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属地原则与域外适用的博弈共存

作  者:
章晶 

作者简介:
章晶,河海大学法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
法学研究

内容提要:

属地原则至今仍构成对内国执法权能的强制性外部限制,公法域外适用与执法权能无涉。因公法域外适用实践的发展,属地原则不再构成对内国立法权能的强制性外部限制。公法属地原则蕴含的避免规制冲突、促进国际社会和平共存的精神内核仍被接受为国际道德原则,亦应被内化为内国公法适用范围的解释原则。其内涵为解释者于立法留白时应默认指引域内适用的属地连结优先于指引域外适用的非属地连结;积极功能为锚定域内适用,增加该频段的确定性,降低论证成本;消极功能为充当域外适用的消极要件,要求域外适用方案的正当性强于域内适用方案。当被立法规定或解释论证推翻后,公法属地原则的功能便用尽,需以合目的解释确定特定公法规范的域外适用连结标准,正视个案合理性判断之必要,少数僵局案件需终止解释作业。


期刊代号:D416
分类名称:国际法学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字号:

  一、问题的提出

  “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已成为我国从国家决策层到实务界与学界的一致共识,并被视为涉外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①其中,私法域外适用的理论积淀、实证法体系、实践经验皆相对成熟。公法②域外适用却因曾长期受公法属地原则禁锢,理论和实践都相对沉寂贫乏。20世纪中期以降,美国公法域外适用理论与实践率先取得突破,并成为对外实现国家战略意图的重要法律手段。其他国家在其他法律领域或有区别于美国的独立传统或继受路径,但在公法域外适用这个积淀尚浅的领域,美国无疑成为被竞相效法的对象,③无论动因是国力崛起后的内在需求驱使,还是对美国打压措施的针对性回应。对我国当下而言,二者兼而有之。

  我国学界对他国公法域外适用理论的引介可追溯至20世纪末,但数量零星、程度尚浅。④21世纪初,反垄断法引入效果连结首次引发大范围讨论。⑤此后近二十年,理论研究因循从借鉴域外经验到提炼本土建议的路径稳步推进,实践需求却未同步跟进。直至我国因综合国力上升被美国视为新一轮战略竞争对手,公法域外适用骤变为迫切的现实需求:既是对美应战的必备武器,亦是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规制跨国交往的客观需要,以及参与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竞争的关键技术。

  对公法域外适用的合法性、正当性的所有论证,皆需先移除公法属地原则在观念、制度层面根植的障碍。激进者主张该原则已是昔日沉渣,应被彻底荡除;⑥温和者认为该原则确有松动,但未完全过时。⑦争议不仅在学界持续,于实践亦有投射。近几十年,公法属地原则在美国判例法中经沉睡后强势回归,引发对公法域外适用解释框架的激烈辩论。⑧这表明,公法属地原则与公法域外适用看似针锋相对、彼此互斥,实则以一种微妙的平衡而共存。理解二者的共存关系成为研究公法域外适用的前提与关键。

  为此,需解析属地原则与内国法律秩序纵横交错的关系,精准定位公法属地原则与公法域外适用共存的切面,剖析二者间是否仍存在一般与例外的逻辑关系,揭示二者的共存状态究系价值冲突所致僵局,还是一致精神内核下的各有分工。申言之,公法属地原则是否仍可形塑公法适用范围,尤其能否抑制公法域外适用的扩张;若能,相较传统形态,其内涵、性质、作用对象、功能及展开方式应作何种调适;公法域外适用何时及以何种方式超越公法属地原则。

  二、绝对属地原则的滥觞及当代存续

  属地原则之于内国法律秩序的性质,不同时代的理论可被归纳为先验自然法公理、实证国际法、国内法原则三类。⑨前两类皆构成对内国法律秩序的强制性外部限制,系主权国家的形式义务来源。第三类仅为内国法律秩序的自我限定,即属地原则虽不具前述形式效力,但因实质价值优势而仍应被内国法接受。

  (一)属地原则的历史起源:地域主权观念的产物

  属地原则从确立到兴盛再到式微,皆与地域主权挂钩。古典时代和中世纪皆未出现建构意义上的国家领域观念,治理结构以属人连结为主导。当时国家间的边界交错模糊,主权相互渗透,如因追捕罪犯进入他国领域并不视为侵犯后者主权。海外臣民依然要服从母国法律,外国人不一定受居住国法律支配。领土与主权结合,以属地连结取代属人连结,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证立过程(12-17世纪)。地域主权确立后,形成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平等的格局。自此,一国臣民进入他国领域就应服从后者的法律;一国官员不再能进入他国领域追捕罪犯,否则构成对后者主权的侵犯。⑩

  时值保守主义自然法用先验公理为国家实证法辩护,作为地域主权观念产物的属地原则亦为之浸染,被视为从国家主权的本质推演而来的先验公理。实证法规范及其实施若违反属地原则,便会招致无效后果。但先验公理仅可抽象地存在于纯粹理性世界,现实经验世界充斥的多样性和偶然性会消解其普遍性和必然性。当代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皆反对绝对先验的自然法公理。这些公理要么转化为实证法,要么弱化为道德原则,属地原则亦不例外。(11)

  为剖析抽象属地原则的内涵、性质,需添加限定条件。可将内国法律秩序解构为及物、不及物两个面向,分别对应立法、执法权能。立法权能系规范创设权能,包括立法者制定一般规范和解释者创设个别规范。立法权能的范围即内国法所能规制的人、行为、物等对象的分布范围。执法权能系国家机关以强制措施实施本国法律的权能。执法权能的范围即国家机关的强制措施的作用范围。(12)不同理论体系对内国法律秩序的解析各有所表,大体可与前述划分对应。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立法管辖对应立法权能,执行管辖对应执法权能。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以内国法律秩序的效力范围专指执法权能的范围,立法权能的范围被称为法律的适用范围。(13)据此而言,立法、执法权能受属地原则影响的程度并不相同。

  (二)属地原则仍构成对内国执法权能的强制性外部限制

  当限定条件为执法权能时,属地原则的内涵为国家机关实施强制措施的范围以本国领域为限。这是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得以存续的最基本要求,否则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皆会受损。该律令在自然法理论式微后被接受为国际习惯法,国家实践和理论研究对之鲜有争议。美国及受美国概念体系影响的国家都承认执行管辖严格奉行属地原则,非经特别国际法授权或他国同意进入他国领域执法,无论强制执行内容为公法或私法,皆构成侵犯他国主权的国际不法行为。(14)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