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保障我国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爱光(1956-),男,博士,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体育哲学,E-mail:tyxy11@qq.com(广东 广州510006)。

原文出处:
体育科学

内容提要:

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是推进我国学校体育法治化建设的根本保障,深入了解体育法学校体育条款的内容,加大体育法的普法和执法力度,对于促进我国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基于法律主体的视角探讨了学校体育的内涵和外延,并从宏观、中观和微观3个层次阐述了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意涵。以体育法关于学校体育的发展目标与导向、学校体育的工作制度和体育教学要素等条款为依据,结合我国学校体育实践中的现存问题,深入分析体育法对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提出,加大体育法学校体育的普法力度、加快体育法学校体育的配套立法、加强学校体育的监督和督导等贯彻落实体育法中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条款的建议。


期刊代号:G8
分类名称:体育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字号: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学校体育是我国体育强国、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是推进学校体育法治化建设,促进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保障。然而,目前在我国学校体育工作中仍存在贯彻落实体育法意识不强、学法动力不足、执法力度偏弱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升和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今年是《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八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体育法颁布三周年,深入了解体育法学校体育条款的内容,加大体育法的普法、学法、守法、执法力度,对于促进我国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1 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内涵

  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关系到“学校体育”和“高质量发展”两个核心概念,厘清其含义是把握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前提。

  1.1 学校体育主体及其空间

  学校体育主体及其空间涉及学校体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学校体育概念内涵方面,学界基本形成了共识,即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通过体育教学和各种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基本技术,提高运动技能,养成运动习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但目前学界在学校体育概念外延方面的认识仍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有以下5种观点:邵伟德(2004)认为,学校体育包含了课内外、校内外的各种体育活动;潘绍伟等(2015)认为,学校体育是在以学校教育为主的环境中所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活动,并将课外活动和课余活动定位在学校范围之内;毛振明(2009)认为,学校体育主要在“墙内”,同时不断向“墙外”扩展,融入“家庭体育”“社区体育”之中;周登嵩(2004)认为,现代课余体育已远远超出了学校的“围墙”,与社会体育、竞技体育紧密结合,成为培养全面发展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即学校体育局限于有限的时空,有一定的限制性,而社区体育是一种以地缘关系为特征的组织形式,不受时空的限制;胡庆山等(2024)认为,从学校体育学段层次看,学校体育贯穿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老年大学等学段。上述观点从不同视角阐述了学校体育概念的外延,概括起来有“小、中、大”3种空间。小空间限定在学校之内;中空间包括校内、校外;大空间包含家庭、学校、社会等。如何廓清学校体育的外延是探讨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实际上,学校体育法律主体与学校体育的外延,即学校体育的空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即学校体育空间是由学校体育法律主体的性质决定的,受其权利义务的制约。学校体育法律主体可分为学校体育管理主体和学校体育活动主体。首先,学校体育管理主体是学校行政部门,其管理学校体育的权利来自法律授权,并履行其开展学校体育的义务。《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明确了学校组织实施和管理学校体育的权利。体育法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中也有多个条款授权学校组织管理学校体育工作,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等。因此,学校体育管理主体依据其职责行使管理学校体育的权利,履行开展学校体育的义务,其空间范围被严格的限制在学校“墙内”,不能有任何“出墙”行为(学校利用校外体育设施组织的体育活动属于“墙内”行为),如学校体育管理主体没有管理校外体育培训机构、校外体育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权利。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外体育活动,政府、学校、社会、家庭需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这种情况下,学校只是合作者而不是管理者。因此,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社会体育、家庭体育等有其各自的概念边界,不能混为一谈。

  其次,学校体育活动主体是学生。《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学籍是学生在学校就读的身份标识,凡在依法依规设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均须建立学籍”。根据该规定,可以说具有学籍的青少年是学生,而不具有学籍的青少年不是学生。由此推论,学校体育中的青少年都是学生,而其他领域(如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中的青少年不一定都是学生。虽然,学校体育不能涵盖青少年体育的全部内容(张勇等,2023)394,但在学校体育领域中,学生与青少年的身份相互重叠,是当然的学校体育活动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作为学校体育活动主体,其体育活动空间涵盖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和校内外体育活动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指出,“合理安排校外体育活动时间,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促进学生养成终身锻炼的习惯”;《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合理安排学生校内、校外体育活动时间,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以上规范性文件说明,国家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体育活动,作为学校体育活动主体的学生有依法参加各种体育活动的权利。因此,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限制性条件是“依法”,而不是“空间”。与学校体育管理主体的“管理权”被严格限制在学校“墙内”不同,学校体育活动主体的“活动权”不仅在学校“墙内”,而且在“墙外”也应得以保障,以落实“每天校内、校外各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规定。然而,学生在参加社会体育、竞技体育、社区体育、家庭体育时,其主体地位即身份会随之发生变化。例如,学生参加社区体育活动时其身份是社区居民,参加家庭体育时其身份是家庭成员,参加竞技体育时其身份是运动员等。学生主体地位的变化并不影响学生通过参加校外体育活动增强体质,巩固提高在学校体育教学中习得的体育动作、技术、战术并转化为其自身的运动技能,提升体育素养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校外体育活动是校内体育教学、体育活动的延伸和学生参加课余体育活动的扩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