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谢林对康德自由理论的四重推进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建军,南开大学哲学院。

原文出处:
世界哲学

内容提要:

海德格尔认为康德从因果性的角度来界定自由并没有把握住自由的本质,而谢林的自由理论则代表了德国古典哲学自由理论的最高峰。本文从自由与因果性、自由与必然性、自由与自然、自由与善恶等四个方面分别考察了谢林对康德自由理论的四重推进,进而认为谢林的这种推进之关键在于转换了自由的主体,即他的自由主体不再是康德意义上的纯粹理性,而是代之以诸如上帝和人类等一些实体式的主体。自由主体的转变的确会给自由理论带来一些重要的变化,但他的自由理论仍然从属于康德所奠立的先验自由的框架,而没有颠覆这个框架。


期刊代号:B6
分类名称:外国哲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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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关于自由概念的论述无疑是西方自由理论发展史上一座重要的里程碑,但海德格尔却认为康德并没有把握住自由的本质。在1930年的《论人类自由的本质》中,海德格尔说:“自由问题,尽管对康德来说是核心问题,却无力将自身带到形而上学疑难中的决定性位置上来”①。在1936年的《谢林:论人类自由的本质》中,他又说:“对人类自由形式上的本质的界定却并未完成于这种康德式的自由之概念中。”②与此相对照的是,海德格尔对谢林的自由概念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不仅将谢林的《论人类自由的本质及其相关对象》(即《自由论文》)视为“谢林最伟大的成就”,而且还将其誉为“德意志哲学、进而是西方哲学最深刻的著作之一”③,甚至直接将其誉为“哲学中最深刻的著作之一”④。海德格尔对康德与谢林的态度反差无疑给人以一种深刻的印象:在自由问题上,康德过时了,谢林已远超康德。

  在德国古典哲学内部,谢林和黑格尔对康德的自由概念也提出了挑战。黑格尔虽然在一些地方对谢林哲学提出了严厉批评,但在自由问题上他还是站在谢林这一方的,例如他称谢林的《自由论文》“具有较深刻的思辨意义”⑤。至于谢林本人,他虽然承认康德“把自由学说提升到它唯一可能得到理解的那个领域”⑥,但同时也指出,由于康德仅仅以否定的方式,即以“不依赖于时间”的方式将自由归入自在之物,这就导致自由这种“自在体”(An-sich)无法直接应用于现象中的诸事物。由此他得出结论:康德的观念论还“不足以揭示出人类自由和其他自由的属差,亦即人类自由的特殊规定性”⑦。这个评论与海德格尔的观点如出一辙。

  以上情况足以表明,康德的自由理论在谢林那里遭遇了重大挑战。这对于以先验自由为基石的德国古典哲学来说无疑是件大事,但学术界对此长期保持沉默,仿佛什么也没有发生过。为了使这一问题重新进入研究视野,我们在对文本梳理的基础上,试图就谢林对康德自由理论的“推进”做几点初步的判断,以供方家批判并促进进一步的研究。

  一、自由与因果性

  正如海德格尔所言,康德是从因果性的角度来界定其“先验自由”概念的。所谓先验自由,亦即“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⑧。在康德看来,莱布尼茨等理性主义者所主张的充足理由律是有问题的。因为我们虽然可以从逻辑的角度断言,任何现实的事物都有其充分的理由或原因,但问题是,这些理由或原因永远都不是“同时并存”的,而是可以被无限追溯的。这就意味着它们永远都不可能达到一个“完整的系列”,其结果便是一切现实事物在现实中都不可能存在。这显然是荒谬的。因此,要接受充足理由律,就必须承认有一种不为先前的原因所规定、且能够自行开始一个因果系列的原因性——这就是所谓的“自由的原因性”或“先验自由”。因此,先验自由概念实际上是作为充足理由律的基础或根据被提出来的,而这恰好表明康德的确是从因果性角度来界定自由概念的。

  康德对自由的界定不仅在西方自由概念史上具有开创性,而且在实际应用中也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因为任何一个主体要想成为“自由的”,就意味着它在某个因果性链条中具有成为“第一因”的能力。例如,无论是康德所提到的理论理性的自由、实践理性的自由、想象力的自由、人的自由、山羊的自由、烤肉串的自由,还是古希腊时代就已存在的城邦的自由、英雄的自由,我们都可以从康德的“先验自由”,即从“第一因”的角度来理解其含义并判定该主体是否具有这种能力。

  谢林对康德的自由概念所作的第一个重大的推进,恰恰就是放弃从因果性的角度来界定自由概念。在他看来,因果性法则只是人类的自由行动的一个前提,而不是其本质。在《近代哲学史》中,他在评论休谟的因果性理论时举了两个例子。一个例子是人类始祖听信蛇的话,如果吃下果子(原因),眼睛就会明亮(结果);另一个例子是摇篮里的孩子听到了响声(结果),就会把头自动地转向发出响声的对象(原因)。他认为这两个例子表明我们的一切行动都要遵循因果性法则。因果性法则既不取决于我们的意愿,也不取决于我们的思维,就此而言它是一个“实在的原则”。实在的原则虽然是我们的行动所必然遵循的,但它本身还并不是自由。摇篮里的孩子听到了声音后就把头转过去,这是按照因果性法则“不由自主地”进行的动作,因而是“不自由的”动作。在这一意义上,康德通过因果性法则来界定自由概念是无法揭示自由的本质的。不过显而易见的是,谢林在这里忽视了康德对“自然因果性”与“自由因果性”的区分,并将后者并入到前者之中了,这是对康德的极大误解。

  那么,谢林是如何把握自由的本质的呢?在《哲学与宗教》中,他说:“自由确实是不可解释的,因为它的概念恰恰意味着:仅仅自己规定自己(nur durch sich selbst bestimmt zu seyn)。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能够并且必须揭示出自由的最初出发点,自由从那里才流淌到现象世界之内。”⑨在《自由论文》中,他说:“所谓‘自由’,就是指某个东西仅仅遵循自己的本质的法则而行动,不受任何别的(内在或外在于它的)东西所规定。”⑩在这里,谢林的“自己规定自己”当然也有康德的“第一因”(或“自因”)的含义,但谢林更加强调这种自我规定的本源性,因为能够成为“第一因”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本源的东西。例如,康德将人的自由归结为“人的理知的本质”(das intelligible Wesen dieses Menschen),但这种本质在谢林看来并不是真正的本源,因为我们要理解这个本质,还得去进一步追溯它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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