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遗产学科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杜晓帆,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教授、国土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主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活态遗产与社区发展教席主持人,东亚遗产保护学会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遗产学、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王军,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遗产保护。

原文出处: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内容提要:

经过多年的保护实践,文化遗产领域已经涌现出相当数量的保护成果与实践人才。方兴未艾的学理讨论和本土语境的经验总结,使文化遗产学的学科建设逐渐成为一个充满张力且亟待研究的重要议题。然而,学科主体性不足、跨学科整合欠缺,以及学科定位模糊等问题仍然制约着文化遗产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学术身份的确立。推动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需要围绕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学科特点、学科定位及建设路径,探讨文化遗产学学科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事业发展的内在联系,进一步反思学科体系建设的边界与内涵。


期刊代号:G0
分类名称:文化研究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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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21世纪以来,在国际遗产运动的助推下,我国对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及其相关概念的认知与实践实现了一个新的跨越。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①,“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框架性的综合概念被引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工作制度并逐步加以国际化运作。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正式译名得到确定,并被我国学术界以及社会各界逐渐接受。200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8届会议在苏州举办,以申遗为契机,“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与影响力得到空前扩展。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正式使用“文化遗产”这一专有名词,首次替换了在既往正式文件中惯用的“文物”一词,并明确其包含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②。2006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文化遗产日”③。至此,关于“文化遗产”的学术讨论迅速展开,文化遗产的概念开始在“舶来”与“本土”的语境中迅速延展,并不断孕育出具有崭新生命力的研究领域。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极大地重塑了我国文物保护领域原有的知识形态与方法体系,同时也促进了建设具有更加完善学术体系与知识框架的“文化遗产学”学科意识的萌芽。

  从国际的“政治—学术”概念引申为保护实践中的工作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在逐渐被接受的过程中,其实践性的内涵不断被拓展,但相关的学理研究与学科建设却长期滞后。近十年,随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深入与保护理念的提升,“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再次成为热点,围绕文化遗产是否能成为“独立学科”展开了漫长的学术讨论,为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凝聚共识奠定了基础④。这些讨论,呈现四个核心关切:第一,文化遗产独立成学的必要性。其核心问题是处理与既有学科的关系,即如何在跨学科的同时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与专门性,建立起新学科的知识增长点。第二,学科的定名、定位与门类从属问题。涉及学科门类划分、一级学科命名、学科分支领域以及知识生产、流布、传承、创新的合理路径,包括如何诠释一种新的历史价值观与社会发展观。第三,文化遗产学的知识体系与研究方法。作为专门学问的文化遗产学,如何系统回应保护实践与学理研究中的困惑,从学术离散、学科分化的现状中建构起与社会发展、人才培养和专业需求相适应的学术体系。第四,全球语境与中国特色经验。在国际教育科技竞争趋势加剧的当下,“文化遗产”学科建设如何立足中国实际,将中国特色的文化实践体系纳入世界格局重新认识,在国际遗产学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中取得突破与认同,贡献“中国经验”。

  尽管“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的重要性已被普遍认识,但在学科的定义、内涵、特征、方法与前沿领域等方面仍然充满着起步阶段的迷茫。站在历史与未来的当口,文化遗产学理论体系及其学术身份的建构都亟待进一步反思与讨论,进而逐步健全、成熟。本文聚焦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的必要性,从已有学术讨论的共识出发,对其相关概念、研究问题与对象、学科框架与建设路径作基本探讨。

  一、文化遗产概念的辨析

  (一)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

  任何领域的学科形成必须率先回归到概念界定本身,从概念形成的背景语境考察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知演变与知识积累过程,进而探讨学科成立的内在潜力与历史动因。

  追溯文化遗产概念的形成,其根源在于18世纪以来启蒙运动所奠定的现代保护意识与新的时间观念⑤。启蒙运动之后诞生的现代民族国家以及随之而起的遗产保护运动加速了“遗产”概念向社会的渗透,同时公共意识的觉醒推动那些原属于私人财产、无主之地的历史建筑、皇家苑囿、考古遗迹等逐渐转化为社会共享的共同财富,遗产逐渐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媒介,维系着民族国家的情感与身份认同。在其后数个世纪的发展中,伴随社会环境以及人们认知的转变,尽管遗产观念与保护思想一直处于动态往复的历程中,但“遗产”概念已经不再是新鲜事物。

  197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作为一个专有名词进入全人类的视野⑥,并有一个基本的操作性框架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中,文化遗产的概念并未遵循严格的学术界定,即从内涵上明晰这一对象的固有属性,只是在分类思维下提供了一个外延轮廓,说明“古迹”“建筑群”“遗址”属于文化遗产。在后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的实践中,“文化景观(1992)”“文化线路(1994)”“系列遗产(2005)”等概念相继提出⑧,试图从外延层面周延地覆盖人类在历史进程中对文化遗产的理解范畴。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产生以及“物质/非物质”的分类框架曾一度震撼了既有的遗产知识体系,但这种带有浓厚“二分论”色彩的划分方式很快遇到瓶颈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尚且不明,分类也未见适宜。作为一个学术术语的产生,来自一个操作性的公约,本身已经是对理论界的莫大讽刺”⑩。当然,也不应过分苛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但至少应该理解,文化遗产概念的泛化与边界的模糊,根源系对其内涵界定的空缺(11)。因此,无论是“自然/文化”“物质/非物质”尝试作出分类的努力,还是在外延概念上不断弥合空隙,本质上并不能使其成为一个学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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