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罗尔斯以其独具特色的差别原则而享有盛名,差别原则在经济分配的领域中承诺了不平等,激励论证(incentives argument)则为这种不平等提供某种辩护。关于科恩对激励论证的批评,目前学界的讨论主要聚焦于辩护性共同体(justificatory community)这一批评视角。其实,科恩是运气平等主义者,他同时基于运气平等主义(luck egalitarianism)的基本立场批判了激励论证。另外,由于过于关注科恩基于辩护性共同体批评激励论证,导致国内外许多学者误认为科恩是辩护性共同体的支持者①。本文将论证,作为运气平等主义者,科恩不会承诺辩护性共同体,因此,基于辩护性共同体对激励论证的批判旨在揭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不融贯性,而非其本人立场的表达。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科恩如何基于辩护性共同体批判激励论证;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科恩如何基于运气平等主义批判激励论证;第三部分将重在证明辩护性共同体与运气平等主义是不兼容的;第四部分将对可能存在的反对意见作出回应。 一、激励论证与辩护性共同体 在罗尔斯构建的理想正义社会中,差别原则作为一项指导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包含了如下主张: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受惠最少的社会成员带来利益补偿,它们就是正义的②。可以看到,差别原则承诺了一种有条件的结果不平等:只要社会的经济分配最终可以惠及最不利者,那么,即使有才能者的经济收益最后仍然高于不利者,这种不平等依旧是正义的。然而,基于什么样的理由,这种有条件的不平等才可以得到正义的辩护呢?科恩对该问题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科恩曾多次指出,差别原则所支持的那种不平等分配被罗尔斯视为“必要的(necessary)”。在《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中,科恩明确指出,差别原则旨在表明,“当且仅当不平等是使社会上最穷的人相较于其他情况过得更好的必要条件时,它就是正义的”③。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中,科恩也提到,“罗尔斯说,如果不平等对于改善最不利者的情况是必要的,则它们就是正当的”④。不过,为什么不平等对不利者福利的提升而言是必要的呢?科恩认为,该“必要性”可以作一种“意图相关”的理解:只有当富人或有才能者在市场竞争中受到更高经济报酬的“激励(incentives)”时,他们才会有意向或动力来帮助社会中的不利者。换言之,不平等的必要性以有才能者的个人意愿为前提,如果他们不被允许获得更高的经济补偿,他们帮助不利者的意愿就无法得到满足,从而也就不会有动机去提升不利者的利益。科恩把这种对不平等的辩护方式称为“激励论证”,并且认为,激励论证以有才能者在市场竞争中的自私自利本性为核心。 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一书中,“共同体(community)”是科恩一直强调的概念,科恩将某种特定共同体精神的满足看作是解释一个政策合理性的必要条件,激励论证预设了一个非共同体的社会组织模式。科恩提及的共同体主要指的是“辩护性共同体”⑤,这种共同体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那些在该共同体中运行的各种公共政策必须能够通过一种“人际检验(interpersonal test)”的正当性测试。根据科恩的理解,人际检验是一种用于测试政策正当性的理论方法,判断一个政策的正当与否,就是看对它的论证是否能够被说话者与听者所共同接受。如果一个政策满足了这种公共证成的标准,那么,它也就通过了人际检验的正当性测试,从而符合辩护性共同体的要求。为何激励论证难以通过人际检验的测试呢?根本原因在于激励论证以有才能者的自私自利本性为核心。这种本性体现为,有才能者或者说富人只有以更多的经济报偿作为自身努力工作的“激励”,才会有动机去改善不利者的境况。这意味着,有才能者努力工作的意图是自私的,他们完全依靠一种对不利者的要挟,来尽可能地提升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报酬。有才能者很可能会宣称,为了做出更多的成就,他们就需要额外的金钱补偿,否则穷人们就得过凄凉的生活。有才能者的这种做法使得他们与不利者处于一种讨价还价式的(bargaining)社会关系理念之中,并且有才能者处于威胁者的地位。对此,科恩以提高富人的税率为例展开说明。我们可以设想,当政府提高了对有才能者的税收并将其用于补偿不利者时,有才能者可能会因为所得报酬的降低而抱怨。但是,他们如何能向不利者论证自己的不满呢?当他们通过运用“你—我”这样的语言来进行表达时,似乎没有任何有效的理由能够为他们“税率越低越努力”的观点背书。因为,即使在高税率的情况下,有才能者的生活质量也要比不利者高许多,并且,他们也完全可以像在低税率时一样努力工作,从而使不利者的情况得到提升。但是,有才能者竟然否定了这一点,并以更高的经济报酬作为威胁的条件⑥。 科恩认为,富人的这种行为是不会得到不利者的认可的。虽然在低税率的情况下,不利者的物质水平会因有才能者的努力工作而得到改善,但是,仅仅物质水平的改善也并非是他们接受有才能者讨价还价的正当理由。因为,“低收入的人们有时会关心其他一些事情,例如,保持他们的自尊或不与他们所认为的不公平事情合作”⑦。有才能者的做法显然是不公平的,科恩将其与绑匪的做法进行了类比⑧:假设一个绑匪绑架了一个孩子,并通知孩子的父母必须交出巨额赎金,否则,他将不会把孩子还给父母。在这个案例中,绑匪的“不交钱,就撕票”的论证是不公平的,因为孩子本身就应该与父母待在一起,通过威胁父母来为自己赚取高额经济财富的行径不会得到父母的认可。同理,在奉行差别原则的社会中,有才能者本该出于改善不利者境况的目的来帮助不利者,但他们不仅无视了这一点,同时还做出“不降低税率,就不努力工作”的威胁性主张。不利者显然会出于这种主张的不公平性而拒斥它。至此,为何“激励论证”难以通过人际检验的正当性测试,并进而与辩护性共同体的精神相违背的原因,就已经得到了科恩的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