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何以推动农民收入内生增长

作  者:
张衡 

作者简介:
张衡,男,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穆月英(通信作者),女,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北京 100083);侯玲玲,女,北京大学现代农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087)。

原文出处: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通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民收入内生增长,是新阶段乡村振兴的必然过程。本文构建“主体培育—利益联结—禀赋嵌入”框架,整合CFPS、县域统计年鉴、工商企业注册信息、非遗空间分布、风景名胜目录等数据,检验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收入内生增长的影响。第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显著提升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且改革的相对时间系数逐渐增大,增收效应呈现内生增长态势。第二,机制检验显示:(1)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引导土地转入户增加农业机械投入,并带动其他农户购置生产外包服务,推动小农户与规模主体的技术效率趋同,稳固内生发展的动力源;(2)改革通过住宿餐饮与商业服务租赁企业发展带动当地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和个体工商经营行为的活跃,促成了多主体利益联结,塑造了内生发展合力;(3)改革推动了景观资源与县级试点人文民俗资源的开发,并带动农民嵌入,使农民成为乡村特色产业的价值共创主体。随着风景名胜区与县级试点非遗数量的增加,改革的政策效应不断增强。第三,改革促进了四类革命老区对非革命老区县农民收入的追赶,并对蕴藏传统古村落的经济薄弱地区农民增收表现出异质性影响,有助于挖掘此类地区的特色资源。


期刊代号:F13
分类名称: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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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民收入增速进入黄金时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渐缩小。但与此同时,传统的外生发展方式越来越难以支撑起农民持续增收的美好愿景。有效利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长效增收机制,实现农民收入内生增长,成为新发展阶段推进乡村振兴的必然过程[1]。然而,尽管激发农业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已逐渐纳入重大制度性安排,但外部资本与农民仍普遍存在空间排斥、反向挤出现象[2],农村市场化与农民组织化短板成为内生发展的制约。一方面集体产权虚置,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本过高,阻碍现代市场要素进入农村,另一方面农民缺乏组织,常被外部资本排挤在收益分配之外,丧失发展的主体地位,导致乡村内生发展动力匮乏。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意见》,提出依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市场化与农民组织化协同发展,通过对集体成员的股权赋能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架构优化,帮助农民作为农村市场的基本参与者与现代市场有机衔接[3],实现农民收入的内生增长。

  农民收入内生增长是以农村为实践场域,以城乡要素双向流动为背景,以农村市场化和农民组织化为基础,在确保农民发展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最大化利用村庄内部资源禀赋与外部支持,达成的一种“自我导向”的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状态。梳理既有文献,学术界关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研究已隐含了上述理论基调。以往模糊的农村集体产权安排将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导向复杂的隐性契约[4],并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过高的剩余控制权。这不仅使得有效率的交易不成立,而且还会诱使代理人中饱私囊,导致集体资产的价值耗减,农民财产权益受损[5]。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仅通过清产核资、股份设置等举措明晰了集体资产资源的产权边界,充分保障了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剩余索取权,而且通过建立“三会”等集体经济组织架构强化了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剩余控制权,提高了集体资产经营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从而实现“集体经济壮大”与“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长”的双赢格局[6]。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农村的各类资金整合起来入股新型经营主体,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基础上,提高农村资金的边际收益和利用效益,并量化为村集体和农村居民的股金,以此将村集体和农村居民“一次性”投入转化为“持续性”增收,形成增收的长效机制[5]。集体产权边界明晰有效降低了集体资产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成本,破除了集体资产资源配置的封闭性,既促进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引进、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7],也将外部市场主体引入乡村发展进程、催生了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为农民收入内生增长奠定了产业基础[8]。

  但有文献指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不必然导致农民收入内生增长。部分地区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增长主要源于政府扶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没有直接关系[9]。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到集体经济发展,再到农户增收的因果链条是地方政府迫于政绩考核压力,采用项目制短期扶持村集体经济的结果,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增长仅是财政资金转化的利润、租金与利息,而非盘活“沉睡资源”,对农户的增收效应依赖于对应项目的持续时间,缺乏可持续性[10]。具体而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民收入内生增长面临着三个困境:第一,多数改革试点采取股权固化的静态化管理模式①,使得农民即使将股权转让也不改变其集体成员身份,收益“两头占”会加速乡村优质劳动力流失,加剧农业劳动力弱质化问题,导致农村可持续发展动力源流失[9],即“人地分离”困境。第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仅完成了集体产权“归属清晰”变革,权能不完整、流转不顺畅、保护不严格的问题仍然存在[11]。各地改革时“三会”制度多趋于形式化,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导致农民在面向其他市场主体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平等参与乡村发展进程,农民主体性地位下降,无法实现自主发展[12],即“主体参与”困境。第三,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前期资本积累依赖于财政资源下乡,而财政资金的问责风险制约了经营项目的市场化选择,易导致资产开发路径单一与产业化经营滞后[13],难以因地制宜形成特色产业,缺乏持续性与稳定性,即“产业同构”困境。部分经济薄弱地区既缺乏有价值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又缺乏可开发的稀缺生产要素,通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吸引现代生产要素缺乏现实性[10]。改革对农民的增收效应依赖于政府项目扶持,非但无法实现农民收入“自我导向”的内生型增长,反而对财政资源下乡这一外生途径形成路径依赖[14]。

  当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已隐含了以内生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的理论基调,但由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到农民收入内生增长并非一种必然成立的逻辑,学术界既缺乏对这一关系的质性把握,也未给其找到经验支撑。随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的胜利完成,巩固提升改革成果、激发农村资源活力、实现农民收入“自我导向”的内生型增长,是做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半篇文章的关键。立足改革的现实困境,本文提出改革催生农民收入增长内生动力的具体路径研究:首先,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提升小农户劳动生产率与全要素生产率,助力小农户与规模主体技术趋同,从而克服人地分离困境。其次,改革通过构建农民与企业的利益联结共同体,引导农民参与乡村产业发展进程,在利益吸纳中帮助农民走出参与困境。最后,改革通过激活乡村特色的人文与自然资源,以农民为价值创造主体,发展出具有人力资源优势或区域优势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产业同构的经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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