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供应链”是管理学和经济学文献中经常出现的一个概念,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由不同利益主体的企业组成。①近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进一步拉长和扩展了全球供应链,但同时也扩大和隐匿了该链条上的经济和法律风险。②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要求工商企业在其经营和业务中尊重人权,并按照《指导原则》的规定制定人权尽职调查程序。③随后各个国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本国的强制性供应链人权尽责法,比如德国《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法》、美国2010年《加利福尼亚州供应链透明度法》等,加大了供应链中人权的保护难度。国外学者也从全球供应链中的劳工保护、④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⑤供应链透明度、⑥跨国公司侵权诉讼与问责⑦等方面作了大量研究。 目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供应链具有全球公共产品的性质,对其保护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不断增加的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纠纷,给中国的对外贸易和供应链发展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西方国家将其价值观加入供应链人权尽责立法中,利用全球供应链的传导作用对中国的相关企业间接施加影响,对中国企业走出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同时,由于各国法律对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的规制标准存在差异,也存在着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者利用“规则洼地”⑧规避相关法律适用的现象。如何选择法律调整此种法律冲突,需要中国及其相关企业密切关注。我国学者已经关注到这一问题,既有研究大多集中在人权保护、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各国供应链法比较研究、供应链人权尽责的法理探析等方面,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所涉相关文献较少,与之关联度较高的研究主要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的条约草案的角度讨论跨国公司侵犯人权案件中准据法的确定,⑨但都未深入全面剖析供应链中跨境人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选择问题。 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主要涉及本国企业针对供应链上下游其他企业侵犯人权的行为而承担责任的问题。结合各国冲突法理论和供应链人权尽责立法的规定,该问题已经存在于相关规则和实践中。从国际私法的视角来看,这不仅是国际私法对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议题的回应,也是国际私法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与价值的体现。在规范功能上,国际私法通过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对涉外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指引。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特殊性表明了有必要以国际私法进一步对其规制,以更好地发挥与充实国际私法的规范功能,更恰当地保护当事人、利害相关人等的合理预期与合法权益。本文拟从侵权冲突法的立法和相关规则入手,首先识别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其法律选择规则,探讨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对中国的影响、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二、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问题是随着全球供应链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问题,其特殊性决定了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与国际产品侵权的法律适用、与合同竞合法律适用问题相比,也有显著差异。 (一)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的特殊性 对于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问题,首先需要对其所包含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识别,⑩从而决定是否可以将该具体法律关系纳入冲突规则所调整的法律范畴。(11)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问题主要存在于供应链中具有“垂直关系”的不同企业之间—以供应商、制造商、经销商、零售商为主的上下游企业之间和以服务提供商为主的其他合作伙伴之间。(12) 基于全球供应链的复杂性和产品成本控制的特点,供应链节点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在生产、销售等环节中出现的损害劳工权益等行为构成了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具体包括2种类型:基于合同关系的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行为;基于资本关系的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行为。(13)其所涉法律关系既包括被侵权者基于本国实体法产生的直接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被侵权者基于利益相关方企业或实体因违反供应链尽责义务而对人权造成损害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间接民事法律关系。(14)所涉侵权客体一方面是人权这一国际公认的法益,具有较高的公共性和公法意义;另一方面也包括私法意义上的意思自治,比如在侵权责任之外,供应链上具有合同关系的企业由于违反供应链尽责义务导致合同利益方受损。 (二)供应链上人权侵权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1.准据法选择的特殊性 与类似侵权案件准据法的确定相比,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准据法选择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全球供应链网络跨越了地理边界,人权侵权行为地的界定标准并未统一,侵权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也通常不止一个,难以类比一般侵权法律适用将属地性构成要素作为其联结点;同时以侵权行为地这一单一联结点指明供应链跨境侵权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容易忽略具体案件中其他联结因素的影响。 第二,全球供应链网络上的各节点企业产权独立,(15)专注于自身核心业务并集合发力,各节点企业本身的边界缩小,就整个供应链节点企业的集合来说,相应地超越并扩大了企业的边界,(16)对于共同属人法中联结点的确定造成了影响。 第三,在国际条约层面,以2007年欧盟议会及理事会《关于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第864/2007号(欧共体)条例》(17)(以下简称《罗马条例Ⅱ》)为例,其尽力扩张非合同之债的认定,(18)第4条规定了过失或者不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19)并在第7条规定了环境损害或者此种损害的结果导致的非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规则。虽然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主要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供应链人权保护标准较低的法域,《罗马条例Ⅱ》第4条对于侵权的一般规定无法对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提供充分救济,但其相关法律适用规则仍可以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供应链上跨境人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