,深入考察其认定规则以及认定具体实践。在此基础上,辩证吸取欧足联有益的规则设计和制度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操纵比赛违规认定规则的具体建议。

  1 欧足联操纵比赛违规认定规则的演进

  为有效遏制操纵比赛行为,欧足联多次调整其内部规则,经历了规则空白(2006年以前)、规则探索(2006-2013年)和规则优化(2013年至今)三个阶段,形成了自成一脉的操纵比赛违规认定规则体系。

  1.1 规则空白阶段:依违反忠实诚信和体育精神原则认定操纵比赛违规

  2006年以前,欧足联并无专门针对操纵比赛的认定规则。实践中常笼统适用《欧足联纪律处罚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5条“行为原则”,该条规定“成员协会、俱乐部及其所属运动员、管理人员和成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忠实诚信和体育精神原则”。欧足联认为操纵比赛严重违反了该条行为原则,依此原则对操纵比赛行为进行处罚。这种做法得到了CAS的支持。在北马其顿波贝达俱乐部诉欧足联案(FK Pobeda et al.v.UEFA)中,波贝达俱乐部的主席及队长在2004/2005赛季欧洲冠军联赛第一轮资格赛中故意输球,欧足联依据《准则》第5条对他们进行了处罚,后者不服提出上诉。经审理,CAS确认了依据上述原则认定操纵比赛违规的合理性并认为:即便《准则》第5条没有明确提到“操纵比赛”,但运动员不尽全力比赛并通过其不正当行为获利,彻底违反了忠实诚信和体育精神原则要求[6]。由于原则没有对操纵比赛认定要件的规定和描述,行为人依据原则无法知悉何为操纵比赛,并区分禁止与不禁止的行为,不符合法的确定性要求,所以欧足联适用原则进行违规认定的做法多次受到被指控者的挑战和质疑。

  1.2 规则探索阶段:《竞赛规则》与《准则》分设操纵比赛违规

  波贝达案使欧足联意识到依抽象的原则认定操纵比赛可能会被质疑,于是在2006年版《准则》中增加了对违反忠实诚信和体育精神原则行为的列举,其中第10项为“可能对比赛进程或结果产生不正当影响的行为”;2008年,欧足联又将该项行为修改为“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不正当优势,以违反欧足联章程目标的方式影响比赛进程或结果”。与此同时,《欧足联章程》(Statutes of UEFA,以下简称《章程》)还设置了针对操纵比赛违规认定和处理的特殊规则机制。2007年版《章程》第50条第3款规定:成员协会或者俱乐部,直接或间接参与意在安排或影响国家级或者国际级比赛结果的行为,其参加欧足联赛事的申请将被立即拒绝,且不影响可能采取的纪律处罚措施。随后,欧足联又在竞赛规则中对该条进行了细化完善,《欧足联冠军联赛竞赛规则2009/2010》《欧足联欧洲联赛竞赛规则2009/2010》(以下将2009/2010及以后赛季欧足联冠军联赛、欧足联欧洲联赛的竞赛规则合称为《竞赛规则》)明确规定,在参赛审核过程中对直接或间接参与操纵比赛的协会或俱乐部实施限制参赛的管理性措施,限制参赛的效力仅限1个赛季,在管理性措施之外,欧足联还可根据《准则》实施纪律处罚。于此,欧足联《竞赛规则》与《准则》分别设置了各自的操纵比赛违规认定规则,且《竞赛规则》之下适用管理性措施的操纵比赛违规,与《准则》之下适用纪律处罚的操纵比赛违规,在主体、主观、行为要件设置上均不相同[7]。CAS确认了两套规则分设操纵比赛违规的合法性,并认可了欧足联对同一操纵比赛行为先后施以限制参赛和纪律处罚的做法[8]。相较于依概括性的原则认定操纵比赛违规,这一阶段《竞赛规则》与《准则》的操纵比赛违规认定规则已具有一定识别度,认定要件框架初步形成。

  1.3 规则优化阶段:《准则》细化操纵比赛违规具体类型

  2013年,欧足联对《准则》进行重大修改,不再将操纵比赛规定于第5条“行为原则”之下,而是单独增设第12条“赛事诚信与操纵比赛”。“操纵比赛”正式成为《准则》之下与兴奋剂、歧视等并列的、独立的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按照该条的规定,为了保护赛事诚信,任何人有以下行为均构成违规:(1)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利,对比赛进程或结果施加不合法或不正当的影响;(2)受到他人参与不合法或不正当影响比赛进程或结果的策动,未立即且自愿报告;(3)知道他人有前述行为,未立即且自愿报告。新设定的操纵比赛违规不仅包括操纵比赛行为,还包括违反报告义务的不作为,欧足联和CAS将前者称为“积极型操纵比赛违规”(active match-fixing offences),将后者称为“消极型操纵比赛违规”(passive match-fixing violation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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