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就业群体老年收入保障路径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作  者:
赵青 

作者简介:
赵青,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秦菁霞(通讯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内容提要:

非标准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为避免工作的脆弱性传导到这一群体的老年,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对于非标准就业群体的老年收入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文章系统梳理了典型国家以非收入关联型、收入关联型公共养老金制度为主要方式保障非标准就业群体的实践。在对各国实践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归纳出以普惠型基础养老金为主、以收入鉴定型基础养老金为主、以收入关联型养老金与最低养老金相结合、以收入关联型养老金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四种基本保障路径,并分别作出特征分析。基于这些国际经验和我国已有的制度框架,未来我国非标准就业群体老年收入保障一方面应以工作收入而非就业身份为主要依据,增强收入关联型公共养老金制度对非标准就业群体的包容性;另一方面应以兜底保障为主要目标,提升非收入关联型公共养老金制度针对性和衔接性。


期刊代号:C41
分类名称:社会保障制度
复印期号:202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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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传统定义,就业状态可划分为受雇和自雇(ILO,1993)两种类型。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多样化发展以及新经济新模式的涌现,就业状态与工作关系的分类标准进一步完善。目前,国际劳工组织依据个人对工作的掌控度及其所面临的经济风险情况,将就业形态细分为九种。对其进行进一步概括可以发现,这九种类型可归纳为两个大类:一类属于“标准就业”(Standard Employment),即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全职性的雇佣工作;另一类属于“非标准就业”(Non-standard Employment),即不满足标准雇佣关系的各类就业情形,包括独立自雇、家庭帮工、劳务派遣、临时工、非全日制工、依赖性承包商以及依托互联网平台的众包、按需、零小时合同用工等就业形式(ILO,2020)。实际运用中,标准就业常常等同于经典就业、正规就业,非标准就业等同于非经典就业、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①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最新估算,2023年全球就业人群中非标准就业群体约占48%,其中,低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的非标准就业群体占比分别为80.1%、54.8%和11.4%。②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其本质是为经典雇佣关系下的劳动者提供风险保护,非标准就业群体由于缺乏雇主支持而面临与职业关联的保障项目(如失业、工伤等)的缺失。因此,缩小非标准就业群体与标准就业群体在社会保护覆盖上的差距,加强对非标准就业群体的底线保护,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课题(OECD,2019a;ILO & OECD,2020;ILO,2021)。相较于标准就业群体,频繁的工作转换、波动的工作收入、不确定的工作时间都给非标准就业群体带来极大的风险和不安全感。为防止工作的脆弱性传导到这一群体的老年生活,公共养老金体系的建立对于非标准就业群体有着重要意义(OECD,2019b)。纵观发达国家的公共养老金体系,尽管各国也面临劳动力市场变革带来的挑战,但在全民覆盖及对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方面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张浩淼、朱杰,2021)。这对于发展中国家开展相关探索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近年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非标准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国内关于非标准就业群体老年收入保障的研究将保证类型归纳为分类和分层两种路径。第一种是分类保障路径,即非标准就业群体根据个体实际情况参加不同种类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何平和华迎放(2008)较早关注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不同群体的保障路径:有能力者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确定雇主、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或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则由国家提供非缴费性的老年补贴。李珍(2013)发现,在中国大量非正规部门中,绝大多数就业者参照最低的门槛参加或退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而导致待遇水平不能“保基本”,财政无法“可持续”,因而二元的制度更适合中国国情。何文炯(2024)认为,应改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促进非正规就业人员参保,同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给付标准,使职工以外居民群体的待遇水平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二种是分层保障路径,即通过多层养老金制度保障非标准就业群体的老年收入。不少学者建议建立完全由财政补贴的非缴费型国民基础养老金或养老津贴,以此作为所有公民的兜底性保障,在普惠的基础养老金之上,可以附加基于个人劳动贡献和缴费的其他养老金制度(马云超、席恒,2016;穆怀中、范璐璐、陈曦,2020;郑秉文,2020;张翔、孙源,2024)。总之,已有研究重在提出非标准就业群体老年收入保障的方向和设想,缺乏对具体路径的充分探讨。

  鉴于此,本文基于养老金制度的基本功能与特征,梳理代表性国家在非标准就业群体老年收入保障方面的做法及其效果,归纳分析几种路径的特点及适用性,以期为我国实践提供有益的政策启示。

  二、不同类型养老金制度的功能及特征

  养老金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为老年群体提供收入保障或经济保障。老年经济保障要求政府通过强制性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安排或其他干预措施,帮助老年人免于陷入贫困,并促进代内和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Barr & Diamond,2008)。无论是标准就业群体还是非标准就业群体,均可以通过参加不同类型的养老金制度或其组合实现老年收入保障。OECD养老金系列报告负责人对养老金的制度架构进行如下划分:第一层是防止老年贫困的公共养老金制度;第二层是收入关联型养老金制度;第三层是收入补充的自愿性养老金制度(Whitehouse,2007)。其中,前两个层次属强制性制度安排,关系全体公民,具有公共政策意蕴,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一)防止老年贫困的非收入关联型养老金制度

  第一层公共养老金制度是以防止老年贫困为目的、具有再分配和社会安全网功能的强制性养老金制度,它类似于世界银行多支柱养老金模型中的“零支柱”,也被称为“社会养老金”。这类保险的筹资主要来自一般财政收入,养老金的给付一般要求达到规定的年龄或居住年限条件,在部分国家可能还有一定缴费年限的要求,但不会以劳动收入及相关缴费为前提(Pallares-Miralles et al.,2012)。因此,这种公共养老金制度是非收入、非就业关联型的公共养老金制度。

  非收入关联型养老金制度一般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面向全体老年人口的定额型、普惠型养老金,老年人其他来源的收入不会改变他们应获得的基本养老金权益。养老金水平可能与居住年限或缴费年限相关,但与职业生涯的收入水平无关。另一种是在收入或财产鉴定的基础上,仅针对贫困老年群体的基础养老金。在没有这类养老金制度的国家,贫困老年人可以通过一般性社会救助项目获得兜底保障。不过,最低养老金旨在缓解老年贫困,通常要求领取者满足收入关联型制度的最低缴费条件,才有资格获得最低养老金保障。

  (二)作为保险和收入替代的收入关联型养老金制度

  第二层强制性养老金制度的保障水平要高于防止老年贫困的绝对生活水平,通常以收入替代和保险为主要目的,因此也被称为“收入关联型养老金制度”。它类似于多支柱模型中的“一支柱”和“二支柱”。除新西兰、爱尔兰等少数几个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收入关联型养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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