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项罪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该罪的前置性要件,①此种罪状表述被学界概括为空白罪状,此类罪名一般被理解为法定犯。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呈现出法定犯的特性;但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自然人的人格权,这又是自然犯的典型特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到底发挥什么作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存在是否意味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是法定犯?为了回答前述问题,需要先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继而才能明确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入罪和属性界定的作用。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射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等规范颁行之后,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当前保护个人信息最系统的法律,它是包含公法和私法的领域法。②但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是一部完整的领域法,其中并无直接的定罪量刑规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罪量刑最终仍需以《刑法》为依据,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沟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与《刑法》的桥梁,其范围的精准划定是准确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提。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范围的争议 首先,我国《刑法》中存在“国家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的区分表述。《刑法》第96条强调,“国家规定”的范围应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级别的规范。③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而言,《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独立罪名,两罪的罪状中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刑法修正案(九)》调整两罪的相关要件,并将二者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立法者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取代“违反国家规定”,立法新增“有关”两字,给司法解释留下发挥空间。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侵公罪司法解释》)第2条将“部门规章”也纳入“国家有关规定”。④换言之,《侵公罪司法解释》使得“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广于“国家规定”。 其次,关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存在三种观点。(1)赞同说,对司法解释所界定的“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予以认可,⑤赞同说实际上是严格区分了“国家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2)等同说,强调“国家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作相同理解,二者均是国家层面的规定,不应当包含部门规章及比其效力更低的规范,不应认可司法解释有扩张“国家规定”范围的权力。⑥(3)扩张说,强调“国家有关规定”不仅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应包含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⑦ 最后,“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会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前述观点关于“国家有关规定”范围的划定由大到小依次是:扩张说、赞同说、等同说。扩张说会扩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导致行为人以仅违反地方性规定的方式获取个人信息,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而等同说将“国家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作等同理解的做法,确实降低了司法操作的难度,但又可能会使司法裁判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说服力不强;作为入罪限制性条件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理解,则会使该罪的适用范围介于扩张说和等同说之间。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范围的辩证:司法解释赞同说之提倡 一方面,我国立法者在《刑法》中故意区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违反国家规定”。区分二者不是司法者的强行解释,而是立法者的制度性安排。纵览《刑法》条文可以发现,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置要件的罪名如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逃汇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刑法》第96条以文本解释的方式限定了“国家规定”的范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肯定《刑法》第96条之文义。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置要件的罪名包括:(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从反向理解来看,如果二者表达相同的含义,那么刑事立法者也就不会在相关罪名罪状中作区分规定,毕竟立法资源的稀缺性要求刑法表达应当精炼。