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徙都咸阳之前,包括咸阳在内的关中中部地区,仅有极少数城邑之名零星见于史书之中,与咸阳因政令倏然而兴成为秦都后周边星罗棋布的多级城邑布局形成了鲜明对比。可以说,咸阳作为都城的设立,深刻影响了广义上的“咸阳地区”,即包括作为都城的咸阳和都城之外的广阔区域中,有关政治、经济、军事等空间格局的塑造。相较于对秦咸阳城形态布局、功能分区等城市本体的研究成果之丰硕,咸阳城外之“郊”虽与城市紧密联系,但已有研究多集中于陵寝、园囿等个体的相关遗存本身,较少见以宏观的视角,将“郊”视为与城内空间相对应的一个整体,归纳统合众多分散遗存进行综合分析。因此,本文即着眼于秦都咸阳城市范围之外的城郊空间,结合文献记载的各级城邑乡里和考古发现的城郊区域众多居民墓地,研究“徙都咸阳”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对各级聚落的空间分布和产生、发展过程的深刻影响,以及由此展示出的秦咸阳城城郊空间格局的演进过程。 一、“聚落”与“郊”之概念 秦汉时人对“聚落”或以“聚”“落”分称,如《史记》载“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①,《说文解字》云“聚,会也……邑落云聚”②;或以“聚落”连称,如《汉书》“稍筑室宅,遂成聚落”③。关于秦国和秦代的基层行政体系和组织结构,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即使根据文献可知存在“县”“乡”“里”等单位,但除此之外的“聚”“亭”“邑”等单位相互之间及其与前述县乡之间存在何种归属关系,其规模和性质又有何种差异,仍众说纷纭。因此众人所述“聚落”的概念,涉及对历史文献的不同理解,在内涵上也往往有所出入。本文所采用“聚落”概念,更倾向于白云翔提出的广义的“聚落”,即包括城市在内,一切人类聚居活动的场所④。 “郊”在两汉及更早的文献中通常指代相对于大型城邑而言的城外空间⑤。如《尔雅·释地》言“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坰”⑥;郑玄注《周礼·秋官》曰“去国百里为郊,郊外谓之野”⑦;《说文解字》言“距国百里为郊”⑧;杜子春注《周礼·地官》进一步按距离细分,“五十里为近郊,百里为远郊”⑨等,均是将“郊”依附于“城”,而后通过附加距离条件予以定义和进一步区分。为便于分析讨论,本文在刘庆柱界定的秦统一时咸阳城范围的基础上⑩,参考李令福提出的咸阳城郊范围(11)及石兴邦提出的秦人“陵随都移”,即陵墓作为都城有机构成部分的传统(12),将郊县、离宫、苑囿与陵墓囊括入郊区范畴。以咸阳宫区、兴乐一章台宫区为核心的都城作为“城”,城市外围广大区域(下文简称“本区域”)作为城外之“郊”,二者共同构成了广义的“咸阳”(图一)。

图一 秦咸阳城城郊范围示意图 (咸阳周边县邑地望参考后晓荣:《秦代政区地理》第118~149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此外,徐卫民认为秦曾短期以泾阳为都,参见徐卫民:《秦内史置县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5年第1期。其中部分缺少考古材料支撑的城邑,本文暂不讨论,仅作为咸阳城郊的构成要素标注于图中) 本区域考古工作已开展数十年,夯土基址、城墙、房址、水井、道路等城市聚落遗存发现相对较少,数量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遗存当为中小型墓葬及其聚集形成的规模不等的墓地。此类遗存的时空分布不均匀性较为显著,时间上以战国中晚期“徙都咸阳”为界,在此之前墓葬数量稀少、墓地规模普遍较小,在此之后墓葬数量大幅增长、墓地规模显著扩张;空间上则主要分布于咸阳城西、南、东三个方向,北部广阔范围内资料较少。因此本文在时间上选择以秦“徙都咸阳”为界,分前、后两期展开对比,在空间上则将研究重点放在都城郊区空间的中部和南部。为便于表述及前后对比,在讨论秦徙都咸阳前的与上述咸阳之“城郊”相对应的空间范围时,同样以“郊”称之。 二、徙都之前的“县鄙之地” (一)前期居民墓地考古发现 目前本区域内可明确的秦墓时代上限为春秋中期,时段属前期的墓葬材料较少,主要有任家咀(13)、益尔(14)、客省庄(15)、光华胶鞋厂(16)、半坡(17)、曹家堡、马腾空(18)等墓地。以分属渭水、潏水、沣水沿岸的任家咀、光华胶鞋厂、客省庄三处墓地为例,其前期墓葬面积集中于3~7平方米,且极少有使用铜礼器的较高等级墓葬,多见仅有日用陶器甚至无陶器者。随葬陶器多见鬲、盆(盂、钵)、罐组合,偶见喇叭口罐、囷、甗等,以陶器为主的随葬器物形态和器物组合等同属于秦“春秋型”器群范畴(19),与口大底小或口底同大的竖穴土圹墓葬形制,以及西向头向、屈肢葬式等,共同构成前期各墓地高度一致的主流葬制(表一)。且墓地内部空间结构较为简单,尚未形成明显的大规模墓位形态,多见以4座以上的墓葬构成小规模群组,基本不见两两成组的“对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