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当前,审计正肩负着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历史使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到,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上聚焦发力,具体做到“如臂使指、如影随形、如雷贯耳”[1]。202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聚焦主责主业,深化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2]。审计监督体系在国家治理中不仅具备技术性监管功能,也蕴含深刻的制度价值与伦理规范。 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系列重要论述,为审计伦理建设指明了方向。从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建设思路[3],到2022年强调“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4],再到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作为重要改革部署[5],这一战略脉络清晰表明:哲学社会科学建设必须从学术跟随迈向理论自觉,在回应中国实践的过程中形成具有原创性贡献的话语体系与知识体系。 然而,当前我国的审计伦理建设正面临“制度快、理论慢”的结构性矛盾。其一,部分价值来源上的西方依赖性:当前我国审计实践中所依赖的伦理规范一部分移植自AICPA、IFAC等组织制定的国际准则[6],其核心理念、结构逻辑与语言范畴部分源自西方制度环境,导致对中国本土伦理传统有所遮蔽。其二,部分理论形态上的碎片化:现有研究一些还停留在理念倡导层面,缺乏从文化基因到制度话语的系统转化机制。其三,部分国际表达中的失语困境:具有标识性、可传播的中国审计伦理话语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难以在全球治理对话中有效发声。因此,亟须以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为指引,对中华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并结合当代实践经验和现实问题解决,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与时代特征的审计伦理理论基础[7]。 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战略指引下,审计学界对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已形成重要共识。董必荣从实践、人才培养与国际化维度论述了构建的必要性与实现路径[8];秦荣生提出了数据驱动研究范式、跨学科合作、优化中国审计叙事等具体方案[9];刘明辉和王扬则系统探讨了建构价值、理论品质与实现路径[10]。这些研究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宏观层面达成共识: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结合”,立足中国实际,注重传承性、创新性与引领性的统一。与此同时,国内学界开展了审计伦理本土化的零散尝试。有研究从儒家经典《大学》的“三纲领”“八条目”中提炼“修齐治平”的价值内涵,用以重塑审计职业道德教育[11],或依托“大思政课”体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相结合,强调会计审计人才的家国情怀[12]。这些努力体现了引入传统文化资源的文化自觉,但整体上仍呈现出理论碎片化特征。总体而言,现有研究尚未有效地将审计伦理置于“构建中国审计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战略高度,亦未能系统回答“如何实现从传统文化基因向现代制度话语转化”这一核心命题。 在这一语境下,如何在中国审计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实现传统文化基因向现代审计伦理话语的创造性转化?本质上是要解决传统文化与现代治理逻辑的融合对接问题。回答这一问题,理论上将强化审计伦理在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的作用,实践上将有助于破解审计实践中的失范困境;另外,国际上也将在全球审计治理对话中贡献有别于西方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审计伦理的传统文化根基 (一)儒家伦理的公共治理属性 中华文化作为世界上持续时间最长、结构最完整、伦理意识最鲜明的文明体系,其深层价值逻辑不仅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与政治治理模式中发挥重要作用,也在现代制度建构与职业伦理体系中以“文化沉积层”的方式持续发挥作用。“伦理”者,犹言人人当守其为人之规则,而各遵其秩序耳[13];伦理之“伦”,本义为“序”,是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秩序的界定;伦理之“理”,则指“行为应当”的规范,即人们在处理关系时应遵循的价值法则与应然标准。由此可见,伦理不仅是个人的道德信念,也是公共治理与社会秩序的基础资源。作为应用伦理学的重要分支,审计伦理的建构需要从本土文化传统中汲取规范资源,而儒家伦理正是这一资源的核心来源。 儒家伦理以“仁”为核心,通过规范君臣、父子等社会关系,形成了“忠”“孝”“悌”等道德规范。这套伦理体系不仅用于私人道德判断,也在传统社会中发挥着公共治理的制度功能。其基本逻辑是通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层层递进,将个体的道德修养延伸到家族秩序,再推广至国家治理。费孝通将这种伦理结构概括为“差序格局”[14]——家庭是最基本的伦理单位,而国家则是这一伦理网络的放大和延伸。在这一格局中,个人品德与社会秩序紧密相连:忠诚、廉洁、慎独等美德既是个人自律的要求,也是公共治理的核心规范。 值得强调的是,儒家伦理的公共治理属性并非仅停留于道德劝诫层面,而是形成了德法并重的制度化逻辑。《论语·为政》指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5],说明德治需要制度支撑来发挥治理效果。这种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治理智慧,在历代监察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西汉以来,随着律令体系的健全,御史台、都察院等监察机关逐步建立明确的法定权限和操作规程,使得“依法理财”“凭律审计”成为监督权运行的基本原则,形成了伦理规范与法律制度相互支撑的制度化格局。 (二)传统德目与审计职业规范的价值结合 儒家伦理向公共治理领域的延伸,在审计职业中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早在周代,司会、宰夫等官职的设置,已初步体现了这一制度化逻辑。《周礼·天官冢宰》记载的“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16],不仅规定了财务审计的职能,也蕴含着深层的伦理内涵——审计环节被视为维护国家治理秩序的重要环节,其终极目标指向天下太平的伦理共同体建构。“听其会计”所强调的按规执法、公允裁断,正是儒家“公”“正”价值观在治理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奠定了审计职业与儒家公共伦理的天然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