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强责任、严监管的统一大市场高质量发展阶段,市场基础体制的完善和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是改革与发展的核心。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我国证券市场治理的基础制度之一,自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后正式确立,并于2023年开启了重大改革。针对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简称《独董办法》)以及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细则,着重提出八大重点改革任务并要求逐步落实。我国自确认独立董事的合法性后,有关独立董事履职权利、义务及保障的细则也在不断完善,旨在提升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已有研究发现,法律法规在促进独立董事依法履职尽责和发挥监督效能上具有基础性支持作用(胡建雄和殷钱茜,2019;胡诗阳等,2023),而且强责任、严监管制度环境与现有制度的有效融合,对独立董事发挥其治理效应产生了重要影响(丁维国,2018;叶志强和赵炎,2017)。 自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以来,在责任机制和声誉机制的叠加催化下,独立董事开始以督促函形式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新生态正加速形成,但实践中依然存在层层阻碍限制着制度有效性的充分发挥。首先,独立董事制度尚未在确保权责体系的具体化和普遍性以及保障内容的精确性与执行的灵活性之间找到平衡点,其更多的是发挥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囿于资源的有限性,难以做到事无巨细,导致制度的适用性和经济性大打折扣,甚至可能流于形式。其次,独立董事职责本身要求其持续关注公司日常经营事务,获取充分信息以有效表达意见,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尤其是新《公司法》生效后,单层制治理结构的引入与实施,无疑强化了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的重要性,也意味着对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有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独立董事与管理层、大股东等之间的信息隔阂缺乏破除机制,信息不对称、利益目标不一致以及“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治理问题,导致独立董事处于弱信息、弱话语权地位,从而陷入“不独不懂”的履职窘境(郭富青,2022;章琳一和张洪辉,2021)。再次,独立董事督促函虽然发挥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威慑性与惩戒性不足,且欠缺回函机制,可能导致监督效能的“象征性”大于“实质性”。最后,在证券诉讼制度多次成功实践的背景下,独立董事的责任风险不断提高、惩戒程度不断加重,而责任约束机制和免责机制尚未能与之合理匹配,可能引发“寒蝉效应”。 市场机制运行会产生交易成本(Coase,1960),而指导制度变革的方向之一就是降低交易成本。独立董事制度变革的根本目标在于降低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尽可能降低各主体之间的摩擦成本,从而提高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因此,在当前资本市场改革纵深推进和证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有效协同独立董事制度供给与市场中各利益主体需求,平衡好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及市场环境的互动关系,对实现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进一步提升尤为关键。 二、独立董事权利与义务制度演进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其产生的根源是为了解决公司治理中的代理人问题,制衡公司管理层,维护股东权益。随后被世界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采纳,自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熟。20世纪90年代,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日趋严重,为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其具体演进历程如图1所示。

图1 独立董事制度法律法规演进历程 (一)萌芽阶段(1997~2000年) 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上市公司主要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度集中,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股东提名组成的监事会未达到预期效果,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由此引起各界关注。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12月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独立董事制度正式以非强制性条款纳入我国证券市场公司治理体系中,此后对该制度落地实践的探索循序渐进地展开。1999年3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且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并明确赋予外部董事信息获取权、签字权、报告权以保障其有效履职。2000年11月3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中建议上市公司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但此阶段尚未明确独立董事的具体义务与责任。 (二)起步阶段(2001~2004年) 2001年两次股市大辩论映射出我国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尚不完备,中国证监会也于2001年年初提出要对上市公司加强监管,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以规范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同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构建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行的内部双元监督体系以加强对内部治理的制衡。该文件首次明确: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赋予独立董事信息知情权、发表独立意见权和其他相关的董事职权,赋予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更换、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中介机构聘请、股东投票权征集的特别职权。同时规定,独立董事享有适当的津贴,其履职所需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还将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设置为建议性条款。2002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阐明了独立董事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此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