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与深度渗透,改变了传统的全球贸易形态,催生了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并成为全球贸易增长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和世界经济的重要驱动力。但是,现行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在应对数字贸易发展变化上呈现显著滞后性,尚未形成与之适配的规则体系和争端解决框架,数字贸易争端陷入“规则真空”与“机制失灵”的双重困境,无法应对数字贸易特殊性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与挑战。本文旨在系统分析数字贸易及其争端解决的特殊性,梳理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区域贸易协定(RTA)在解决数字贸易争端方面的规则与实践困境,进而从国际协调、制度设计和技术应用等维度探索纾解路径,为构建高效、公平且具普遍约束力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一、数字贸易及其争端解决的特殊性 数字贸易及其争端解决相比传统贸易方式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存在差异化制度设计的必要,是本文首先需要尝试解决的问题。 当前,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国际社会尚未形成有关“数字贸易”定义的共识。WTO认为,“数字贸易”涵盖通过数字方式订购或交付的商品和服务贸易,包括电子商务(B2B、B2C)、数字服务(如云计算、流媒体),以及支撑贸易的数字基础设施(如支付系统、物流平台)。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数字贸易是通过数字化的手段实现国际贸易的全流程,包括数字技术赋能的传统贸易(如在线订购实体商品)和纯数字化的交易(如软件、数据服务)。②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认为,数字贸易的扩展定义包括“通过数字平台中介的贸易”(如亚马逊、阿里巴巴)和“基于数据的贸易”(如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跨境传输)。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认为,数字贸易分为数字内容(如电子书、音乐)、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如远程教育)和数字化赋能的有形商品贸易(如跨境电商平台交易)三类。④亚太经合组织(APEC)认为,数字贸易是通过互联网或数字技术进行的跨境商品、服务及数据流动,强调其依赖数字身份、电子支付和信任框架。⑤美国有学者认为,数字贸易是依赖数据流动和数字技术实现的贸易形式,其规则需解决隐私、网络安全和竞争政策等问题。⑥瑞士有学者认为,数字贸易的独特性在于“无形性”(如数据)和“平台依赖性”(如算法匹配交易),传统贸易规则难以直接适用。⑦我国有学者认为,数字贸易治理主要围绕“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数据存储本地化”和“个人隐私保护”等议题展开。⑧归纳以上定义可发现,相比传统贸易,数字贸易呈现技术驱动(如数字交付)、模式多元(涵盖商品/服务/数据)和规则敏感(涉及数据主权)三大特征。 在我国,对数字贸易的认知也处于不断演进之中。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18》认为,数字贸易不同于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技术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并通过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用户交付的产品及服务,是以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交付为特征的贸易新形态。⑨《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1》则进一步将数字贸易分为数字技术贸易、数字产品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据贸易四大领域。其中,数字技术贸易包括软件、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数字技术的跨境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包括数字游戏、数字出版、数字影视、数字动漫、数字广告、数字音乐等数字内容产品的跨境贸易;数字服务贸易包括跨境电商的平台服务及金融、保险、教育、医疗、知识产权等线上交付的服务;数据贸易主要是数据跨境流动。⑩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2020年)》认为,数字贸易是指数字技术发挥重要作用的贸易形式,其与传统贸易最大的区别在于贸易方式数字化和贸易对象数字化。其中,贸易方式数字化是指数字技术与国际贸易开展过程深度融合,带来贸易中的数字对接、数字订购、数字交付、数字结算等变化;贸易对象数字化是指以数据形式存在的要素、产品和服务成为重要的贸易标的,导致国际分工从物理世界延伸至数字世界。(11) 本文认为,准确理解数字贸易,可从其“数字”特征和“贸易”特征入手。所谓“数字”特征,是区分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的关键。贸易活动的数字特征可能展现为两种方式,即贸易方式的数字化和贸易对象的数字化。前者对应WTO定义方式下的“通过数字方式订购或交付的商品和服务贸易,包括电子商务和数字服务”,后者对应纯数字化的交易(如软件、数据服务)或纯数字产品贸易。所谓“贸易”特征,则意味着并非所有以数字技术(如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为基础的经济活动都属于数字贸易,也并非所有的数据跨境流动都属于数字贸易。因此,非商业目的的跨境数据流动以及纯国内性质的交易,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数字贸易范畴。进行这一区分的作用,在于厘清各自的法律侧重点。例如,数据跨境流动主要侧重合规与安全,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数字贸易则更加侧重市场开放与规则协调,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的数字贸易条款。当然,在数字贸易场景下,二者会发生交叉。基于以上分析,数字贸易可界定为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商品、服务和要素交换活动,其中既包括贸易方式的数字化,如跨境电子商务,也包括贸易对象的数字化,如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技术、服务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