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长期以来实行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也带来了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1]。为此,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环境治理措施,并明确提出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的战略目标。碳排放作为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典型负外部性行为,难以完全通过市场机制自发调节,实现“双碳”目标亟须环境规制提供制度保障[2]。 环境规制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核心政策工具,被视为驱动绿色转型的关键力量。依据规制主体差异,可将其划分为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二者在实践中相辅相成[3]。值得注意的是,环境规制的实施效果常受制于区域环境承载力、气候水文、地理条件等客观因素。在不同资源禀赋下,环境规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4]。从资源环境条件相近的区域视角出发,考察环境规制的效用更具针对性,也更符合我国当前区域环境治理体系的政策导向。 京津冀地区不仅肩负着培育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源的任务,而且承担着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先行示范的使命。作为碳排放高度集中的区域,京津冀地区长期面临环境承载力不足、资源压力巨大、污染治理紧迫等多重挑战[5]。实现“双碳”目标,已成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关键任务。深入探究京津冀地区环境规制的碳减排机制,对于促进区域绿色转型、实现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此背景下,本文聚焦以下核心问题:当前各类环境规制是否有效减少了京津冀地区的碳排放?其具体作用机制如何?同时,鉴于该区域经济密度高、发展阶段差异显著,经济发展水平是否会对环境规制的碳减排效果产生门槛效应?本文基于京津冀13个城市2011-2023年面板数据,实证检验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对碳排放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并进一步探讨经济发展水平在环境规制碳减排效应中的门槛特征。本文旨在为制定契合经济发展阶段、科学高效的环境规制政策提供经验依据,以助力京津冀地区环境治理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 一、相关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环境规制对碳排放影响的研究仍存在争议,尚未达成一致结论,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遵循成本效应”观点。该观点认为,企业在面对环境规制压力,尤其是正式环境规制时,会倾向于通过扩大生产来分摊资金,从而导致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不降反增;且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企业研发创新和改进工艺的资金,进一步延缓低碳转型进程[6]。这也被学者Sinn称为“绿色悖论”[7]。二是“倒逼减排效应”观点。该观点以波特假说为理论基础,认为设计合理的环境规制能够激发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升能效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产生“创新补偿”效应,从而实现碳减排[8]。非正式环境规制则主要通过构建绿色声誉机制和引导公众环保行为,成为正式环境规制的重要补充[9]。实证研究表明,公众环境关注[10]、环境信息公开[11]等非正式环境规制措施均对碳减排具有积极影响。三是“非线性关系”观点。环境规制的碳减排效果可能随着其强度的变化而发生转变,存在阈值效应[12-15]。Huang和Tian[16]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研究表明,正式环境规制与非正式环境规制均对碳排放产生倒“U”型影响,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由弱变强,影响效应由“遵循成本”转变为“倒逼减排”。冯斐等[17]发现以环境不良企业检测衡量的环境规制对区域生态效率改善存在门槛效应,即规制效果随其强度增加而显著提升。 此外,环境规制的碳减排效果并非孤立发生,而是深度嵌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境中,呈现鲜明的门槛特征和异质性。例如,李菁等[18]发现,正式环境规制与非正式环境规制效用的发挥受制于地区技术创新水平,在中低技术创新水平地区“绿色悖论”效应占主导地位,在高技术创新水平地区环境规制开始发挥正向影响。陈林等[3]指出,环境规制的效果因行业产能利用率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吴伟平和何乔[19]研究发现,环境规制的碳减排效应随着地区技术创新水平、产业结构偏向、外商直接投资水平的变化而发生结构性转变。 总体而言,现有文献围绕环境规制与碳排放的关系已积累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仍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首先,目前研究对于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工具的碳减排效应仍存在分歧,需要系统性比较和分析。其次,环境规制影响碳排放的具体传导机制尚未充分揭示,其在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可能呈现的非线性特征及成因需进一步的理论和实证支持。最后,既有研究多集中于国家、省级或市级层面,缺乏对城市群这一具有高度空间关联性与政策协同需求的区域单元的充分关注,难以有效应对跨区域协同减排的现实需要。 鉴于此,本研究从三个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深化和拓展:第一,在研究对象选取上,聚焦自然地理条件同质性较高、人口密集且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京津冀地区,为识别环境规制在城市群层面的碳减排效果提供新的经验证据。第二,在机制分析上,系统揭示正式环境规制与非正式环境规制通过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绿色技术创新实现碳减排的差异化路径。第三,在分析框架上,考虑不同城市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将环境规制、经济发展与碳排放纳入统一的动态分析框架,识别并验证经济发展水平对环境规制碳减排效果可能存在的门槛效应,从而更精准地刻画三者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环境规制与碳排放 正式环境规制是指由政府机构制定并实施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制度体系,涵盖排放标准、污染处罚、环境税费、碳排放权交易等规范性准则,旨在保障公共环境权益、提升社会福祉。在缺乏有效规制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往往不需要承担碳排放所带来的全部环境成本,从而导致市场失灵,引发碳排放过量及效率损失等问题。正式环境规制通过政府干预手段,将环境成本强制内部化,改变企业决策所面临的约束条件,进而对碳排放产生显著的抑制效应。 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环境税、碳排放权交易和惩罚机制等工具能够直接增加碳排放的经济成本,促使企业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减少化石能源使用或增加污染治理投资,产生显著的“遵循成本效应”。同时,命令控制型工具如技术准入标准和排放限额等,通过强制性约束迫使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或缩减生产规模,形成合规导向的减排行为[3]。此外,正式环境规制还通过资源配置效应推动结构性减排。环境政策的实施改变了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引导资本和劳动力从高碳部门向低碳部门流动,促进区域产业结构高级化和低碳化转型,从而在宏观层面降低经济发展的碳依赖程度[8,20]。严格的环境标准加速了能源结构清洁化进程,激励企业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从源头上降低碳排放强度,这种结构转型效应在能源消费以化石燃料为主的经济体中尤为显著。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研究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