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同感与道德原则的关系迷思 “同感”(empathy)指的是感同身受地认识或体会他人心理状态的能力。相应地,学界关于同感的讨论有两种面向:一是强调同感的认知特征,及其在认识论和心灵哲学中可能发挥的作用。①二是强调同感的情感特征及其伦理学意义,探究同感在形成道德判断并促进道德行为和道德发展过程中所可能发挥的作用。其中,关于同感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争论不绝如缕。虽然大卫·休谟(David Hume)、亚当·斯密(Adam Smith)等传统情感主义者把进入他人视角、分享他人情感的能力视为道德的源泉,②当代情感主义代表人物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更是把同感视作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根基,但是学界对于同感价值的质疑之声始终存在。 管见所及,对于同感道德价值的质疑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极端反对派,以否认同感道德价值为主要特征。这类质疑立场各异:康德伦理学主张,发挥关键道德作用的是实践理性和自主性,而非包括同感在内的道德情感;③以杰西·普林茨(Jesse Prinz)、弗吉尼亚·赫尔德(Virginia Held)为代表的情感主义者认为,同感受制于各种偏见,从而另一些比“同感”更为可靠的道德情感更适合作为道德源泉。④另一类则是温和质疑派,这派学者部分承认同感的道德价值,同时认为同感只有借助其他道德资源才能不偏离正轨、彰显其道德价值。⑤比如,在马丁·霍夫曼(Martin Hoffman)看来,同感需要与“道德原则”(moral principles)相结合,才能将同感偏见最小化;⑥肖恩·尼科尔斯(Shaun Nichols)也强调,道德规则与情感反应是人类不可或缺的两大道德能力。⑦ 其中,上述极端反对派的观点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康德伦理学的困难在于如何合理地解释道德动机(实践理性如何赋予行动者以内在驱动力,这种驱动力又在什么意义上优于情感的驱动力);⑧而普林茨等人对于同感的批评其实同样适用于其他被其视为“更为可靠”的道德情感,换句话说,普林茨等人无法规避情感主义面临的共同问题——情感如何克服其波动性(及其导致的各种偏见)而稳定地发挥道德作用。 相比之下,温和质疑派虽然承认同感价值,并通过引入道德原则的作用而规避了极端反对派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却可能遭遇其他方面的理论困难。根据霍夫曼的观点,“道德原则的认知成分帮助观察者对受害者处境的突出特征加以‘去中心化’处理,评估受害者处境的长期影响,进而做出更为恰当的(最高阶的)同感式痛苦反应”。⑨但是,在一些具体情境中,霍夫曼所谓“道德原则的认知成分”其实未必能引导同感做出“更为恰当”的反应。正如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演讲里那个道德两难的例子⑩所揭示的那样,无论是上战场杀敌还是留下来陪母亲,都是一种道德上的“应当”,道德原则在这个例子中面临的冲突并不少于同感偏见,从而未必能帮助行为主体(11)在不同情境中做出道德权衡,并为消解同感偏见提供指导。事实上,一些道德理性主义者也意识到了这一点。(12)更进一步,情感甚至能够比道德原则更好地处理上述例子中的两难处境。根据当代伦理学家赫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提出的“道德残余”(moral residue)主张,无论行为主体在道德两难中选择了哪一方,只要其对未被选择的一方抱有“悲伤、遗憾、悔恨或者负罪感”,这种选择就是道德上合理的。(13)回到萨特的上述例子。如果这个处于道德两难中的年轻人关爱母亲胜过关爱祖国同胞,从而选择留下来陪伴母亲而不是上阵杀敌(这是同感的作用结果),并且他同时为自己没能选择报效祖国而感到遗憾(这是他的“道德残余”),那么他的选择就是合理的。同样,如果他选择了上阵杀敌,同时也因不能留下来陪伴母亲而倍感悲伤,那么他的选择也可以被视为是合理的。 上述讨论揭示了同感与道德原则之间关系的复杂性,或曰“同感与道德原则的关系迷思”。这一迷思包括但不限于:同感在什么意义上需要道德原则的协助,以及需要道德原则哪些方面的协助?道德原则又在什么意义上既联系于同感,同时保持它的相对独立性?对上述迷思的澄清不仅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同感的道德价值及其发挥道德作用的方式,而且在更广泛意义上还可以为解决道德理性主义与情感主义关于情感与理性之间关系的经典争论提供思想资源。 有鉴于此,以下将从比较哲学的视角探讨化解“同感与道德原则的关系迷思”的可能路径。首先,考察斯洛特关于道德原则与同感之间关系上的主张,并分析这种主张可能遗留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引入朱熹关于“敬”的讨论,分析“敬”论与“一体”“生生”“去私”等概念在朱熹文本中的关联,由此提炼出朱熹关于道德原则与同感之间关系的主张,并进一步探究这些朱熹意义上的主张可能为走出“同感与道德原则的关系迷思”提供哪些有益的思想资源。 二、斯洛特论同感与道德原则之间的关系 斯洛特在论及同感与道德原则之间的关系时指出,相比于道德理性,同感是道德原则更为可靠的合理基础,(14)道德原则甚至可以直接从同感中推导出来,而无须被视为道德理性运作的结果。他明确提出了一种“情感主义义务论”(sentimentalist deontology),(15)作为一种与理性主义义务论相对的另一种义务论形态,(16)并进一步对同感推出道德原则的过程做了详尽的论证和说明。以“相比于消极伤害行为,更应当避免的行为类型是积极伤害行为”(17)这一道德原则为例,其中,“积极伤害行为”是指主动制造伤害(如,打人),而“消极伤害行为”则是指默许伤害(如,不帮助他人)。(18)斯洛特的论证逻辑可以整理如下: (P1)与消极伤害他人相比,从事积极伤害行为更为直接地造成了他人的负面处境。(19) (P2)行为主体对于他人负面处境的同感敏感度是与其在导致他人负面处境的因果关联中扮演的角色相关的。行为主体越是直接导致他人的痛苦,其对他人的负面处境就越敏感,并且越容易感受到他人的痛苦,同感的强烈程度也越高。(20) (P3)相比于消极伤害他人而导致他人痛苦的情况,行为主体在从事积极伤害行为时更容易感受到他人的痛苦,感受到的痛苦也越强(根据P1、P2)。 (P4)与他人痛苦发生同感的容易程度和强度是与伴随同感而来的负罪感(empathic guilt)成正比的,也就是说,越容易与他人痛苦发生同感、同感的强度越高,就越容易产生相应的负罪感,负罪感的程度也越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