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治理与组织创新  

作  者:
王涛 

作者简介:
王涛,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战略管理与组织创新研究(北京 100006)。

原文出处:
商业经济与管理

内容提要:

数字治理是随着数字化在经济发展、市场交易、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日益广泛融入,由不同治理主体分别在制度环境、组织间和组织层次采用数字工具和针对数字业务所形成的治理体系。面对全新的数字经济环境,企业需要在制度体系建设、运营管理调整和资源配置优化等方面实施系统性创新,才能有效支持数字化活动的有序开展。数字治理与组织创新能够在多层次体系中形成恰当的关联时,有助于企业面向不同的层次开展数字化活动,进而构建特定的竞争优势。尽管企业间存在异质性,且在形塑竞争优势的过程中具有权变特征,但是依然会形成共性竞争策略,即当企业能够围绕自身战略来对不同层次的竞争优势进行重构和更新,则可以更好地促进竞争优势的跨层次动态演进以实现持续发展。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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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在“数实融合”创新模式的驱动下,经营环境、产业结构、市场竞争、组织形态、商业模式等都在发生深刻变革,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社会全面进步、产业转型升级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等提供了重要助力,并成为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数字化情境下,构建并保持竞争优势对企业而言不再是一道选择题,而是一道必答题[1]。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只有结合数字化来推动创新变革,才能更好地挖掘创业机会,再造业务流程,拓展经营范围和提升市场地位以获取竞争优势。然而现实情况是,企业数字化活动会受到多层次、多因素的复合影响,例如既要加速利用数字工具来开发新业务和挖掘数字业务价值以获得经济收益,又要推进“数实融合”来实施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还要满足国家政策、法规的相关要求,防止出现滥用数字技术、破坏市场秩序、形成垄断地位以及引发社会不公平等情形,即需要结合宏观的制度环境、中观的产业发展和微观的企业运营,在兼顾多方利益并协调彼此间矛盾与冲突的过程中来推进业务数字化和提供数字产品。如果不能对此进行精准认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很可能出现数字经济带来的负面效应超过正面效应。因此,企业在数字化情境下如何获取竞争优势,不仅是理论研究的关键问题,对管理实践而言也是一个重要挑战,但是以往的研究很少对此进行系统思考。

  数字经济的显著特点是推动并实现了以数字科技为代表的“技术-经济”范式更替,不仅衍生出新技术形成新产业、新产业催生新模式、新技术赋能传统产业的发展形态[2],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的管理理念、发展逻辑和成长路径。面对全新的数字经济环境,一些企业在特定领域通过数字化创新实现了重点突破,不仅加速了业务流程、运营管理、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变革,而且赋能企业的组织形态、决策模式等管理实践[3],创造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数字鸿沟、算法黑箱、数据滥用等现实问题,例如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一些企业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垄断定价、制定歧视价格,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4];还有一些企业利用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5],过度挖掘个人信息,甚至违规进行数据跨境转移,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市场运行和社会秩序,而且给国家安全、产业发展等都带来了诸多的现实挑战。随后,相关方又会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行动,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创新-治理-再创新-再治理”的反复循环,使得涉及数字化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些源于实践的现实问题催生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数字经济对企业发展产生哪些影响,企业可以采取怎样的措施加以应对[6]。梁建等[7]提出,只有对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创新活动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及时总结和归纳并给出精准答案,才能帮助企业占领未来发展先机。

  数字治理作为一种治理新范式,是随着数字化在经济发展、市场交易、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日益广泛融入,通过采用数字工具和针对数字业务所形成的治理体系。在数字治理活动中,由于涉及多个层次和不同主体,使得其中存在复杂的关联关系。例如,企业不仅作为数字化活动的参与者受到外部治理环境的影响,而且其本身也是治理主体之一,并会对数字化活动施加影响,这种复杂性对组织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8-9]。那么,如何突破创新与治理之间不断循环的“怪圈”?这不仅决定了是否能够解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而且还会影响到企业的未来发展,已经成为管理研究的热点话题之一[10-11]。然而数字治理框架体系尚未形成,学术界对其运作机理也未能实现清晰认识,忽略了对企业的潜在冲击,以及企业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问题一直被视作“黑箱”[12]。基于以上考量,本文围绕“如何建立数字治理体系,数字化情境下企业可以在哪些方面进行创新,两者之间需要形成怎样的关联才有助于构建竞争优势,以及如何推动竞争优势动态演进”的问题展开,立足多层次体系,分别从制度环境、组织间和组织层次来探讨数字治理的体系建构和运作机制,辨析数字化驱动下组织创新的主要形式和关键内容以及两者间关联和互动的内在机理,并提出如何围绕数字化活动在不同层次形成、重构和更新竞争优势以实现持续发展。

  二、数字治理:数字经济时代的治理新范式

  以数字化来推动创新变革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明确共识,然而数字化活动又不可避免地涉及不同层次的主体,且各方的目标、导向、立场等都存在较大差异,这使得利益诉求与利益格局更加复杂且分化,并会引发治理范式的系统性转变[12]。数字治理离不开相关主体深入、持续和动态的参与,是通过在不同层次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激励、约束和协调不同部门、组织、群体等各方的冲突与利益以达成共同目标,从而支撑和保障数字化活动的稳定发展。在具体运作中,数字治理呈现出差异化的内容和特征,包括治理数字化(基于数字化的治理)和数字化治理(针对数字化的治理)[13]。前者是采用数字工具来开展治理以保障相关业务活动的有序开展,后者则是针对数字业务开展治理以形成新的价值逻辑。

  (一)以制度规范为内核的宏观层面数字治理

  制度环境层次数字治理立足宏观层面,主要强调政府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出台政策等来引导和规制数字化活动的发展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维护交易秩序,以及优化公共服务提供等,从而实现数字经济的稳定且持续。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是基于公益性、普惠性、均等性的原则,对涉及数字化活动的市场交易、产业发展、企业经营等进行规制,要求特定范围的数字化活动必须遵守相关的制度规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和矛盾等。近些年,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逐渐形成了科学、高效和有序的治理格局,有力保障了数字经济的稳健发展。其中,制度环境中的治理数字化是通过利用数字工具来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强调重构数字时代的新型社会经济关系,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变革以及维持社会秩序与发展活力的平衡等[14];数字化治理则是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或规划等来针对数字业务加强治理,从而引导数字化产业、数字业务的持续发展。当前,数字化活动依然属于一种全新的经济活动,其中必然存在完全依靠产业、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需要利用强有力的政策、制度法规等来加以规制,要求相关的数字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例如,针对市场中存在滥用数据支配权力、过度挖掘数据价值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必须将相关数字业务纳入规制范围,包括通过健全数据要素规范制度、界定数据要素市场参与方的权利义务等措施来有效保护数据来源者、数据持有者和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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