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鉴定意见是公检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曾被誉为“证据之王”。然而,司法鉴定的实践运作与其制度预期存在落差:一方面,当事人、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等通过长期实践,加之媒体报道与学术话语的共同建构,逐渐祛魅了司法鉴定的“神性”根基——鉴定人是科学“代言人”;另一方面,一再发生的重复鉴定、虚假鉴定以及错误鉴定等鉴定失范事件,又反复验证了司法鉴定的“人性”基础——鉴定人是且只是“常人”。正是“神性”根基与“人性”基础之间的内在张力,推动国家为司法鉴定专门立法。 迄今为止,我国针对司法鉴定建立了一套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为纲,并由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构成的规则体系。这套制度体系提高了司法鉴定的质量及其公信力,但依然存在缺陷。一是《决定》过度简约概括。自2005年颁布以来,《决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司法实践需要。并且,《决定》侧重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行政化管理,而未规制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当事人等其他主体的涉鉴行为,这容易导致人们针对司法鉴定问题的归因产生偏差。二是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具有部门化和碎片化特征,相互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由国家制定一部超越部门利益的、体系化的司法鉴定法具有现实必要性。 事实上,建议国家制定司法鉴定法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论者提出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规或条例。①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理论界提出制定一部系统的司法鉴定法。②同时,“自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每次代表大会期间都有关于要求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的议案。”③在这一背景之下,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就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调研,并委托司法部组织有关学者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草案)》,后经内务司法委员会征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法律专家意见之后,经多次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管理法(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认为目前制定司法鉴定法或司法鉴定管理法的条件尚不成熟,于是拟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聚焦于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体制,并于2002年12月23日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最终于2005年2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④ 但建议制定司法鉴定法的呼声并未因《决定》的颁布而平息。司法鉴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功能系统,包括鉴定管理制度、程序制度与证据制度,而且与诉讼制度、司法制度密切相关,司法鉴定的问题并非仅仅通过加强鉴定管理的《决定》就能彻底解决,而且加强行政管理也并非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进路,加之三大诉讼法不可能就司法鉴定问题进行大规模修订,所以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司法鉴定法。⑤《决定》颁布后,理论界提出司法鉴定法的制定,应当转变观念、进一步改革司法鉴定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监督、完善司法鉴定程序,⑥并初步讨论了司法鉴定法的体系结构与框架安排,⑦甚至还有学者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专家建议稿及说明)》。⑧此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旧在全国两会中提议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⑨ 上述不同力量的推动,以及受媒体报道的诸如“天价鉴定费”等个案的影响,⑩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加强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的衔接,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则明确提出推动制定司法鉴定法。随着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理论界再次聚焦司法鉴定立法研究,讨论司法鉴定法的立法价值、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立法模式及其体系结构等内容。(11)经过几代专家学者与多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锲而不舍,2023年9月,司法鉴定法被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然而,无论是多年累积的理论研究,还是不同时期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都或多或少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偏向价值论证。大多数研究重在分析国家制定司法鉴定法的必要性,但鲜少讨论司法鉴定法的体系结构及其立法模式。这低估了国家制定司法鉴定法的技术难度及其牵涉的复杂关系。二是过度乐观主义。似乎国家制定一部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实践中的诸多难题就迎刃而解。事实上,司法鉴定具有技术与法律的二重性、涉鉴主体的多元性及其利益的冲突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导致司法鉴定法的制定始终停留于理论讨论层面。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讨论,第一,国家为什么需要制定司法鉴定法?第二,国家如何制定司法鉴定法?第三,国家制定司法鉴定法面临哪些现实约束?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结合两种理论思路进行分析:一是国家制定司法鉴定法应当遵循鉴定意见“可靠—可信”的双重逻辑;二是司法鉴定法的制定需要着眼于鉴定“使用者—实施者—管理者”的三角结构及其多元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